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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否,谁说了算?

2009-12-07宿希强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9年7期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生物

宿希强

6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引人注意的是,其中第一百零一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专家评论,这意味着,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以同等的地位被纳入了法律的范畴。

而就在5月份,绿色和平对媒体宣称: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超市里国产木瓜的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其样品不仅全是转基因品种,且一部分还含有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部分抗生素产生耐药性的抗性基因——这些转基因木瓜全是海南果农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种植的!

一时间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讨论纷纷见诸报端。

在绿色和平组织发表的报告中,称“国产木瓜含有产生抗生素抗性的外源基因,食用这些木瓜,会加重抗生素耐药性问题”,等等。但很快,北京农业化学博士田不野就站出来批驳:这份报告“不严谨”,只是“学科学家说话学得惟妙惟肖”。“抗生素杀的是菌不是人,因此人不可能产生抗生素抗性。”

耐人寻味的是,2008年绿色和平在湖南省同样发现由实验室流入农田的非法转基因水稻种植事件之后不久,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参加国家级审定生产试验的农作物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而农业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绿色和平组织的所谓调查未经过农业部的“批准”或授权。言外之意除了对绿色和平指手画脚的动机持怀疑态度外,更深层次的含义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究竟谁说了算?

转基因食品安全成疑

早在1998年,英国阿伯丁罗特研究所的普庇泰教授在电视节目中曾公布他的实验结果:用转基因马丝薯饲养大鼠,引起大鼠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减轻、免疫系统遭到破坏。这在当时引起轰动。不过,后来英国皇家学会专门组织了评审,指出这项实验有6条缺陷。

1999年5月,《自然》杂志刊登了美国康乃尔大学教授约翰·罗西研究小组的研究结果:用涂有转基因玉米花粉的叶片喂养君主斑蝶,导致44%的幼虫死亡。但很快有人指出,这项实验没有真正模拟自然界的真实状况。

2002年,美国《科学》杂志报道:纽卡斯尔的研究人员发现转基因食品中的DNA片段可以进入人体肠道中的细菌体内,这似乎证明肠道的菌群会对抗生素产生抗性。

英国食品标准协会为此曾做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第一个人体实验——哈里·吉尔伯特等学者给12名健康志愿者和7名手术切除部分结肠的志愿者,吃了含转基因大豆的汉堡包和牛奶冰激淋食品。结果发现:健康者的粪便中没有发现转基因大豆的转基因。

但是,在那些切除过结肠的受试者的粪便中,确实发现了3.7%的大豆转基因,这一结果提示:有极小量的细菌摄入了大豆转基因。但这一数据没有受到研究人员的重视,他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种转基因的漂移对人有副作用。

“就本质而言,转基因生物和常规育种的品种是一样的,两者都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某些性状进行修饰,或增加新性状、或消除原有不利性状。”

原中国农业大学校长陈章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区别在于,常规杂交仅限于种内或近缘种间,而转基因植物中的外源基因可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人们对可能出现的新组合、新性状能否影响人类健康和生物环境还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经验。”

因为未知,所以畏惧。

中科院《科学新闻》曾发表一篇文章,将转基因食物“可能”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总结为三点:转基因作物中的毒素可引起人类急、慢性中毒或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作物中的免疫或致敏物质可使人类机体产生变态或过敏反应;转基因产品中的主要营养成分、微量营养成分及抗营养因子的变化,会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使其营养结构失衡。

但事实上,文章也没有提供支持这些结论的有力证据。

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也曾发布报告,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做出两点结论:一是转基因产品在安全性方面的确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转其因产品与食品,人类必须十分谨慎小心地对待;二是从目前全世界转基因生物产品科学实验结果来看,还没有证据表明农业生物技术的安全性令人担忧。这可能是人类在此问题上达成的最基本共识。

转基因技术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多的科学家认为,从理论上讲,转基因技术因为具有更大的精确性和导向性,甚至比传统杂交技术和青种方法更安全。而且,食品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安全的食物。以现行的判定标准来看,从日常食用量和营养成分的有益性考虑,只要有益性大于危险性,即使食用也极少出现问题,就可以认为这样的食物是安垒的。实际情况是,转基因作物的大面积种植已经十几年,食用转基因食品的人群至少有10亿之多,但至今仍未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类造成危害的实例。

目前,科学界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作出一个比较客观的评价是:在现有科技条件下,这是一个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命题。

安全,没有绝对

1993年,经济发展合作组织(0ECD)提出了食品安全性分析的原则——实质等同性原则,即生物技术产生的食品及食品成份是否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天然有毒物质、营养成份和抗营养因子,过敏原、工艺性状等。简单说,就是从多方面与传统食品比较有没有“实质等同性”。实质等同性原则强调了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目的,不是要了解该食品的绝对安全性,而是评价它与非转基因食品的同类食品比较的相对安全性。

0ECD认为,考虑到转基因生物的多样性,应采取个案分析原则——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不一概而论、而是采用“实质等同”一对一地进行个案分析它们的安全性至少不低于相应的参照食品或不会增加来自食品的风险。即不能说转基因“食品”是安全和不是安全的,只能说“某种”转基因食品是不是安全的。

今年5月3日,国际生物安全研究学会主席卢宝荣,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张大兵等在一次学术会议上表示,我国具备检测转基因食品的先进技术,并对转基因食品的进口、销售实行严格监管,转基因食品安全有严格保障。

卢宝荣说,我国拥有健全的转基因食品监管法规体系。国务院在2001年5月就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也在2002年3月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与此同时,我国还签署了管理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性法律协议——《生物安全议定书》。

“在我国,如果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必须标注清楚。”卢宝荣说,“我国很多食用油产品都在油壶上标注使用转基因大豆,执法部门也经常到超市卖场进行检查。”

卢宝荣特别强调说:“转基因产品标志并不是说这个东西是不好的,而是让人们明白消费,就像标注某样食品中含有维

生素D一样。国家既然允许有标志,就证明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没有明显差异。”

而就“某种”转基因食品而言,张大兵指出,我国已经建立完善的转基因食品评价和管理体系。任何一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商品化,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申报、审批,得到相关证书才能进行商品化。“从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以来,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例因为转基因导致的重大伤亡事件。”

张大兵说:“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欧盟等地区的技术非常接近,转基因食品检测的时间也很快。人们甚至在网上买到试纸,在厨房里就可以检测食品是否属于转基因食品。”

消费者的知情权

目前我国对五大类17种食品或产品,要求必须进行是否转基因的标注,具体是:一是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二是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三是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四是棉花种子;五是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早在2001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得销售未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共标识应注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的还应注明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丁世和在谈到转基因食品的公众权利时指出,起码涉及3个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我觉得,标识制度告诉消费者的是,‘这是转基因食品,而不是‘小心,这是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主要在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体现了一种社会进步。”

2000年制定的GMO(转基因生物)贸易协定——《卡塔赫纳生物安全协定书》已由62个国家签署通过。《卡塔赫纳生物安全协定书》规定,任何含有GMO的产品都必须粘贴“可能含有GMO”的标签,并且出口商必须事先告知进口商,他们的产品是否含有GMO。

“首先是知情,少数媒体在报道时把转基因食品妖魔化了。”丁世和认为。

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到底有多少了解呢?据绿色和平组织委托益普索(Ipsos)市场研究咨询公司2007年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一份调查显示,三大城市受访者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认知水平和了解程度都比较有限,仅59%的受访者听说过“转基因食品”,在这一人群中44%对转基因食品有“初步了解”,仅11%具有“初步了解”以上的认知程度。

此次调查还进一步揭示:在认知转基因食品的人群中,受众对于“非转基因食品”的偏好明显,65%的受访者在被问及的所有品类中(包括大豆油、大米,其他植物类食品和动物类食品)明确选择“非转基因食品”。

这次调查从一个侧面表明,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低认知程度导致了对非转基因食品的明显偏好。

“在知情的前提下选择,国际消联也是这个态度。”丁世和认为,标识本身就是一种宣传。如果企业都不贴,老百姓就很难了解这个问题。当有了这个标识,消费者就会发问,去了解这个东西,慢慢地,这个知识就普及了。而不贴标签,就是一种欺骗和误导市场的行为,是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

有统计表明,基因工程研究约8个月就会翻一番,美国财政部部长拉里萨莫斯形象地将之比喻成“人类还戴着尿布就已迈入了青年时期”。

这种迅猛的发展速度的确超出了普通公众的理解能力,加上各有所图的利益集团有目的的宣传,让人们对转基因食品无所适从。

“消费者有权知道最真实的情况,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知名律师杨国胜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律。根据这3部法律,转基因产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都应在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上进行标注;生产者和销售者及合同一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各销售含转基因成分商品的经营者都必须依法标注,实际上根本不需要行政机关对企业转基因标注问题进行各种执法检查。

转基因食品安不安全,应该由消费者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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