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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落后地区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措施保障

2009-12-07周庆峰伍佳佳

老区建设 2009年18期
关键词:落后地区劳动合同法影响

周庆峰 伍佳佳

[提要]《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国人对其赋予太高期望。在经济发达地区,许多企业已采取措施调整劳资关系,以适应新法。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新法虽然也对企业用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其社会效果并不明显,且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文章以江西省吉安市为考察对象,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吉安市企业用工的影响,继而探讨在落后地区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措施保障。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影响;落后地区;实施保障

[作者简介]周庆峰(1976-),男,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伍佳佳(1990-),女,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的经济主体、用工形式不断产生,劳资领域中一系列问题日趋暴露。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相当普遍,劳资矛盾日趋尖锐。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为终极目标的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实施,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争辩。赞许者认为新法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利器,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反对者认为新法脱离实际,最终会适得其反,观点主要有:

1,《劳动合同法》将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影响投资环境和劳动就业。

2,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权”。上海美国商会、中美贸易全国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使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僵化,全国政协委员张茵甚至提出“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善良的恶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发表“狼来了”的舆论,认为新法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倒退了20年,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语出惊人“立刻取消劳动合同法”。

事实是否如此,笔者就这些问题在江西省吉安市开展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调查。

二、《劳动合同法》在吉安市的实施情况

吉安市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方面开展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劳动保障局开展了4期专题培训班活动,组织干部学习《劳动合同法》;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劳动法律知识,据统计,共印发《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等宣传资料3,5万余份;劳动保障局在2008年12月“宣传周”活动中,悬挂横幅,贴标语共100余条扩大宣传。另一方面加强执法监督工作。2008年7月,吉安市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等10部门在市内联合整治非法用工。市内的吉安县、安福县、峡江县等也陆续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共检查企业3000多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吉安市企业用工情况调查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升。2008年吉安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由2007年的80.0%提升到85.0%。调查显示,尚有14.1%的职工处于待签中;另有0.9%未签合同,主要体现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

第二,企业依法用工、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增强。在问卷调查中发现,市内企业41.3%选择“办理社会保险成本增加”,23.9%选择“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成本增加”,另有34.8%选择“违法成本增加”。

第三,企业用工方式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为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约为47.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约为29.0%,其它用工方式约占23.8%。

第四,企业单方面毁约现象减少。吉安市企业中单方面毁约所占比例由2007年的30%下降到2008年的19%。并没有出现学者所担忧的解雇潮。

三、吉安市企业用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合同签订率上升不明显,仍有部分企业未签劳动合同;一些行业,如餐饮业、建筑业合同签订率偏低;以短期劳动合同为主,影响劳动关系稳定。

第二,签订合同不规范,合同内容违法。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许多企业管理人员一手操办,舍弃协商程序。调查显示,由企业单方面制定的劳动合同占60%。不少合同虽然订立,文本却不给劳动者本人,只由企业留作应付检查,这种情况在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中占80%。一些集体合同签订后,未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部分企业强制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霸王合同。一些合同中出现“工伤自理”“结婚即离职”等违法条款;有的合同规定由职工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责任,造成合同权利义务“一边倒”;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或对法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不容或缺的合同内容笼统化,致使合同要件不全,标准不明,此问题在采矿、建筑、冶金、机械、电子等行业比较突出。

第三,劳动合同履行程度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吉安市企业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90%不会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企业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很少依照新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调查发现,多数企业没有依法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少数企业不能保证员工节假日的正常休息。在吉安市劳资纠纷中,企业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工伤补偿金、加班费,随意克扣、拖欠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调查中,有农民工反映说,企业于2008年4月份拖欠的工资至2009年2月份仍未支付。吉安市企业中较多的存在这样的规定,职工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企业将扣除职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四,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障得不到全面落实。2008年,吉安市城镇就业率为98.21%,参保率仅为35.3%,多数企业与员工有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障;一些企业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险种(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在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小企业中,企业业主不愿承担或不愿更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象较多。

第五,工会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对企业用工行为的引导监督较少。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对企业在拟制、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引导监督不足;对企业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地纠正,对劳资纠纷调解不力。

四、吉安市企业用工状况的原因解析

第一,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存在偏差。《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市内在组织学习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广度和深度上不平衡性大,不同人群对新法的理解参差不齐。不少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影响企业自主用工,认为新法过多向职工利益倾斜。并大大增加企业劳动成本;加上不少企业偏重自身利益,轻视劳动者合法权益,于是对实施新法态度消极、行动迟缓。甚至有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市内广大劳动者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少劳动者对新法了解少,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可有可无;也有一些劳动者片面理解劳动合同制度,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于是劳动积极性减弱,加深了劳资矛盾。也有一

些劳动者偏重眼前利益,不愿履行义务或依法定程序办事,为“跳槽”方便,不愿签劳动合同。

第二,工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工会五项基本作用:指导作用、表达作用、维护作用、制约作用、监督作用”在吉安市企业内并没有发挥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市内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工会,一些企业虽然建立了工会,但由于企业拥有生产资料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工会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对企业影响小;吉安市还存在一部分企业实行家族管理制度,企业对工会不信任、不重视,使工会难以发挥作用;一些工会组织能力有所欠缺,不同程度地存在宣传不足、把握不准、指导不力的工作被动现象,这使工会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缺乏工会有力的引导和帮助,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一片茫然,当合法利益受损时,更显得孤立无援。工会监督职能的缺失,也为企业违法用工提供了便利。

第三,一些地方政府机关缺乏正确理念的执导。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受舆论的影响,未作认真思考、具体分析,错误地认为《劳动合同法》会影响企业发展,影响招商引资;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在具体管理、执法过程中,仍坚持“以资为本”。政府为招商引资,对一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劳动保障部门在政府部门的压制下,对一些公然违法用工的招商引资企业也束手无策。执法部门力量不足也导致监查工作难以展开。

第四,一些客观因素也引发了吉安企业用工问题的出现。企业营业性质、经营特点、经营效益会影响新法中的一些条款的执行。吉安市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用工灵活,用工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另外,社会保险限于省级统筹,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出于各种考虑不愿参加社会保险,影响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用工的稳定性。

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吉安市企业用工的影响,我们认识到:像在吉安这样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并不明显,完美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实效,很多问题是由制度层面以外的因素导致的。落后地区要实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除了要有法律法规的引导,在实施过程中还必须有相应的措施辅助。

五、在落后地区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措施保障

(一)强化普法。一方面,扩大公益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运用手机短信等贴近百姓、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全面宣传新法知识。另一方面,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有关企业和单位,多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问题卡,设咨询点,提高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理解。通过扩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在全社会上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真正让劳动合同法深入人心,各种利益主体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

(二)强大工会。工会应充分利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建立有广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结构。借助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授权,充分发挥职能,把建立完善包括集体合同在内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工作重点。通过结合本地方、本行业、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学习、解读劳动法律法规,提高执业水平。工会要坚持宗旨,坚决同对抗《劳动合同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工会要不依附于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施有效指导,对职工的依法维权行为提供有效帮助;对政府劳动监察和执法检查予以支持。

(三)强力监督。在落后地区,劳资关系双方处于一种完全不对等的地位,加上许多地区为方便招商引资对企业采取倾斜保护政策。实施《劳动合同法》更需要强力部门介入。因此,必须加强劳动监督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定率、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劳动关系规范化程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健全监督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设备。加强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社会监督组织网络,设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劳动保障监督。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广泛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并把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执法重点。

在落后地区,劳动者更显得弱势,《劳动合同法》明确保护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很难通过他们的自主意识实现,对于强力部门有力措施保障的呼唤就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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