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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正当性

2009-12-07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19期
关键词:正当性财产权洛克

杨 宇

摘要:本文从国际上海盗党关于取消著作权相关制度的主张和原因入手,分析著作权的正当性,通过介绍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学者对该问题的构想,进而提出作者关于此问题的假设,从而论证了海盗党主张与理论的荒谬性,得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合理而必要的结论。

关键词:劳动说自由意志说社会契约说经济分析说财产取得的正当性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引言:

著作权(又称版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著作权的历史由来已久,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的诞生。每个国家都有十分完备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而在世界范围内,国际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应经达成了各种保护著作权保护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TRIPS 协议……似乎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条世界人民普遍遵守的公理。

然而问题远非那么简单,因为细心的人们发现:(尤其是现代社会)著作权是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的,但法律仅赋予了作者以著作权,而将其他亦可以因作品获利的平等主体排除在外(而作品的无体性使得这些人有此能力),这与经济学上的“垄断”是多么的相似啊,正如瑞典盗版党主席Rich Falkringe 所说的那样,版权的原意就是制造垄断。鉴于著作权的这一“致命的缺陷”,一些人的观念开始发生了改变,他们开始怀疑、甚至否定著作权,在这种背景下,一股新兴的群体——盗版党诞生了。

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理由,即是指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或根据。自著作权产生至今先后有许多卓绝的学者、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以自己独特的理论阐释过对著作权正当性问题的个人见解。于是根据学者们的着手方向的不同可以将产生过深远影响的观点大致分为哲学观点和社会学观点。

(一)哲学观点

哲学观点是哲学家们以哲学的视角思索该问题,从问题的本质着手,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从而得出原因与结果的紧密联系、结果的正当性与必然性而形成的理论。从历史上来看,用于解释著作权正当性原因是,有重要影响力的哲学观点主要有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卢梭、康德的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下文将对这些理论以及它们在阐述著作权正当性问题上存在的缺陷逐一论述。

1. 洛克的正当性理由——财产权劳动理论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第一个用来阐释著作权性质及其正当性的学说。这一理论解释著作权的正当性确实有其合理的方面,它揭示了劳动在作品创作中的巨大意义,让人们看到了隐藏在著作权法律制度背后的劳动的价值,从而揭开了笼罩在著作权上的神秘面纱,恢复了劳动在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地位,有力地批判了种种妄图否定著作权的论调,但劳动说对著作权本身的解释亦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财产来源上的不符。能够为劳动而私有的东西,按照洛克的说法,是处在自然状态的全人类的共有的东西,但在无形的知识领域,处于共有状态的东西是什么呢?如果非要说文学符号、形式是人类共有的东西的话,那么对他的劳动也不应导致排他性的独占;

第二,劳动说难以解释权利与权利产生体可分离性,即对象和客体的无限分离现象。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来看,其权力的行使乃以实际占有私有物为前提,但作品却可以有多个人同时享有(虽然只有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三,劳动说难以解释著作权的时限性。劳动说认为,只要劳动者实际占有着财产,就可以对其享有财产权,而并不受时间的限制。但对于著作权,世界各国都对其保护给予了明确的时间期限,超过期限则进入公用领域;

第四,劳动说认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掺进了他的劳动,脱离自然状态,就可以使它成为私有财产,这是难以成立的,诺齐克对它的推论是,“如果我拥有一盒番茄汁,我把它洒在海里使它的分子(使其具有放射性以使我能检查)均匀地溶合于大海,我是因此达到了对大海的拥有,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

第五,按照劳动说,劳动要想取得所有权,需满足“足够多并同样好”和“非浪费”两个条件,那么就必须使所有的财产权人是道德上的完人,以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这与人的自私特性显然相背;并且财产应当无比丰富,才能满足人们无止境的欲望之后仍留给足够多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占有,这是缺乏现实基础的。

2. 黑格尔的正当性理由——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

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是其整个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用黑格尔的自由意志学说解释著作权的正当性,相比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似乎更有说服力。因为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作品是人的自由意志外化的表现形式: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是因为作者在作品中加入了他的个人意志,因而作品带有了作者的精神和人格的烙印,而人的意志与人格是不应该被他人非法侵犯的,因而必须给与作者一定的权利,包括人身性的和财产性的权利。自由意志理论也可以解释著作权软弱的排他性的原因,即只要个人的自由意志及于作品,则他即可以占有该作品(虽然并不一定享有所有权),有多少人的意志及于作品,就有多少人可以占有该作品。

但与洛克的理论一样,自由意志学说在解释著作权的正当性时,仍在许多方面表现得十分无力,具体表现如下:第一,自由意志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只有作者才能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按照该理论,只要个人意志及于作品,就可以占有作品,占有该作品及应该享有其上的权利。虽然黑格尔对占有物所有权的取得进行了限制,即只有最先占有的那个人所有著作权,但这种限制亦是难以成立的,因为意志的平等性使得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具备真理性,先占者的自由意志不能阻却后者的自由意志占有统一财产,从这一点上说,黑格尔否定了自己;其次,与洛克的劳动理论一样,自由意志亦难以解释著作权的时限性问题。因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精神的外现,而且这种外现并不会因为时间、空间而受到某种程度的削弱,这显然给某些著作人身权提供了永久保护的依据,但也是对著作财产权的否定;第三,黑格尔将自由意志作为财产权取得的根据欠缺说服力。因为,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物之间只有力量对比的关系,“假如把对物的控制可以作为‘权利的话,那么当物的力量控制人的时候,物则有可能成为权利的主体”,“如此一来,权利则演变成为一种武力、暴力或者其他物质力量,并因此失去其道德意义” 。

3. 卢梭、康德的正当性理由——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

“古典学派最激进民主主义的思想家” 卢梭对财产权的界定与取得有自己独特的认识。 “难道插足于一块公共土地之后,就足以立刻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别人从这土地上暂时赶走,就足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利了吗” ?所以卢梭认为,若要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必须得到“公意”的认可,而这“公意”即是人类达成的共同的契约。卢梭再清楚不过地表明,所有权并不是来源于某个私人行为,比如劳动、先占或享用,而是来源于社会公众对我们作为所有者的身份的认可,公众的认可的基础则是主权者的认可,是社会契约的认可 。

用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著作权的正当性有一定的说服力,因为按照该理论,著作权作为作者的财产性权利,之所以受到保护,乃是因为这是社会“公意”所认可的,这就将著作权的正当性从自然状态牵至社会公共状态,确实具有先进性。同时,由于作品的非物质性与可无限复制性,客观上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占有,如果按照洛克的占有即所有理论,势必将作者付出的劳动化为乌有,这是不符合人们的价值观念的,也是会阻碍社会的发展的。但财产权社会契约理论过分夸大了社会“公意”对财产权取得的作用,忽视了作品背后的劳动的重要性(事实上,这是著作权的最重要要件),否定了劳动在著作权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样是存在缺陷的。

(二)社会学观点

社会学观点是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将其至于人类整体社会的背景之下去思考,运用社会学的知识、理论成果分析问题,从而得出对问题的评判的理论。目前对该问题的解释有深远影响的莫过于经济分析学派的理论,现将其研究方法及其在解释该问题时存在的不足具体阐述。

经济分析的方法是经济学中解决问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法,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解释著作权的正当性确实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经济分析理论只需要证明在此种制度的分配下,社会总价值达到了最大即可,至于其正当性则不用考虑,或者这本身就是正当性的最好阐释。于是乎,对现行著作权制度的经济分析也随之展开,——。这不能不说为保护著作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说辞。

尽管经济分析的方法解释著作权看起来如此地诱人,似乎已经有了肯定的结论,但这种方法,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具有很严重的局限性,表现如下:

第一,经济模型的不匹配。

第二,价值判断的盲目性。

第三,对人的假设过于理想。

第四,对某些因素的量化标记不合理。

著作权自产生之日起就不断面临着种种地猜疑与非难,许多经济学家对著作权制度也表现出过多的谨慎与警惕,因为他们难以“算”出其对社会是由里还是有害。但如果我们可以从根本上了解、认识著作权,相信这种种对它的非难也就显得十分苍白与无力,而它的正当性也就变得理所当然了。对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问题,作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权利取得的正当性

人,不可否认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这种社会性体现在他的行为并不是孤立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也并非只涉及到个人,而是会碰触到他的整个人际关系网状结构。也即是说,行为与结果都是多维的而非单一的。于是,在长期的相互交往与交流中,在利益的平衡、权利的配置、争端的解决等等之中,人们逐渐形成了一些共同的准则、规则,于是这社会就形成了最基本的价值理念、这共同的规则在著作领域体现为:对正当劳动的肯定、对人类创造性的肯定。

洛克虽然指出了劳动对产权取得的巨大作用,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洛克未能对劳动的概念作出界定,“、、、、、、如果也是劳动,那么行窃或战争也是一种劳动,由此,在森林中采集坚果的劳动与随后把坚果盗走的行窃行为就不能区分开来”。所以说,只有是正当的、符合人们正义观念的劳动才是人们所肯定的。而人们对于创造性的崇拜与向往,源于他们对美好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渴望与追求,因而,对于可以极大满足这种追求、向往的东西,人们应表现出应有的尊重与肯定。正如前面所表述的那样,正当的劳动与创造性是作品产生的基础与必备要件,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所认可和尊重的。因此说,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是合理、恰当而正当的。

第二,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很多人认为,著作权的那种垄断的独占性使得其本身阻碍了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从而阻碍了文化的进步与社会的进步。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难以成立的,事实上,这种垄断不仅没有阻碍文化的传播与进步,恰恰相反,正是这种垄断来了现代文化的繁荣。首先,作品的产生是需要成本的,而作者亦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高尚的布道者。知识是智慧的结晶,知识上凝聚着作者的辛勤与汗水,作者创作作品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势必会影响其生存质量。并非每一位作者都是百万富翁,而创作亦不是富人的专利。其次,知识的传播需要成本。许多人认为出版商好利、奸诈,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出版商的努力使得现在世界文化市场的交流速度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代,因为知识中蕴涵着巨大的利益,因为出版商善于挖掘这些利益,所以附带着促进了文化的进步。

结论:

通过以上对先贤们关于著作权正当性的探索的叙述以及作者对该问题的构想,我们可以看出,盗版党的应当废除版权的主张是荒谬的。作品这项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创造性思想的结晶,其上凝聚了人们辛勤的劳动与汗水,因而对作者授予著作权是符合人们的共同价值观念的,并且作者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如果能恰当(即合理地垄断)的话,则不仅不会阻碍文化的发展,反而恰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文学艺术的进步,所以说著作权相关制度是合理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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