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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箱

2009-11-23

女性天地 2009年8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抚养费场所

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是每个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当您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您又不知所措时,请告诉我们。本栏目将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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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广西师大法学院法律系钟铭佑

小孩夭折,离婚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能要求退回吗

我与丈夫梁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小海(8岁)随父亲生活,我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了小孩至18周岁的抚养费9万元。2008年11月,小海意外死亡,我一直沉浸在极度的悲伤中不能自拔。最近,因生意不好做,我手头拮据,想起曾将小海的抚养费一次性付给了前夫梁某,希望前夫把剩余的抚养费退回给我。请问:小孩夭折,离婚时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能要求退回吗?

福建段玉洁

段玉洁女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37条第1款分别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抚养费是具有特定的使用目的、享用对象的,抚养费本属于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一方的财产,是用于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该财产权随着子女学习、生活、医疗等费用的实际支出而消耗。你与前夫梁某的婚生儿子小海意外死亡,此时抚养的对象、享用你预支抚养费的对象已经不存在了,你的抚养义务依法取消。因此,对一次性付出的抚养费,在扣除已经使用的部分,包括教育、生活、医疗、丧葬费用这些法定支出后,你有权要求梁某予以返还,若他不愿返还则属于不当得利,你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

脱产学习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原在桂林市某医院工作,今年5月调到外地工作。在调动工作时发现原单位没有为我缴纳2006年、2007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认为,这两年我脱产外出学习,单位没有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单位领导在我外出学习时曾表示,单位不支付工资但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该领导不承认了。此间我并未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档案是在今年5月12日调到外地的,执业医师证也是在今年5月底才变更到外地的。请问,该医院是否应当为我缴纳那两年的社会保险费?

桂林蒋碧霞

蒋碧霞读者: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只要还是单位职工,即使没有提供劳动,没有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其作为免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用人单位原则上就应当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由于用人单位此举可能是出于照顾职工(相当于“停薪留职”),因此用人单位对这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并明确规定违约责任。

由于你参加的保险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如果地方有具体规定,应当适用该规定。

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该向谁索要欠款

一家公司在半年前购买了我场价值50余万元的农副产品,当时明确在一个星期内付清货款,可事后经我场多次催收,该公司却分文未付。最近经我场查知,该公司早已负债务累累,为逃避债务,他们已将经营所得及其它财产化整为零,全部转移到各位股东户头。如今,该公司人去楼空,名存实亡,如诉至法院即使我场胜诉也难于执行。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我场应该向谁索要欠款?

广西杨鹏举

杨鹏举读者: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即是利用股东仅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为实现赢利归股东、亏损属公司的等目的,恶意逃避公司的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规避公司的法律责任,使公司成为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公司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不但不积极筹资偿付,反而通过将经营所得及其它财产转移至各位股东,用来对付债权人向公司索债,使得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公司实现债权,属恶意逃避债务,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你场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至少是部分清偿,进而损害了你场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因此,你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包括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

上班时在电梯内被烫伤算不算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何女士是医院妇科医生,她所工作的妇科在医院病房大楼10层,医院规定上午上班的时间是8点至12点。今年5月26日7时40分,何女士乘电梯到妇科上班,进入电梯后,因人员拥挤,被一暖瓶热水烫伤双足面。她已进入院区,还未到达妇科,而是在2层电梯内被烫伤,医院认为她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医院不承担责任。请问,何女士遇到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山东马进东

马进东读者:

“场所”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法律的严格限定。一般而言,“工作场所内”也就是指“工作的处所或地方”。由于工作的范围比较广泛,且不完全固定,因此只要是工作可能到达的地方都可以认为是工作场所。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规定,工作场所是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要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这与上述分析基本契合,可予借鉴。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院区2层电梯是何女士从事工作需要经过的地方,也是用人单位应予以控制的地方,劳动者在此处遭受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将此地作为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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