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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制在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09-11-19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10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融资

王 月 曾 莉

【摘 要】 ESOP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推行的一项创新制度,但在运作的过程中往往面临主体、资金、操作等实际问题。将信托制度应用于这一改革过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主体定位问题、融资渠道的问题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问题。但是,必须要对整个过程进行法律的监控,保证其在规范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革;职工个人持股;股权信托;融资

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由美国著名的投资银行家及律师路易斯•凯尔索创设。其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一种使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制度设计,激发职工的创造精神和责任感,消除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健全而产生的企业内在动力真空现象。

一、我国ESOP制度构建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1、ESOP在实施的过程中持股主体名分定位的问题

纵观我国企业ESOP的主体设计方案,最常见的形式有三:(1)职工个人持股;(2)职工持股会统一持股;(3)设立持股公司作为主体来持股。在具体操作时,如果是职工个人直接持股,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欲持股职工人数又在50人以上时,就无法满足《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数额上限要求,较难进行协调。

我国曾一度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制度设立职工持股会,依附于工会之下。但是,此种形式的员工持股主体模式在后来亦遭遇法律上的尴尬。民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都持否定态度。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由于职工持股会这一组织在我国现行法律下难以取得正当的名分,所以在以此为模式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时必然会遇到多重阻碍。

2、职工持股资金短缺问题

职工若想成为新公司的主人即股东,必然要购买公司的股份。在我国,作为企业的普通员工,大部分职工均会面临购买资金不足的问题,很难凭借自有的资金实现持股的愿望。同时,我国现行的信用制度并不十分发达,职工融资的其他途径也是极其有限的。

3、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难以参与的问题

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由于经济、文化传统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企业职工普遍缺乏参与经营和管理企业的素质。由于先天的弱势,个体股东在信息的对称上、股利的分配上、对公司的决策和人事任命上都无法与大股东抗衡。如果仅仅由单个职工股东单枪匹马的同大股东甚至公司的相对人周旋,则很难保证和实现职工股东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信托机制在ESOP中的应用

信托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Uses)。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在我国逐步构建起具有本土特色的信托制度。在职工持股的过程中借助信托形式也就是由持股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专业的信托公司管理。这种做法的特点是:(1)持股职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需作为信托财产移交受托人管理、处分;(2)持股职工和受托人须订立股份信托协议,载明信托目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持股职工作为委托人(同时也作为受益人)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4)受托人根据股份信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职工的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1]

1、引入信托机制可以突破职工成为持股主体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首先,职工股东在职工持股会不能单独取得合法社团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介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持股股东作为委托人进行自益信托,将职工的购股资金或职工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职工的意愿定向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或对其已持有股份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职工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从而实现信托收益的目的。

其次,信托公司以一个股东的整体形象示人,很好的回避了《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不得超过五十人的限制性规定。使得更多欲参与ESOP的职工从中受益。

再次,《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委托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设立和制定相应的委托期限,就可以较好的解决持股主体稳定性、连续性问题。

2、应用信托机制可以拓宽企业普通员工相对狭窄的融资渠道

引入信托机制后,信托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水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进行定向委托贷款,可以根据职工及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计划,对出资能力不足的职工提供资金支持。建立信托关系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用委托管理的职工股份作为融资保证,设定质押担保,为职工提供持股基金,并可根据约定由职工用持股收益(信托利益)逐步偿还借款,从而解决职工持股资金不足的问题。

3、利用信托机制可以更好的发挥股权激励及约束作用

在这一制度设计中可以由受托人(信托公司)代为持股,集合分散的职工个人股份,依法行使与信托财产相联系的表决权,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监事进行选任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从而避免了职工个体作为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往往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的问题。通过“表决权信托”仍然可以实现受益人(持股职工)利益的最大化。另外,在ESOP中引入信托机制,由信托公司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于股息、红利等收益制定可行的理财方案,可以使职工的信托收益增值。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会获得更精确的信息并据此做出投资判断,这也是一般的职工股东不具备的能力。

三、信托机制应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信托机制当然也不是无往而不利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制度,更像一把双刃剑,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必然诱发新的风险。在应用信托机制解决ESOP中的有关问题时,我们也应该关注以下的问题。

1、信托期限的问题

尽管信托形式的使用会有效的解决持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问题,但是,对于大多数职工而言始终要面临一个偿还资金置换自己的股东身份的结局。职工偿还资金的途径一般有两种:新企业经营利润的分红和职工所持股份的增值。后者当然也需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所以只有新企业的经营效益与日俱增,职工的这一愿望才能顺利实现。但是不管怎样这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因而,信托期限不宜过短。一般来说,比较科学的做法是应根据不同公司的预期净资产收益率和贷款利率测算合理的融资期限,[2]进而在制定信托合同时对整个信托期限加以科学设计。

2、信息披露问题

在公司进行改制或重组的过程中,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直是当今世界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矢志不渝所坚持的。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引入信托机制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内集中代表了诸多单一的小股东,对外,则以一个整体的身份面对世人,手中握有大量的股份,聚沙成塔,这笔数额很可能达到或者超越我国《证券法》对此的规定。这个时候不可避免的面临到信息披露的问题。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实践都较少关注。所以,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持股披露情况的监管,有必要制定一套可行的具体规则。

3、信托公司自身的行业约束问题

作为信托公司是一个比较新的业务领域,在进行股权信托的过程中,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模式和规则,难免出现有损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事,监管部门应对此加以关注。值得欣喜的是,目前,全国首家信托登记机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浦东挂牌成立。[3]业内人士称此举为建立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跨出了实质性步伐,标志着信托登记制度从理论政策探讨进入到实践操作阶段,此举有助提高信托公司公信力,促进信托制度改革。我们希望能有越来越多的优秀的理论和实践来指引着这一创新的制度顺利健康的发展。

【注释】

[1]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建设背景报告.载.中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建设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0-12-11~13).

[2] 李宇龙.企业产权改革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193.

[3] 证券时报,2006-06-23.

【作者简介】

王月(1976-)女,硕士研究生,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专业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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