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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范化

2009-11-17

活力 2009年17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量刑审理

王 剑

2003年3月14日两高及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颁布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简易程序的适用,分流了一大部分刑事案件,有效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在实践中,有的符合条件的案件没有按照这一意见处理,有的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照这一意见处理了,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对适用简易程序不规范、对实施意见的法律监督不力造成的。下面,根据对意见的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的体会,谈谈人民检察院如何加强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范化。

一、要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

从实践看,简易程序适用是否成功的关键是根据法律规定把握好适用条件。

一是把握“三个条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总结起来就是:第一要看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就是说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事实无可置疑。第二要看认罪条件,即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第三要看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和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要件,争议不大。但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的认识和理解有一定分歧。

二是把握“三个面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把握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时,检察机关还应当注意诉讼各方的态度和意见。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注意:第一是面向被告人听意见。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在讯问被告人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案件其他基本证据的主要内容告诉被告人,看被告人有无辩解意见,以防其在法庭审判阶段了解其他证据后翻供。第二是面向被害人听取意见。被害人也就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征求和考虑被害人对案件和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态度与意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是面向当事人家属听意见。如果被害人家属不赞成公诉机关的意见,简易程序的启动就难以实现各方信服。检察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家属的态度和意见,将日后的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

三是把握“三个效果”。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着眼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统一的基础上,慎用简易程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大、要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被告人系盲聋哑等情况的案件;一般但有一定影响或特殊案件坚持不适用简易程序;便于法制教育和宣传的案件都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要强化简易程序的案中规范

现阶段,检察机关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诉讼庭审的操作缺少规范的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公正与效率”为中心,从三个方面加强案中规范。

一是强化繁简分流的规范操作。应当在兼顾诉讼效率与公正统一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简繁分流、分类办理”的办案模式,优化配置,成立由业务能力突出的检察官组成的简易案件审理组,集中办理简易案件,以提高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以下情况,简易案件审理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二是强化量刑建议的规范操作。公诉案件一大部分适用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使庭审过程缺乏了有效的监督。为强化审判监督,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起诉书中表明量刑意见,规范适用量刑建议案件的量刑尺度、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和时间,以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和效果。通过对定罪的指控和对量刑的建议有效地实现对简易程序的全面监督,使得法院及被告人明确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使告人自愿认罪,最大程度简化庭审过程,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三是强化听审监督的规范操作。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内外听审制度,加强庭审程序的法律监督。对内,主管检察长、纪检组长、主诉检察官定期旁听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并制作《听审反馈表》,从六个方面进行备案检查:①看是否存在默守陈规宣读起诉书全部内容现象;②看是否存在死搬传统的一证一质方式核实证据现象;③看是否存在以牺牲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换取案件的快速审理现象;④看是否存在忽略对相关细节的规范和统一的现象;⑤看是否存在不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建议重判现象;⑥看是否存在冗长烦琐或绝对简单式当庭诉讼现象。对外,建立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定期听审制度,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旁听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以加强庭审活动的社会监督。

三、要强化简易程序的案后监督

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完毕后,检察机关应当注重案后的监督和调查,以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消除因案件不公带来的上访现象。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强化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案后监督。

一是强化审判监督。根据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监督的角度不同,应当从案件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案后进行监督。在案件的实体方面,检察机关应对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公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所触犯的罪名以及所应适用的条款等问题进行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的指控,依据法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进行的监督。在这个阶段不仅要对判决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正确、犯罪情节是否恰当进行监督,还要对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是否合适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对判决对被告人是否酌情进行从轻处罚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进行畸轻畸重判决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抗诉程序来完成监督的职责。在案件程序方面,检察机关应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的送达方式、期限以及是否符合文书标准等进行监督。按照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根据这一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送达日期以及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是强化备案监督。针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强化监督。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公诉人应该在闭庭后,将审理报告复印件、起诉书副本、笔录、判决意见书、判决书等交付简易案件审理组,简易案件审理组将备案的案件统一管理,定期形成调查分析呈报主管检察长,及时发现和纠正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和疏漏,如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就提交检委会;如属一般性的问题,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由主管检察长直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问题,责令吸取教训,并将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将错案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同时,通过执法档案对干警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执法效率、质量、效果和办案差错、投诉控告等进行评价,登记在案,对检察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不称职者,则免其资格。

三是强化调查監督。检察机关的纪检部门可以通过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法律监督。可以定期择案进行被告人问卷调查,及时通过被告人了解参与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的情况,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进行旁听人员问卷调查,了解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进行律师问卷调查,向参与庭审活动的辩护律师了解庭审情况,听取意见。使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实现最佳统一。□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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