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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预防国企职务犯罪深入推进服务年的探讨

2009-11-17纪慧敏

活力 2009年17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服务企业

纪慧敏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服务年活动,红岗区检察院注重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围绕科学发展思路,立足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找准服务经济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开展预防,进一步深化为国企服务活动,促进平安龙江、法制龙江、诚信龙江的建设,创造优良法制环境。

一、目前影响国企生存和发展的现状

(一)企业职工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企业职工平时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条规学习不够全面,研究不够深入,存在一些不懂法、不守法现象。无法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二)企业民主监督氛围不浓。企业内部职工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养成了对企业过分依赖的习惯,同时也为了能在企业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倾向于屈从甚至加强企业领导的权力,久而久之,企业领导在自己的企业内部构筑起不可逆转的管理权威,企业职工代表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对管理层的决策决定有的一知半解,有的一无所知,容易导致权力失控。

(三)近年来企业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增多。近年来我院反贪局立案侦查案件32件32人,其中贪污案12件12人、受贿案10件10人、介绍贿赂案8件8人,挪用公款案2件2人。其中大多是企业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

(四)企业发案方式由个人作案向窝案、串案式共同作案发展。目前企业职务犯罪的“群蛀”现象较为严重。企业内厂长、经理与业务人员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本来应是管理与被管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却变成了相互勾结作案的关系。

二、国企职务犯罪问题发生的原因

(一)企业制度不健全。在经营管理上,有的单位财务管理松散混乱,财务手续残缺不全,管理人员沿袭封建家长式的管理形式,一人掌握决策权,集产、供、销及财务权于一身,缺乏制约,独断专行。

(二)监督管理不力。虽然企业内部有党组、纪检、监察职代会等,但都属于“内部制约”,“内部人”要对自己的直接领导进行监督制约是有难度的,致使一些经营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实施犯罪。

(三)企业领导干部权力过分集中。在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企业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所享有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和广泛,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安排、利益分配等方面,“一把手”享有很大的决定权,如果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意志不坚定、原则性淡薄或价值观扭曲,就会出卖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谋取个人利益,最后使企业受到巨大损失。

三、避免和减少国企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筑牢一道思想防线。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增强企业法制观念,道德操守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是保证企业稳定、遏制企业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条根本措施。检察机关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一是以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行业人员为对象进行刑法、经济法等法律知识的“素质教育”;二是以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即管钱、管物、管人、管车的人员为对象进行贪利型职务犯罪的“重点教育”;三是以曾经发生过职务犯罪的单位为对象,对普通干部职工进行“警钟教育”;四是对发案单位的人员进行“跟踪教育”。同时有选择地在一些敏感部门和敏感部位请一些服刑人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到企业进行现身说法,以犯罪人员的亲身感受,警示教育干部职工以此为戒,帮助企业人员用法律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

(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经营管理者构筑一道制度防线。从调查情况看,辖区一些企业存在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等现象。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重点应放在三方面:一是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是企业民主监督的基础,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企业的重大决策、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定期向职工公开。厂务公开要求做到:一规范、二满意、三提高、五重点、七明白。一规范是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管理要规范;二满意是公开的结果要让企业员工满意,让企业主管部门满意;三提高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反腐保廉的自觉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五重点是重点公开对外投资和正常贸易、对外付款、企业融资、利润分配、总体费用开支;七明白是让职工明白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明白企业招待费用使用情况,明白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和干部任免情况,明白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明白奖惩情况,明白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明白材料采购、商品采购价格情况。二是财务会计制度。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推行会计委派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落实钱、账分管制度,设立民主理财组织,实行招待费限额使用及审批制度,由委派会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账,定期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三是建立国家和企业联合审计制度。由“账面监督”转变为实际跟踪全程监督,增强国有企业外部制约力度。通过审计、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经营管理,避免企业建“两本账”,杜绝私设“小金库”的违法违纪行为。定期向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工商、审计、税务、司法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小组汇报,切实做到依法治企、依法办事。

(三)检察机关的服务范圍要从国企服务扩大到民营、私营等市场经济领域中。红岗区的民营、私营企业为增加我区税收和解决就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民营、私营企业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坚决保护。要把民营、私营企业家当做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看待,只要他们从事合法经营,依法照章纳税,都要同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样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对民营、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予以保护,对侵害民营、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予以打击。

(四)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服务”检察职能。服务国企不是放弃检察职能搞服务,而是要立足检察职能,围绕为企服务这一中心,大胆创新服务方式。一是发挥打击职能,保障企业有序运行。坚决查处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深挖“蛀虫”,一查到底;与公安、法院联手,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虚假招标、投标等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哄抢、盗窃油田物资的“油耗子”,保护油田设施。二是发挥预防职能,肃清企业发展障碍。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进企服务的重要内容,把服务国企活动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载体,列为一把手工程,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在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力争实现“专人、专职、专机构”。凡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有进企服务的义务,凡是进企服务的人员都有帮助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要根据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特点,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研究发案规律,查找原因,将防线建立在发案的前沿,建立一个从源头抓起,由多方合力形成的预防体系和机制。三是发挥监督职能,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健全监督机制,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造就一批严格执法、刚正不阿的精兵强将。加强刑事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避免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的现象发生;加大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监督的力度,对有罪不判,无罪追究的错案,坚决予以抗诉;对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强制执行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形成系统化监督网络。四是发挥服务职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在办案中要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向企业主观部门通报,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对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要注意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法,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对决定撤案和不起诉的案件,要做好后续工作。在查办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案件时,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的稳定。

(五)建立完备的预防服务体系。一是建立立体化、多层次预防服务体系。结合对典型案件的剖析与发案规律的研究,从健全管理制度入手,主动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和预防措施。通过行业预防查一串,治理一个行业。把预防工作的重点放到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社会关注的热点部位,通过总结这些行业或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帮助企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和系统进行集中整治。通过对整个国有企业或行业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从职务犯罪在特定时期、特定行业的一般规律出发,面向对整个国有企业采取系统的、全方位、超前性的预防措施。二是建立案中预防和案前预防相结合的经常性、多门类预防服务体系。首先进行案中预防。选取一个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比较典型的案件,以个案预防为切入点,形成行业预防一条线。以办案为桥梁,根据发案单位的不同情况和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找准切入点,有效地开展行业预防。其次进行案前预防。根据重大投资项目中职务犯罪多发,导致资金流失和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实际情况,对一些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实际情况以及职务犯罪的苗头性的倾向,及时地提出一些前瞻性的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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