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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处理的重要性

2009-11-16李笑楠高文立

活力 2009年11期
关键词:核算费用研究

李笑楠 高文立

由于研发活动对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政府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主要在税收方面,在税收上对技术开发费的优惠是加计扣除。原来规定了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必须环比增长10%这一加计扣除条件,从2006年开始取消了环比增长10%这个条件,这样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所增加。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具体项目进行了明确。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 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这些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是研发费用。我们很多企业都有这些方面的研发费用发生,但有些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通知》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不享受。

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研究开发活动,是有特定范围的,是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即使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也不是都能加计扣除,只有以下8项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根据这项规定,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如果不成立专门研发机构,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很难分清,如果分不清则可能失去加计扣除。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有的企业认为,企业所得税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是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机关都应允许加计扣除,形式上的有关资料都不重要,这种观点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要想用足加计扣除优惠,就要保留必要的原始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有些企业由于研发费用受益对象不易确定,通过研发费用在企业集团之间的分配,调节企业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为了避免人为任意地调挤研发费用《办法》针对企业集团作了专门限定。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分摊的研发费用如果要被成员税务机关认可,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合同或协议,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每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只能具实列支。

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核算,明确财务核算新要求、使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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