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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

2009-11-05孟德花

中国经贸 2009年16期

孟德花

摘要:配偶权,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在我国,法律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对配偶权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却一直有争议。确立配偶权,有利于对受害者法律保护基础理论的完善,提高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意识,实现男女平等,稳定家庭结构,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配偶权受到侵犯时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本文拟通过对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的分析,建议在我国应当确立配偶权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关键词:配偶;配偶权;身份权利;身份利益

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基本身份权利。我国立法上虽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已涉及了配偶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民法通则》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内容,但只是做了原则性和保护性的规定,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乃至构建和谐社会。明确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以及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这一问题有待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入研究,这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

配偶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我国目前为止始终停留在学理探讨而非法定概念,其各家学者的界定也各有不同。中国法学界提出“配偶权”,其本意在于对婚外情的限制,2001年修订婚姻法,增加一条作为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上配偶权指夫妻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之间因互为配偶而享有配偶权,其核心是性权利。在我国,关于配偶权的概念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有“身份说”、“陪伴说”、“性权利说”、“法定说”等等,有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支配性等性质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在配偶权这个概念的理解上,首先,应明确的是不应仅局限在性权利上。现实生活中的无性婚姻,不能说当事人双方没有配偶权。其次,配偶权不应仅仅是身份权。夫妻双方有独立的使用姓名的权利这一配偶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内容。再次,配偶权还应包括财产权内容。最后,配偶权从广义角度还涵盖负担一定的义务。配偶权的实质在于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及社会责任的确认。因此,应成将配偶权界定为自然人基于合法配偶身份而生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首先,权利主体的特定性。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现代身份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身支配性质的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配偶权就具有权利义务统一体的特性。再次,配偶权的客体属于配偶身份利益,身份权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权利。配偶权就是按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当然,没有依法定条件和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也不享有此项权利。最后,配偶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支配性。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配偶权的绝对性质,决定了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均不能侵害配偶利益,更不能与其成为配偶、夫妻。配偶权也是支配权,配偶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平等支配。

二、配偶权确立的利与弊

2001年《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部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均未对配偶权作出明文规定,只有体现配偶权的内容。主要是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

1配偶权确立的有利方面

配偶权的确立,有利于奠定对受害者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有利于提高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意识,实现男女平等,稳定家庭结构,促进社会和谐;有益于配偶权受到侵犯时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

(1)配偶权的确立,便于对受害者法律保护基础理论的完善

配偶权作为一项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它是与婚姻制度相伴而生的。婚姻家庭生活所追求的幸福和谐,需要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以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了不少规定,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等等。但没有对配偶权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这些规定在保护夫妻配偶权上苍白无力。如: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应在第16条增加规定:“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和义务。”同时,增加保护性规定,即生育行为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参与。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未经配偶同意采用人工生育技术生育子女,未经配偶同意为他人供精或供卵进行人工生育,视为侵犯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对过错方以及第三者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提高夫妻双方的家庭权利意识,实现男女平等,稳定家庭结构,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数千年的历史的文化传统对婚姻家庭生活上的影响很大。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在我国不少地区仍然根深蒂固;在屡禁不止的家庭暴力中,施暴主体绝大多数是丈夫,而受暴着是妻子,不少受害人意识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配偶权确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而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也伴生了婚姻家庭领域的新问题。但由于现行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不明确,人们常常只能予以道德谴责。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配偶权加以确认和保护,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也将得到法律的制裁,比单纯的道德防线更能切实有效的保障婚姻关系。

(3)有利于完善配偶权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

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实施了侵害权利人配偶权的行为并使该权利人遭受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失或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常见

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通奸、姘居、重婚导致夫妻违反忠实义务而使对方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在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侵害无过错配偶一方的配偶权时,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是考虑到配偶权的特殊性,有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可能念及夫妻情分或其他原因而原谅了配偶方,那么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仅请求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继续履行等责任,造成无过错配偶方的财产造成损失和精神创伤的,还可以请求判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当侵权人是配偶时,还可以提起离婚请求。

2配偶权确立的不利方面

配偶权的确立,有利于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和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的建立。但上已述及,配偶权是一项私权利,涉及婚姻家庭问题。法律过多干涉私生活领域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1)法律不应过多的干涉当事人的私生活

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是当事人的私生活问题,法律过多地干涉私生活领域,加大了对道德违法的处罚。婚姻家庭生活是典型的私生活领域,对于私权范畴的纠纷,法律的调整相对来讲较为被动。配偶权的内容大多是精神性或伦理性的,如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至少目前应当以伦理道德的调整为主,法律不宜过多的予以干预。用“配偶权”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与人性的本能相违背。现代社会,不少人认为性的满足和家庭的责任是互不冲突的两件事。配偶权中忠实、性生活等内容是基于人的本能而生的,性冲动是人类原始的行为,不应该被所谓的“家庭责任感”或者“对爱的忠诚”所限制。配偶权的确立,必然包含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外性行为是典型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这不能顺应人类追求性解放的潮流。

(2)法律明确配偶权的部分内容,具体操作上存在障碍

配偶权确立后,为了保护配偶权的实施,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这将有可能不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配偶权属于亲属法中身份权的一种,隐私权则属于人格权法中人格权的一种。二者的冲突往往发生于当事人对其配偶的婚外恋捉奸的过程中。要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就要明确第三者,这就需要受侵害方举证,而第三者对其权利的侵害往往是隐秘的,如果想要获得发生性关系这类关键证据,难免会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权。这就产生了两种权利的冲突,需要明确两种权利的保护倾向性。

(3)配偶权的确立,不必然能够维护家庭的稳定

配偶权的确立,未必能够维护家庭的稳定,还可能导致婚内强奸合法等恶性结果出现。配偶权确立,明确了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金钱赔偿,从而有可能导致“婚外恋”的侵权人金钱赔偿后继续婚外性行为。而过于明确夫妻双方过的权利义务,两人结合不是情感而是一纸权利义务的合同,缺少了家庭的温情感。我国现实生活中,即使在没有感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仍然要行使做丈夫(或妻子)的权利。这个“权利”其实就是配偶权中的同居权。夫妻同居权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后,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和自己共同居住于某一场所,进行以性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寝食、相互辅助和进行性生活。这一特殊的人身方面的义务,实际意味着配偶间正常性自由和配偶以外不正当性生活的无自由或禁止。将这种权利在法律明确予以保护,可能会助长某些不良社会风气。

配偶权的确立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配偶权的确立,便于对受害者法律保护基础理论的完善,将相应明确诸多相关权益,扩大法律保护的具体范围。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配偶权加以确认和保护,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也将得到法律的制裁,比单纯的道德防线更能切实有效的保障婚姻关系。有利于配偶权受到侵犯时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至于配偶权确立的不利方面,应在立法过程中加以克服并在确立后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