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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保留的现实必要性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死刑必要性

牛 涛

摘要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故又称为极刑。但是,随着人文主义的兴起和人权运动的发展,生命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尊重,使得死刑的存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然而,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由于社会矛盾复杂,以及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本文认为死刑的存在还有其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死刑 存废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375-01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定的刑罚方法。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的正当性受到了怀疑。因此,死刑的存废在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也不揣鄙陋,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来论述死刑存在现实必要性。

一、废除死刑的思想及实践

死刑根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血亲复仇,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死刑被广泛地使用着,成为阶级社会统治者的重要工具。进入近代社会后,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死刑开始受到质疑。1516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首次提出废止盗窃罪的死刑。孟德斯鸠认为:“对于自然给予我们的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①著名法学家边沁也认为:“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的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对于那些使用轻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没有必要的;对于那些把自己作为一个对付绝望的难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无效果的。对于每一种犯罪都用死刑来惩罚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个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虫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惧一样。”②

18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阐述死刑的弊端及废除死刑的理由,从而拉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运动的发展,要求废除死刑以拯救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尤其是国际人权运动的加剧和诸多国家废除死刑的实践,使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刑罚改革的先导,并将是否废除死刑作为衡量各国或地区人权状况的重要因素。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书》明确指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在本协议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死刑废除论已成为时代主流。

截止2005年2月12日,世界上已有83个国家废除死刑,其中欧洲40国、亚洲8国、非洲12国、北美洲6国、南美洲6国、大洋洲11国。废除死刑的国家中,近一半是欧洲国家,包括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圣马力诺( the Republic of SanMarino, 1848年)。③

二、学界废与留的争论

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死刑废与留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受我国“重刑主义”传统思想的影响,支持保留死刑的学者认为重刑乃至死刑是遏制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卫社会的重要手段,主要理由有:1.死刑具有最严厉的惩罚性,可以实现对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惩罚;2.“杀人者死”,死刑复核最原始的罪行相应的正义观;3.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4.与自由行相比,死刑具有执行上的现实性和简便性。

支持死刑废止论者的学者们认为死刑是旧时代的残余和人类文化未进步时代的产物,同世界趋势格格不入生命刑的废止实属历史发展的必然。其废止死刑的理由主要有:1. 死刑具有不人道性,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2. 死刑不能有效遏制犯罪。

三、目前我国保留死刑的现实必要性

正处在社会变革过程中的中国,新旧模式的碰撞和冲突、社会结构的转换,价值观的嬗变、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等会使得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和激化,如眼下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农民生活缺乏保障等等。社会矛盾的激化,一方面会促进犯罪率的上升,特别是一些恶性暴力案件,而且改革开放之前基本根除的贩卖毒品、卖淫等行为又死灰复燃;另一方面,会给国际上一些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

鉴于我国目前社会矛盾复杂的现实国情,笔者认为保留死刑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同害报复观念。从很大层面来说,死刑的存在能够满足人们的报应刑观念,抚慰人们的报复心;对政府而言,死刑能够缓解“民愤”带来的社会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人们这种报复思想还比较强烈的情况下,还不宜废除死刑。 “由于死刑足以平息被害感情,若无此刑,则被害人感情难以平慰,被害家属的报复心难以抑止,私自刑罚即难以避免,从而极易造成私刑骤增、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难以终结,社会秩序将被破坏无遗”。④

另一方面,社会矛盾的复杂也极易引发诸多暴力性犯罪,国外敌对势力和诸如“东突”这样的恐怖分子对我国的破坏活动,会极大的威胁到我们国内的稳定与和谐,甚至会严重阻碍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进程。高铭暄教授早就指出:“如果我们废除了作为镇压那些可憎的敌对分子和阴谋破坏活动者的手段的死刑,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将失去强有力的保障……如果我们现在就废除死刑,其他手段都不足以充分表达对那些恐怖的犯罪行为的否定之意……就无法实现通过刑罚来加强守法观念的目的。”⑤因此,就目前的形势来看,保留死刑,通过剥夺罪恶深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可以有力的打击反社会、反人民的罪恶势力。保留死刑,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刑法目的,一方面可以保卫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维护安定就和谐的社会秩序。

注释:

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②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③李云龙,沈德咏.死刑问题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④林山田.刑法学.商务印书馆.1983.

⑤高铭喧.简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国际刑法学评论.19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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