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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

2009-11-02刘芹芹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法人

刘芹芹

摘要本文论证法人犯罪的可罚性,对单位犯罪进行定义,力求解决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问题,最后文章主张对单位犯罪应该采取双罚制,以达到规制单位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法人 单位犯罪 双罚制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373-01

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立法,对法人犯罪的规制大约都经历了三个过程,即适用范围从不作为犯扩大到作为犯,主观要件从严格责任到要求主观罪过的一般犯罪的放宽,责任性质从代为责任到行为责任的变更。

一、法人犯罪及对其惩罚的可能性

首先,法人具备犯罪能力。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具备实施犯罪的主体条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仅具有权利能力,而且具有行为能力。只要团体在社会生活中仅以一个行为单位的面目出现,原则上就可以在法律中将它们同自然人一样当作法律上的人来对待。法人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具有犯罪的主观条件,法人是超个人的社会人格化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

其次,法人犯罪具有可罚性。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在法律上独立享有财产所有权,这使其能够承担财产责任,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犯罪虽不能适用自由刑,但可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具有对罚金刑的适应性,足以达到刑法惩戒和威慑犯罪的目的。

二、我国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进行了规定,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对单位犯罪概念的表述,因此有必要对概念进行理清,反映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首先须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动机,此处的利益不仅指非法利益,若为了谋取合法利益,但手段非法,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其次须由特定主体作出决定,,只有经过其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决定,为单位谋取利益行为时的意志才能视为单位的意识意志;最后无须以单位名义、在其职务范围内行为,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不是所有的单位犯罪都是打着单位名义,也没必要将单位犯罪局限于责任人员的职务范围内,这对单位犯罪的本质说明是毫无意义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单位犯罪,即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由单位决策机关或其他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理论

随着单位犯罪立法化的发展,我国学者对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研究日益透彻。代表性的三种理论是:何秉松教授创设的人格化社会责任论,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法人整体犯罪,法人和作为法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两个犯罪主体和两个刑罚主体(两罚制)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黎宏博士提出的组织体刑事责任论,认为在考虑单位固有责任的场合,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单位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及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两方面进行考虑;蒋熙辉博士所倡导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立体构造,认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一种双层结构,第一层是责任追究,解决整体责任是否应当承担的问题,第二层是责任分担问题,解决整体责任如何在公司及其责任人员之间进行分担的问题。

(一)双罚制的理论依据

双罚制,是指在处罚单位的同时也处罚与该犯罪有关的内部成员一种制度,是当今确立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国家最为推崇的一种处罚方式。对一个犯罪主体进行的行为进行两罚,其理论依据在于这一行为主体中单位和自然人的关系,对此主要观点包括:1.双重主体论,认为单位是一独立的社会有机体,独立于自然人但又由自然人组成的,惩罚两部分主体,是因为两者之间无论是行为还是罪过都是双重性的。2.单位犯罪双重论,认为双罚制的依据在于单位犯罪具有双重性:自然人犯罪是形式,单位犯罪通过自然人犯罪体现出来,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3.连带责任论,这一理论来源于民法中的法人连带赔偿责任制度,这显然与刑法严格的个人责任、罪责自负等基本理念相悖。4.双层机制论,认为单位犯罪存在着两个层面,其中单位的身份为“表层犯罪者”,隐藏其之下的单位代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深层的犯罪者”。笔者认为以上理论都承认了单位犯罪存在着两个主体,忽略自然人与单位的有机统一性,以及单位责任人员作为单位构成要素对于单位的从属性。

(二)双重人格说

双重人格说,即单位是单位犯罪独立之罪的主体,自然人并不具有主体资格,但在单位实施的犯罪外仍有自己的人格和意志,因此也应该处罚。1.法人人格独立性的限制。单位主体人格否认,是具体的刑事法律关系中否认单位的独立人格以阻止其独立人格的滥用,而可以追究单位背后的犯罪操纵者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刑法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2.单位成员的双重人格。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主观意志包含着两种属性:一是单位的意志;二是责任人员主观上对单位犯罪的认容、服从,由此形成了他本人的犯罪意志。因此,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与犯罪单位的关系,表现为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由此产生了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伦理基础。笔者是赞同双重人格说的,认为此说构成了对单位犯罪实施双罚制的基础,同时也阐明了对单位的责任人员施加刑罚的理论依据。

注释: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第165页.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54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页.

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和刑事贵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6页.

黎宏著.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331页.

杜文俊.单位犯罪人格刑事责任的构建与论证.博士论文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张春.双罚制的根据—法人犯罪的两重性.法学.1990(9).

张文.法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中外法学.1994(l).

卜维义.法人犯罪及其双层机制与双罚制.经济与法.1991(6).

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领域(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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