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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旨主义与宪法第九修正案

2009-11-02韩应潮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韩应潮

摘要原旨主义指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原旨主义者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基本阵营之一。本文简述了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旨主义的基本内涵,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的内容和解释历史,并探讨了原旨主义解释方法在第九修正案解释中的运用。

关键词宪法解释 原旨主义 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 未列举基本权利

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364-02

一、原旨主义的基本内容

根据美国法学家保罗·布雷斯特的定义,“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尊重制宪者的意图是美国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之一。1857年的斯科特案中,大法官塔尼指出:“只要宪法未经修正。它就不仅有同样地文字,而且还表达与制宪时起草者和通过它的美国人民所表达的同样含义和意图。任何别的解释规则都将有悖于本院的司法特性,使之只反映当下的公众意见或偏好。”由于该案后来成为内战的导火索之一,人们对原旨主义开始产生质疑,最高法院开始更多地运用能动的方法来解释宪法。而自六十年代以来,原旨主义作为一种限制司法机关权力的工具得到了复兴机会。非原旨主义与原旨主义,以及原旨主义内部的争论成为学术界乃至社会各界的焦点。

二、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是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的一部分。第九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对人民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在费城制宪会议上,联邦主义者认为,在权利法案中对基本权利的列举实际上暗示了对国会权力的扩大。汉密尔顿指出:“权利法案条款中包含若干未曾授予政府的权利限制;而正因如此,将为政府要求多于已授权利的借口。既然此事政府无权处理,则何必宣布不得如此处理?”麦迪逊表示,《权利法案》中对基本权利的列举将威胁未被列举的基本权利的地位,并且暗示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可能落入政府之手而得不到保障。已被列举的权利应该被理解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或仅仅具有特别强调的意图。由此可见,出于限制政府权力的考量,《权利法案》中才加进了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条款。

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实践过程中“一旦政府权力经过确认,以宪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修正案为据反对其扩张的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实际上,第九修正案常常被最高法院当作认定与支持新的基本权利的依据。在著名的格瑞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首席大法官沃伦等表示:“第九修正案支持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人民免受各州政府或联邦政府侵犯的“自由”不应被局限于宪法前八条修正案所明示的权利。在决定哪些权利是基本权利的时候,法官不能不受控制地按照自己个人和私人的概念决定案件。他们必须参照我们人民的传统和公共良知以决定某项原则是否能够被归类为基本权利。”

而布莱克法官则针对以上意见提出了反驳:“弱化或扩展宪法保障之权利的一个最有效的方法,是把宪法中关键的词或句子用更灵活,更宽泛的意义取代,或用更严格的意义取代……我不能这么做:仅仅用不同的词语去宣称本院和联邦的司法权可以推翻任何立法,只要法官发现它们是非理性的、不合理的、令人不悦的……”

许多法官和学者提出对所谓“第九修正案权利”的批评。宪法学家劳伦斯·特里布写道:“讨论‘第九修正案权利是一个普遍的错误。第九修正案并不是一个权利的来源,它只是一条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的规则。”另一位原旨主义法学家罗伯特·伯克则进一步提出,纵然第九修正案有其内在含义,但其含义是不确定的,因为其语言是模糊的——正如覆盖着墨迹的文字。假如其他的宪法条文覆盖着墨迹,法官当然不能自行决定墨迹下的字义,同理也适用于第九修正案。

三、原旨主义在第九修正案解释中的困境及其消解

根据目前所得资料考察制宪者的意图,可以(下转第368页)(上接第364页)看出第九修正案实际上旨在使联邦权力与州权力保持平衡。弗吉尼亚批准宪法会议上关于限制联邦权力的扩张,保护州权力的要求使麦迪逊提出了第九修正案的设想。虽然“州权利即人民权利”,但第九修正案却常常被最高法院作为禁止各州对个人基本权利之侵犯的依据。显然从制宪者的意图角度解释第九修正案是与社会现实完全背离的。

基于文本含义作出的解释也面临许多困难。“术语的一般性程度并不是一个理论优先的问题而是一个历史问题。例如,建国者在有些时候相当宽泛的使用一个术语,但是在其他的情况下却可能以一种相当狭窄的水平使用一个相对宽泛的术语。”就第九修正案来说,宪法文本的含义和制宪者的意图在现在看来,甚至是互相冲突的。

虽然原旨主义有着种种自身所无法克服的,或由第九修正案而凸显的困境,但这并不说明在第九修正案的解释中应该摒弃原旨主义。一百多年前,斯托里就第九修正案指出:“该公理在正当的理解上是完全可靠和安全的;但是它经常奇怪的被迫脱离了自然含义,而用来支持最危险的政治邪说。”原旨主义的价值就在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不变性,防止法官对宪法的任意解释——相比以自然法或道德哲学为依据的解释方法,原旨主义的解释方法的不确定性要小得多。尽管第九修正案确立的“分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斯托里的忧虑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无论以历史传统还是社会良知为标准认定未列举权利的范围,都不是无懈可击的,或许重新考虑布莱克法官的意见才是更加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