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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探析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赵 勇

摘要与传统的依靠经验“估堆”式量刑方法相比较,电脑量刑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又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也决定了电脑量刑必然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如何克服电脑量刑的机械化、单一化弊端,发挥其全面、快捷的优势是我们在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时需要思考的问题。电脑量刑在量刑建议中的作用在于提示公诉人全面考虑可能影响量刑的每一个细节,并通过对量刑细节的取舍,提出具体的、合理的刑期。本文指出通过辩证的分析电脑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我们不难看出,电脑量刑相对于人脑而言,永远只能居于辅助地位。

关键词电脑量刑 量刑公正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51-02

如何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被告人正确裁量刑罚是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的难题,目前通行的做法主要是经验量刑法,即依靠法官的经验与智慧及其对法律精神的理解量刑。由于经验量刑法缺乏精度,且容易诱发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因而刑法学界对量刑方法做了各种有益的探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学者便提出电脑量刑的设想,并设计出了具体的应用程序①。随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的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2004年03月开发,2006年进一步开发了“刑法常用百种罪名电脑量刑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电脑量刑的各种批判与推崇相继而生并引发了一场跨越法学、计算机学科的激烈争论:电脑量刑是否真的能替代人脑正确量刑?电脑量刑是否能抑制司法腐败?电脑量刑是否会降低法官主观能动性?各种质疑不绝于耳,层出不穷。本文拟对该问题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

电脑量刑是指司法人员运用特定的计算机软件,理性评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既有的量刑情节,将所反映的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程度用一定的数值表现出来,形成确定的刑罚,以辅助司法人员对某一犯罪行为做出最佳判断的方法。也有人认为电脑量刑实质上是司法人员依据有关量刑规范中的量刑指导原则和方法,将有关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情节等量化数据输入计算机软件,由计算机软件依据上述规范,按照编制的程序进行计算,得出量刑参考的过程。②无论如何表述,电脑量刑都是指司法人员运用计算机软件,在根据犯罪构成正确定罪的前提下,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是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的唯一根据。司法人员针对具体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并提交给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量刑软件再综合录入的信息和既有的数据库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生成量刑结果报告书,将最终的量刑建议提供给司法人员。

从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我们不难看出,电脑量刑的本质是一个用于计算刑期的“计算器”软件,构建该软件的核心在于刑的量化(计算机软件的数据库设计)以及刑期计算的规则(计算机软件的程序运行规则设计)。由此可见其基本原理是一目了然的,从计算机技术实现的层面来讲,该类型软件的实现也是没有任何难度的,具体设计过程可简单表述如下:

(一)数据库的设计

数据库的设计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刑的量化数据库:全面组织量刑的各种细节,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罪名的不同量刑细节;二是刑期计算的规则数据库:量刑细节浩如烟海,要实现分类整理,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类罪名建立起不同的模块,再将模块中包含的具体罪名的量刑情节逐一细化;三是实时更新的法规数据库;四是海量案例、判例数据库。其中三和四是笔者为丰富该量刑软件所扩充的“智囊团”类型数据库。该数据库建立起来之后,以“规则”、“关联”、“热度”方式来检索各数据库表间联系,实现总则量刑情节与具体罪名中各个量刑细节的合并处理,并综合考虑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已有的案例、判例。由于各个罪名的数据各异且复杂繁琐,电脑量刑系统的数据交换将是海量级的,所以系统的开发应选用运行效率高,且底层兼容汉字全文检索技术的数据库。

(二)运算规则、推理程序的设计

程序设计的工作流程是:输入罪名、构成类型、量刑情节,以及司法人员对每个量刑情节的“重要性程度”和“具体表现”所作的评价后,电脑量刑软件通过运算就能得出一个量刑建议及论证意见。笔者认为,在量刑软件得出结论的同时,电脑量刑软件还需经过模糊运算,关键字匹配、热度检索等技术关联最相似的案例,关联与量刑相关的法规词条。量刑软件还必须具备通过推理程序的设计具有自动扩充案例、判例库的功能:从未出现过的案例、判例,经司法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确认后,系统自动形成新的案例,实现自我学习、自我扩充。

(三)人机交互设计

作为司法人员,使用电脑量刑是通过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人机交互来实现的。笔者认为基于电脑量刑软件的特殊性,构建电脑量刑软件的人机交互必须遵从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以客观类信息录入为主、主观类信息录入尽量的少或者无。更进一步从便于电脑量刑软件的推广角度来说,电脑量刑软件的操作应基本通过鼠标操作的方式完成,其设计要求可简单概括为:易用、实用、全面。

二、电脑量刑的辩证分析

如同任何一个新的事物的出现必然伴随着众人褒贬不一的评论一样,电脑量刑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那天开始便饱受推崇与非议,实务界、理论界对其评价大致有如下三种:(1)认为其利大于弊,应大力推广。持此观点者有蔡鹤③、汤海清④、罗裕聪⑤等人,其观点可概括为:电脑量刑有助于司法独立,能促进量刑公正,并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2)认为弊大于利,应予以废除。持此观点者有季卫东⑥、虞平⑦等人,其观点可概括为:法律是经验不是逻辑,没有任何完全相同的案件,只有法官的智慧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案件。电脑无法代表正义,电脑量刑是对法官的不信任,束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制约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宜推广使用。(3)倡导电脑量刑模式的推广,但指出其固有的局限性,认为量刑公正的实现有待于量刑制度的完善⑧。

从辩证的角度看,由于量刑是一种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复杂、综合、高难度的脑力劳动,而非一种简单的机械劳动,也不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标准化作业,而是国家实现公正与效率和个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公权力决策,在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时,只有人的司法智慧才能够应对,电脑无法取代人脑实现正义,电脑量刑固然可以克服人为干扰,表面上看也不失公正,但实际上是一种机械操作,电脑虽因无情而无私,但也会无视广大民意与社会效果而不当量刑。量刑真正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如何量化刑期,而是如何通过对影响量刑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平衡,最后得出对犯罪人最适当的刑罚。通过这个程序得出的刑罚应当是反映了社会对犯罪的报应、预防与制止,以及矫正、和解等诸多需求的综合平衡,如此复杂的平衡过程是电脑这样的机器所无法承担的,只能由法官来承担,因而电脑量刑相对于人脑而言,永远只能居于辅助地位。

三、对电脑量刑的思考

(一)电脑量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和社会法律意识、法制环境尤其是和法官的素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受法官内心观念制约的。电脑量刑实际上是传统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翻版,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及意志独立的侵夺。但丰富的社会情状和有限的理性概括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电脑程序无法穷尽所有表征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对于体现人身危险性的情节,电脑更是无能为力。⑨因此它只能对裁判起到一种辅助的参考作用,绝对不应该代替法官的思考和判断,在量刑过程中我们仍要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能完全剥夺和限制其裁量权,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实行电脑量刑的前提。

(二)电脑量刑与量刑规范化

量刑不公正产生的很大原因在于量刑不规范,电脑量刑是否能实现量刑规范化?正如前文所说,量刑公正的价值判断因人而异,量刑是否公正往往不在于结果而在于实现结果的程序是否公正。量刑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为法官量刑提供可操作的方法,规范量刑程序,避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和防止对量刑权的非法干预,追求量刑公正与量刑平衡。从这一点来看,电脑量刑似乎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的有效途径,这种模式由于最大限度的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确保了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实际上企图通过电脑量刑的方法去实现量刑规范化的目的是不可行的。其原因在于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在于通过统一的量刑方法与量刑程序实现量刑的公正,其结果可能是出现同案不同判,或者说在有的情况下还要刻意追求同案不同判,以彰显正义实现的多样性;而电脑量刑则是通过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达到量刑均衡(至少从结果上看是均衡的)。也就是说,无论是电脑量刑还是法官量刑,都要遵循量刑规范,最终实现量刑公正。

(三)电脑量刑背后的深层问题

作为出现在社会转型期并被寄于重大期望的新事物,电脑量刑是我国现阶段不容乐观的司法现状所催生出来的一个特殊产物,反映了社会对于司法改革的强烈渴望。长期以来,刑事审判中的量刑畸轻畸重,殉私枉法,超期羁押,甚至冤假错案,让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感到困惑与无奈,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量刑不公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因审判人员素质不能公正,也有因受外界影响不愿或不敢公正。

四、结语

电脑量刑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当前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量刑不公问题的强烈不满,从对人脑量刑的失望转向电脑量刑公正的无限期待。电脑量刑尽管具有一定的优点,但是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我们应该看到背后的根本问题并认真思考解决它的有效办法。电脑量刑并不是司法改革的全部,如果真要有司法腐败,电脑量刑也无可奈何,电脑只是根据输入的实情进行判断,如果输入的实情有误,自认会得出错误的裁判结果。由于系统本身的局限,电脑无法监督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做手脚,无法完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于正义的守护、司法腐败的遏制其虽有价值,但作用毕竟有限。⑩如果监督不了人,无论是电脑量刑还是法官量刑,其结果必然是同出一辙。要想真正杜绝人情案,靠的是制度的约束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从法官的角度讲,只有群体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得以根本提升,其量刑结果才能得到公众认可。电脑过于教条化,只能按固定思维运算,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案情,加上软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电脑量刑不管发展的如何完美,都只是一个辅助性的工具,它的目的不是代替法官,而是尽可能的帮助法官准确裁判。从现实看,人们获取知识的能力是有限的,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浩如烟海,普通人根本无法穷尽一切,但电脑却有强大的记忆和检索功能,加上一些人工智慧、程序参数的设计,可以恰到好处的弥补人工缺陷,在司法过程中引入科技手段也是寻求司法改革的一条途径。

注释:

①赵廷光.论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湖北警官学院报.2007(2).第8-18页.

②⑧⑨熊永明.电脑量刑的效用研究.湖北警官学院报.2008(3).第5-9页.

③蔡鹤.推动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一个技术性手段—电脑量刑.社会科学研究.2009(1).第79-83页.

④汤海清.从电脑量刑之争看科技进步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8(6).第143-145页.

⑤罗裕聪.电脑量刑探析.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2).第29-31页.

⑥季卫东.电脑量刑辩证观.政法论坛.2007(1).第124-128页.

⑦虞平.量刑与刑的量化.法学家.2007(2).第62-69页.

⑩王琳.辨证看待电脑量刑.人民检察.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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