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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创新河南法学教育模式

2009-11-02翟宝红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教育模式实践

翟宝红

摘要法律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是注重和强调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技能及职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的信息,截止2009年6月,加入委员会的院校已有50余所,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高校近40所,而河南省高校开设此课程的目前仅有3家,与其他省份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河南省高校法学教育应采取明确培养目标,深化教育模式改革,实施法律诊所教育。

关键词河南法学 教育模式 实践 法律诊所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84-02

高校法学教育是现代学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强化现代学校法学教育,提高现代学校法学教育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省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不合理、教学模式单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及师资力量不足等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河南省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我省高校法学教育应积极采取深化教育模式改革,实施法律诊所教育。

一、河南省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弊端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省法学教育可谓发展迅速,截止2009年全国的法律院校(系)已由二十多年前的不足十所增长到了六百多所,我省则具有20家。在法学教育的规模日趋扩大的同时,提高法学教育培养的质量这一工作就日益紧迫。要在六百多所法学院系中,能够保持自己的一席之地并不断发展,除了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水平的提高之外,更重要的是挖掘自身潜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具有较强能力的法学人才。

我省在大力发展法学教育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

(一)教学模式比较单一

法学教育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一个核心问题,关系着法学人才的发展方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理念选择对于一个国家法学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而我省的法学教育模式,长期以来以“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采取法匠式的授课模式,在受“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统一学制、统一考试”的理念支配下,教师仍采取灌输式强化训练的手段,注重强调对法条的死记硬背,尤其是在当今“司法考试至上”的时代,而忽视了对思维方式的培养,尤其是对法律逻辑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其严重影响了我省法律人才的培养,最终会对我省司法系统的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二)教学内容比较陈旧

影响法学教学内容创新的主要原因是法学教师总体水平不高和教材内容陈旧。在我省主要表现在:首先我省的法学专业新办的较多,因此师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本身就没有系统受过法学教育,试想他们又能教出怎样优秀的学生?其次我省的法学教材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是教材指导思想陈旧僵化,缺少创新和特色,第二是大多数部门法的教材多是对现行立法的注释,很少从学理上进行更多和更深入的探析,第三是我省又有统编性的法学教材,是由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于受到个人利益的影响,大多数学校的法学专业学生都采用此教材,以至于国家优秀教材不能很好的进入我们学生的视野。

(三)教学方式和方法比较落后

教学手段现代化是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我省各高校已作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我们也应看到,受到传统文科办学思维的影响,认为“办法学教育只要有几个教师就能办好”。总体而言,我省仍有不少数学校在教学设施方面还停留在一个教室、一块黑板、一盒粉笔的阶段,既没有多媒体教室,又没有模拟法庭,更谈不上象美国的法学院那样为学生每人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了,每人一个办公桌,并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要想办好法学专业就需要有一定的经费,还要有一定的设备,还要有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否则,不仅有失水准,而且还会贻误子孙后代。就教学方法上而言,比较普遍地采用“单向注入式”教学,即由教师依据教材或成文法典的体系,按部就班地进行讲授,学生只是被动地听或记,课堂上很少讨论,而且,多数情况下,受到师资的影响,多数法学专业学生采用大班上课,上课方式和方法必然的受到限制。很明显,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对法学概念和法律条文作比较深入的讲解,有助于向学生灌输大量的法律知识,但无助于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和创造能力,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弊端暴漏无遗。

二、运用诊所法学教育方法创新河南省法学教育模式的路径与方法

(一)更新观念,正确定位,为我省积极全面开展法律诊所教育指明方向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门法律实践教育课程,也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更是一种新的法律教育观念。进而影响到我省法学教育目的的定位。实际上,培养目标观念的改革是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我省法律界和教育界应研究并理解诊所法律教育,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明确定位我省的法律诊所教育是知识与能力相结合的教育,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实践培养、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法律教育力、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观念的更新和定位的准确都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行动指南。

(二)开设多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改革现有课程设置的结构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必然会涉及到课程设置的变化、涉及到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长期以来,我省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基本法)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法学理论课程比重过大,实践课程开设得很少。在进行法学理论教学时几乎没有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而法学本来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需要对传统的课程设置进行结构性的改革。应根据我省各高校的教学资源、学生和社会的需求开设一门或多门独立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明确课程性质、开设对象、课时安排、课程学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等等。

(三)设立多种形式的法律诊所

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依托于法律诊所,并且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内容恰恰是进行法律援助。即学生在一个法律诊所,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为前来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调查取证、代理调解、代理诉讼等。因此,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法学院必须综合考虑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教师的业务专长和学生的意愿等诸多因素,单独或与社会相应的法律机构合作成立法律诊所,从而为学生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搭建更加广阔的平台,为尽可能多的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

(四)加强诊所教师的选任和培训

上文提到要开设法律诊所,这就需要高水平的高校教师的参与。目前我省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多数是从应届研究生中直接产生的,虽然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底,但由于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和操作技能,在教学过程中很难从法律职业教育的角度去组织教学活动。因此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一方面要积极选送本校教师参加国内外诊所法律教育培训;另一方面要聘请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作为客座教授,举办讲座,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职业基本技能,为他们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坚实的基础。

三、河南省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资金和场地配备不足

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一般法学课程的教学,它除了课堂训练外,还包括学生在法律诊所实际参与办理法律事务或诉讼。这就需要设立接待当事人的法律诊所,诊所中需要固定的场地,并且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由于学生办理的案件均是法律援助性质,一般不收费,除了由当事人负担的必要的办案费用外,其余的费用如日常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等均需要各院校承担。目前,我省一些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院校受到的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助,但一般只能解决法律诊所成立时的一些费用,诊所的运行仍需各院校自行承担,可是大多数法学院系的资金存在不足,又没有对外创收,如果此问题不解决会对后面诊所的开展带来很多障碍。

(二)指导老师缺乏

任何形式的教学都离不开教师的参与,法律诊所指导老师的作用尤其突出,其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外,还要求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一般应由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历的老师担任,可是我省法学院系的老师一般都是搞理论研究的多,而同时搞司法实践性的老师则较少。正是对诊所指导老师的高要求,使得各法学院校均存在指导老师缺乏的问题。

(三)课程管理及工作量计算缺乏依据

传统法学课程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通过考试评价学生学习效果,通过课时计算老师的工作量。然而这些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中均成为了问题:例如老师进行实践指导没有教学大纲如何检查老师的教学内容?除了课堂训练外,外指导中老师的工作量如何计算?学生的考试如何进行?如何进行正确的评价学生学习效果?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新的课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省的一些高校积极同已经开设法律诊所课的学校沟通交流。

(四)法律诊所案件来源单一

上述条件具备后,就面临着一个操作对象的问题,因为法律诊所学生的实践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支持,如果没有案源,学生只会是白白浪费时间。同时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省已经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虽然有对外服务的场所及电话,但因为宣传面有限,使得法律诊所获得的可办的案件并不是太多,这将影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效果。如何拓展案件的来源是法律诊所需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借鉴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模式。

综上,虽然我省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着那么多的问题和挑战,但是我们坚信,这种新兴的法律教学方法在我省仍然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诊所法律教育方法作为一种新兴的、先进的教育方法,并且在全国也都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实践,通过增强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将有利于把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对现有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评估体系等等进行深刻反思和改革,有利于创新我省的法学教育模式,同时,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运用,也有利于促进人才就业,进而影响招生,实现人才培养——就业——招生良性互动。因此,我省要抓住机遇,积极创造条件,迎难而上,适时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方法,促进法学教育模式创新,以期形成一套适合我校乃至我省法学专业实际的、灵活适应的法学实践性人才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我国高考招生录取网.http://www.gkzslq.cn/html/zydh/2006-1/20/2006012045.html.

[2]甄贞主.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李傲.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王立民,肖逍媛主编.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4).

[7]侯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践与未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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