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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的两个基本维度:他律与自律

2009-11-02章维慧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自律师德

章维慧

摘要师德建构是创建和谐大学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师德是一个历史的、实践的概念,对师德的探讨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时空之下、具体的生活情境之中。师德建构是实践的过程,是教师对道德的感知、体悟、践履的现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他律与自律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是师德内化与外化的互动过程。外在的约束是师德建构时期的必需,而自律才是师德永存的根本。

关键词师德 他律 自律

中图分类号:G4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78-02

近年来,师德问题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很多学者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师德所应具有的内容、在现时代的意义等问题都做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研究往往忽视了师德作为道德,本身有其内在的生成机制。对师德的理解应当将其置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置于具体的生活情境中。同时,师德的建构是现实的实践过程,是教师——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对道德进行深刻感知、体悟、践履的过程。笔者认为,师德建构不仅是道德知识的增加和相关道德思维的增强,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在此基础上道德境界的达成与道德能力的提升。因而,师德建构过程中,他律与自律是两个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方面,他律是师德建构过程的必须,而自律则是师德长存的根本。

一、师德及其建构

所谓师德,乃教师之德。德,既是个人道德,也是职业道德。所谓教师,指在学校中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①在汉语中,教师既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个人,又是专指教育教学工作或职业。作为个人,教师是拥有特殊身份的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必须拥有知识,富有思想,热爱智慧,且身体力行,行为端正,情操高尚。作为职业,教师担负着传承知识,传播知识,发展知识的责任。教师职业要求教师应当具备完善的人格。

师德作为教师之道德,其建构必须符合道德生成的理念。有学者指出,“当代道德理论不再把道德仅仅归结为‘应当,而是试图使对道德的理解更完整,使之处于‘是与‘应当之间。道德生成至少应当具备三个层次的条件:一是道德理解能力地获得,二是‘应当的达成,三是道德领域实现‘是与‘应当之间的一致、和谐。”②

事实上,师德的生成从来都是生活实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师德生成正是教师在作为个人与作为教师职业工作者的实践中,对生活、历史进行认真反思的过程。首先,道德区别于知识的主要特征是“应当”,这是潜在的理想、目标、信念,它不是虚无,相反是寓于现实生活之中的真实。其次,教师对其道德理解能力地获得,只有在自身的生活实践中取得。道德理解能力,根本而言就是对生活的解读能力。最后,师德生成所需要的“是”与“应当”的和谐,也只有在生活实践中才能得以真正实现。因为所谓道德危机、师德缺失,本质上而言是由于现代科学发展扩大了人们能够做的范围——即“是”,故而对“应当”做什么变得越来越不清楚。“是”与“应当”的冲突乃至和解,显然只有道德的主体——人,在其现实生活中达成。

师德生成的实践性决定了他律与自律在师德建构过程中的重要性。他律和自律最初是皮亚杰描述儿童道德、判断发展所用的术语。所谓“律”,即约束之意也。他律是指接受他人约束,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自律,是指自觉地依照道德规范,自我对照、自我践履、自我反省、自我提高的过程。师德本身具有的内在张力,以及师德主体所具有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冲突,决定了自律与他律互动互补,是师德建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二、师德建构需要外在制度规范的有效约束

道德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人的道德形成有一个由他律到自律,再由自律到自由的过程。尤其在初期,外在的制度规范对人们道德行为的选择和良好习惯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现实条件下,师德建构首先需要营造一个良性有序、和谐自然的教育及学校环境。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切实转换教育教学观念,认真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要明确教师和学生是学校的主体,教育教学工作应围绕传授、发展知识和对培养学生而展开。学校担负着为社会、国家培养人才的责任,同时更担负着为民族甚至全人类培养“人”的责任。这是学校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政治的、人文的。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在,他们愿意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享有宽松的自由的生长空间。

第二,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教育制度改革。现代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成熟、完备的法制,是现代人们生活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及法规对教育制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然而现有的教育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缺陷,改革势在必行。

对于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应着重思考以下几点。其一,制度应具有激励性。一个成功的制度在施行中应当能够激发起人们对工作、学习、生活的热情。教育制度中,确保学术自由是应有之意,没有学术自由,学校所有功能的发挥便都失去根基,即使学校的形骸保留了下来,也是有名无实,而且往往沦为愚民工具,系统地灌输偏见,对人的精神起封闭、扭曲作用。在我国,现行教育制度并没有能够激发起广大师生的工作和学习热情。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官僚体制作风,使得学校犹如政治机构,强大的政治权力已经严重阻碍了学术自由,遏制了思想的活跃,而腐败的官僚体制更造成了教育资源和经费的极大浪费。其二,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制度以条文规范形式存在,条文应务实,切忌空泛。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人,人是手段,更是目的。人的生存需要物质和精神的全面满足,因而制度规范应体现物质待遇和精神嘉奖的有机统一。而在传统文化背景下,教师常被视作礼的化身、道的代表、德的典范。现实生活中,教师的社会地位低下,收入不丰,素有清贫美誉。两者之间的反差之大,使得教师始终处于“虚”境之中,显然是不正确的。此外,制度尤其是在教育制度,由于其所针对的对象及教育工作的特殊性,更应彰显人文特性。其三,制度执行应具有严格性和灵活性。制度条文的形成,是特定人群的一定时期内的共同意志的外化表现。因而严格执行制度方能保证其对每个成员的共同约束力以及制度本身的权威性、严肃性。与此同时,制度指向的最终目标是包含自然性、社会性、思维性的活生生的人。这也就决定了,执行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制度是人类社会追求规范化、秩序化的必然结果,它永远只是人们生活的工具,所以其在人们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关键取决于人自身。显然,我们需要高素质的、富有智慧的制度制定者、执行者。

总之,教育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化解学校中政治、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冲突,营造宽松、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寻。应该既尊重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权利,又使其明确所应承担的义务。既尊重、实现教师的学术自由,又让其明确和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通过制度规范,确实保障教师的物质待遇,提高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并存,自由与责任共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约束教师行为、构建师德必将提供有力的外部保障。

三、师德生成更需要教师自觉修养,不断体悟,形成自己的思想信念

他律是外在的条件和手段,其最终目的在于将师德内化。而自律,是完善个人德性的最终途径。师德内容具有体悟性、思辨性的特点。对它的思索、理解、融合,最终将形成为个人内心稳定的良心。自律要求教师应当能做到“静”、“思”、“行”。

首先,作为教师,应能时常处于“静”的状态,即人的身体、心灵处于祥和、安宁的状态。静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的形态,是相对的。然而离开这种相对的静,人们则无法去认识、思考世界。金耀基先生曾说,“人是不能永远没有孤独的时刻的,人需要孤独以创造思想,以体认人生,但人之为人,人之成长需要靠头脑与头脑,心灵与心灵之相遇和对话”③。现代社会,物欲横流,人们心态浮躁,常为眼前利益所惑,难以静心思索物质背后的深意。然则“非宁静无以致远”,惟心静方可以深思。而教师,尤其应学会“静”,善于“静”。知识地传递,学问地发展,需要的是一种沉淀,厚积而薄发。教师扮演着人类文化的传承的角色,理应能够时时沉静,甚而宗教式的静默,唯如此方可以体悟人生的真谛、文化的真谛。

其次,在“静”的状态中还需要“思”。“学而不思则罔”,“思”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方式,也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而成为万物之灵的根本所在。具体而言,“思”应注重以下几点。其一、应勤于思。教师应当具有自觉地“思”的意识,经常反思自己的言行。教师面对的学生,是活生生的个体。他们正处于人格的塑造时期,对他人的模仿、吸收是其人格形成的重要方式。而教师尤其容易成为他们学习的榜样,对他们日后的人生道路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教师更需谨慎自己的言行,经常思索为人之道,特别要时时思考内心道德的法则。教师应不仅以知识相授予学生,更以其全部的“人”的魅力感染学生、引领学生。其二、要善于思。思维强调方法。近代以来,西方的科学理性主义带来了生产力的大解放,人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知识就是力量”,激发了数代人征服和改造自然的热情。然而,科学技术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生态失衡、环境恶化,尤其是人的异化。人逐步成为自身所造外化物的奴隶,人与人之间情感日趋淡漠。因而科学理性主义的思维方法也遭到了越来越多地质疑。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后现代主义等都从不同的维度、层面对理性主义、现代文明提出了挑战。事实上,人类的生存极其复杂,对于人类生存的思索应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思考的方法也应多种多样。我们的思维,既要掌握科学的方法,也应学会非科学的诸如宗教的、艺术的、常识的、直觉的方法等等。其中,尤其要学会和运用哲学的反思,因为哲学是灵魂朝向神性领域上升的努力,是人的可能性的最充分实现。

最后,“静”、“思”之后,当需“行”,行即实践。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认识发展的辨证过程,强调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更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惟一标准。实践是人的生存方式,人的实践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因而,教师之“行”应当区分为自在之行和自为之行。自在之行,是本能之行、感性之行。教师作为活生生的个体,必然存在“人”的缺陷,自在之行必然会包括非理性、未必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但这也正是教师作为本真的我的真实存在,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同时,教师是拥有知识和文化的特殊人群,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自为之行,则更加具有理性、科学、自觉的特性,是在属于自我内心的道德原则指引下的行。静、思所得,当以行之,然后知能或不能,进而思为何能或为何不能,再以所思而行。当今社会生活节奏很快,如何在快节奏的生活中进行静、思,并通过静、思将师德的原则转化为自己内心的信念,成为自己稳定的平静的情感,进而成为支配自己生活的生存方式,即如何将自在自发的行与自为自觉的行有效地糅合为一,是每位教师应有的思考和实践。教师理应自觉地关注师德、思考师德,通过静、思、行,以真实的“我”的生存去影响学生,去实现知识的传递和文化的传承。

注释:

①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76页.

②金林南.道德生成与教育道德.思想理论教育.2007(3).

③金耀基.大学之理念.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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