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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探析

2009-11-02卢灿丽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法制化学生管理高校

卢灿丽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这与高校传统的权力本位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产生了矛盾和冲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逐渐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指出在为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提出相关措施与对策前,应先对其原因、重要性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43-02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大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高校与学生之间而由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行政管理关系兼具民事关系并存的法律关系,高校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法制精神要求高等教育和管理尊重和保护大学生个人权利,法制的要求使得学校不能像非法制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管理大学生,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地位和重要性

(一)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具体落实到高等教育领域和高校工作就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

(二)是实现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高校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规定成为和谐高校的支撑点,必然以人为本,保障学生权利,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教育管理者与学生关系处理不好将加深教学双方的隔阂,还可能会造成学生的敌对情绪而进一步诱发学生与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冲突,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建设就会受到破坏。

(三)是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现代高等教育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而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校与学生之间而由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行政管理关系兼具民事关系并存的多种关系,高校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已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

(四)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名誉权案件时有发生,越来越多的高校作为侵权主体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者法律法规观念的薄弱、依法治校观念的落后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高校按照国家的计划招生,学生免费就学,毕业后由国家分配单位,这时候管理者居高临下,拥有绝对的权威,强调学生意志的统一与管理的服从,在这个阶段高校的做法我们是可以理解的;而如今在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这时候高校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与学生之间不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而是同时也有民事契约关系交叉的法律关系。然而,高校的管理者很少注意到这一点,即使注意到了,但是由于受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的影响,仍沿用、照搬老一套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强调的仍是学校的权力、学生的管理与服从,使用的仍是强硬行政管理方法的泛行政化倾向,这种落后的观念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障碍。

再者,随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落实,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不断觉醒,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在我校去年12月法制宣传月举办的活动中,同学们向律师咨询的内容主要是就高校的一些作为是否构成对自己的侵权而展开咨询,并且在近年来我们确实也看到越来越多的高校被自己的学生推向被告席,这些都反映说明了大学生们觉醒的权利意识而与高校传统落后的管理理念的冲突。

(二)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上位法,讲述了高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但同时也赋予了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即下位法,我国立法原则要求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这就要求高校在制定校纪校规的过程中不能将学生的权利缩小甚至剥夺或将学生的义务无限放大,这是违反我国的立法原则的。高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章往往是重实体轻程序,权利义务不明确,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管理模式。环顾高校被诉案件当中不乏有高校就是因为在制定自身的管理规章中条例过于严厉导致学生处罚过重被法院判认为不符合高等教育上位法的规定而败诉。

(三)规章制定程序的不规范

高校的管理者在制定学生的管理规章制度时,通常的做法就是某个部门的管理者觉得必须加强某个方面的管理,管理者就草拟或修改一份管理规定,接着就发个文向其他部门的管理者征求意见,这样过后就开始施行了。这样做就忽略了一个很重要而关键的步骤,就是没有征求作为被管理者——学生的意见,结果往往是导致学生的不理解,对学校对管理者抱有更多的敌对情绪。有时候即使是一个“善法”也因为学校这样轻视、不尊重学生而令到学生厌恶与反感。何况这种强硬实施的“法”更多时候是加重学生的义务侵犯学生的某些权利,这种强硬实施的“法”的效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四)救济途径不通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现在高校制定的管理规章大多是设定学生的义务和自身的权力,可是缺乏对管理者的监督与问责,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各个管理部门就沿用行政机关的不良做法——“踢皮球”,将问题你推我搪,让学生来回跑多个部门仍解决不了问题,弄得学生心力交瘁,影响学业,搞不好学生就用极端的方式才能解决问题。这是目前在高校存在的不良现象,应当引起高校管理者的注意。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部分高校相应依照该规定制定了本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有了具体的工作依据,可是在一些高校里还是缺乏具体的操作制度,申诉程序、申诉委员会带有随意性,不明确、不公开,导致学生诉权难以实现。

三、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和对策

(一)增强法治观念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思想基础

高校管理者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者,他们法律素质的高低决定着高校学生管理的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程度。高校管理者首先应转变观念,从以管理为目的到以服务为宗旨的转变,从权力本位观念向权利本位观念转变,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行政管理兼民事契约关系,加强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对话。高校不定期通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对管理者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尤其要学习掌握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使管理者自觉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权利。

另一方面,也要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可以通过法律知识基础课、法律方面的公共选修课、各种法律学术讲座让学生更多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加强自我管理,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制化氛围。

(二)注重“立法”质量

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时,首先要认真学习研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在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时,要坚持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其次要坚持权利本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

(三)规范“立法”程序

高校制定学生的管理规章制度,除了自身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注意倾听学生的意见。高校可以采用网络问卷调查、论坛讨论、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倾听学生对制定中的管理制度的意见,这样不仅体现了高校对学生的尊重,加强了管理者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修改不合理的内容,也使得新的管理制度更好被学生理解,实施后执行力也比较高,从而也进一步发挥学生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学校的管理事务。

(四)畅通救济途径,建立和完善权利保障制度

高校在增加学生管理事务透明度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监督能力,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学生与教师的监督、二级学院与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的监督、法律的监督,努力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例如通过学生与教师对管理部门的评分、院长(处长)接待日、校长接待日、内部论坛、电邮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畅通学生的救济途径。

另外,各高校不能重实体轻程序,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引入陈述与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制定具体的申诉制度,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学生可通过这些具体明确的保障制度进行救济。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一个博弈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全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笔者相信,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必定能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夏书章.行政管理学.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5]林立华.我国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类型考察.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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