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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思想文化对权利观念的影响探析

2009-11-02石洪国任婵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权力权利利益

石洪国 任婵娟

摘要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权利”一词在西方国家备受关注,而在中国对权利的论及甚少,只是近几年才受到关注。为什么权利观念在中西方有如此大差别,除了受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这一决定性因素的影响之外,必定还有一些别的因素在起作用。本文指出在这些附属的因素里,文化的因素无疑是影响权利观念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它自觉不自觉的影响着人们的权利观念。

关键词权利 利益 权力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06-02

在西方权利观侧重的是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强调以权利为本位。其权利观念大致可以在12世纪德国北部城市关于土地的物权变动登记中看到。它规定土地物权的变动要到市政会进行登记,尽管当时人们不具有普遍的权利观,但我们可以看到权利观的端倪。到了18世纪,当普鲁士和法国在“抵押法”中再度推行土地物权变动登记制度的时候,很快风靡与欧陆各国,权利观念得到了普遍的接受,①正式有了权利观念,一直发展到现在。权利观念在西方社会,无论是高级政府阶层还是平民阶层,都得到了发展。

与西方权利观念不同。中国历来更侧重集体的利益,强调以义务为本位,轻视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中国的权利观念可以说在19世纪之前是缺失的,直到近代在爱国人士不断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才不断的被引进。严格的来说,中国社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记载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们才开始认真的接受权利观念。即使如此,权利观念也没有成为像在西方国家那样成为主流社会意识。权利观念只是在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高级知识分子的人们中建立起来了。但是在平民百姓这个庞大的人群中没又被广泛的建立起来。权利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中西权利观念差距之所以这么大与其各自的文化分不开。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有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②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论述到,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由此可见法律类型是一种文化选择的结果,选择的结果同样也建构了不同的民族各自的权利观。因此要了解中西权利观的不同我们应回到各自的文化中去找。

一、“义”“利”观不同

中西方对“义”“利”的看法有很大的差异。在中国,人们向来是羞于言利,凡是与义利相关联的一些词语往往在中文中带有强烈的贬义。比如“见利忘义”“争权夺利”“利欲熏心”“唯利是图”等等。在中国古代,尽管商人很有钱,但他们的地位是最低的。所谓土、农、工、商的排列,商人排在最后,而且与商人联系在一起的往往是一些贬义的词,如“奸商,”“无商不奸”。就是现在人们谈到商人也是往往带着一些反感。汉武帝时期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正统思想,儒家的义利观也成为主流的意识形态,对整个传统文化及其民族性格,价值取向,行为模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历代王朝中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倾向于只问自身行为是否得当,而不管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儒家在义利观上把“牟利”或“利益”贬为“恶”的根源,并以“行义”还是“索利”的取向看作是划分“善”与“恶”,“小人”与“君子”的价值标准,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将利与国家的危亡联系在一起。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未有必胡乘之家;万取千矣,千取百矣,不为不多矣,苛为后义而利先,不多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③晋人傅玄曰:“丈夫重义于泰山,轻利如鸿毛。可谓仁义也。”④还有人曾经说过“太凡出入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⑤也有人曾说:“天理与人欲相对,有一分人欲,则减一分天理,有一分天理,则胜得一分人欲。人欲才肆,天理减矣。任私有意,杜撰故事,所谓人欲肆。”⑥朱熹更是把天理与人欲置于生死存亡的境地,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

然而,在西方对利与义的看法截然相反。西方人历来把对利的追求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利的追求是符合人的理性的。西方人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看作是其伦理观念的终极目标。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分配正义即一个人的应得利益与其贡献相联系,,如果其对城邦的贡献大,那么,它所获的利益也应该大,这样才符合正义的要求。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诗人但丁说:“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生存。蒙台涅说:“是挣脱社会约束的时候了,………让我们至少在这余生中为自立而生活吧。”英国的哲学家赫起逊认为,凡产生最大多数最大的幸福的行为,便是最好的行为,用数学公式表示,德行是善的量与享受的人数的乘积。

正是这种对利与义的不同观点使得中西方人对权利的看法不同,进而使得对权利的要求表现出很大的差异。

二、对集体与个人的看法

中西两种观念的不同与对集体与个人的看法有密切联系。中国文化注重整体、综合,强调整体,集体的利益。鲜有个人观念,因此鲜有个人利益观。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经常听到人们高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但很少人会积极主张自己的个人利益。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人们不愿主张自己的利益。而是积极主张自己的利益,是人们所嗤之以鼻的。中国社会有着一个源远流长的宗法传统。这种宗法血缘传统形成了以家族为主体,家国相同,亲贵合一的政法体制,因而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参透和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扼制了权利观念的发展。所以传统的法观念以家族和社会为本位,认为人不是单个的人而是宗法社会的成员,个人存在和发展以家族、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为转移,个体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个体人格的发展必须同社会的伦理要求协调一致起来,传统的法的观念的基本倾向是突出社会本位,忽视个体的应该独立全面发展。把个体超出血缘宗法阶级关系的发展看作是大逆不道的。中国这种从集体或团体出发导致了个人在并没有独立的存在和价值。人的存在和价值首先而且主要地是在于作为这个集体的一员,而不是在于人本身的内在尊严和意义,它的存在和价值是由集体中派生出来的而不是先天给定的,不可剥夺的。他的人格只能从属于或者溶解于一个更大的集体生命中,并从中得出它本身的人格权、生命权、自由权。个体只有从属于集体生命才有价值意义,它首先要实现的是家族后集体的利益和目的。理想的中国人的标准是具备仁、义、礼、智、信五种品德。然而五种品德中的每一种都强调个人对社会,个人队集体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在中国常常会出现这种情况。中国人在成名和致富时,人们常常会说他是某某家的光荣,是祖宗荫护的结果,而不是说这是他个人的努力。一个人成功之后,首先就是向周围的人炫耀,并衣锦还乡,与其父母、妻、子共同分享成功的快乐。中国人与其家庭,总是相互依存的,并不把自己看作家族以外的独立个体。

而在西方文化中,更多的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以个人的利益作为伦理的终极目标。西方文化起源古希腊,因此受过希腊文化的影响西方人毫不隐讳地追求个人功利,他们认为个人的功利追求最后和整体功利是一致的,如同凯恩斯所说的,有一只无形的手,是自我的追求,最后达到整体的目标。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人他应得的部分。”“只承认一条唯一的,不可侵犯的法律: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同时西方的宗教也鼓励追求个人的利益。尤其是与资本主义发展相适应的新教更是大力鼓励个人追求自身的利益。再者,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

三、和谐思想的发展不同

“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因此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长河中,形成了平和中庸,温,良,恭顺,让的民族性格。如儒家信仰“天人相通”,“天人合一”的宇宙和谐观,儒家学说的基本观点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和促进群体的和谐,宣扬:的宇宙观即倡导人们对自然规律的顺从和对自然的崇拜,人与自然是朋友,人应与自然和谐共行。其力图创造一个一切合乎自然的“和谐社会”,人与天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在儒家看来,和谐是一种至上的思想,为整个宇宙的最后的归依。中国人在这求和平,求稳的民族性格中,养成了一种惰性,进取不足的消极倾向。由于中华文化突出了“和”的观念,中国人在人际交往中强调“和为贵”,习惯于“卑己尊人”,讲究“四平八稳”,避免“锋芒毕露”,把“克己为仁”,“循规蹈矩”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肃持“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的基本态度,寻求天时,地利,人和的协调关系。这种价值观体现在诉讼意向上就是奉行息事宁人的“厌讼”思想,即所谓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此可见中国奉行的这种和谐的价值观,强调的是家庭,家族,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不是追求的个人利益。因此也就导致对个人权利的漠视。

而在西方,受传统的宇宙观和哲学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宇宙间的天地万物是分离的,不连续的,独立存在的个体,因而他们把人和自然分离了开来。西方人注重的则是特征鲜明,秉性各异的个人,而不是没有个性的群体的人。古希腊早期哲学家们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并且可以通过认识和探索,继而征服和改造自然,受这种“天人分立”的宇宙观的影响,个体主义取向的价值观成了西方人的价值取向核心。由于这种个体主义取向的价值观尊重个人权利,向往自由,崇尚平等和民主,“好动”、“求变”、“有所成就”和“个人至上”也就成了传统的西方价值取向。因此,西方人在决定自己行为时,他们更多地从自我利益出发,有时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

四、对人本性的看法不同

在看待人的本性问题上,在中西历来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在中国,人们历来持有人性是善良的即“性善论”。中国人的“性善论”的价值观使中国人认为政府是可爱的,不会做坏事,每个人天生都是善良的,也不会做恶事,“人皆可以为尧舜禹”,“满街都是圣人”。因此不必处处防着别人,我们唯一的职责就是无私的奉献,“货恶其弃于地也,必闭藏于己,力恶其不处于身也,不必为己”,人人都要奉献,个人的价值在奉献中实现,这种价值观导致了人们把争取,捍卫自己的权利视为羞耻之事。孟子曾说过,“何必曰利,有仁义而已矣”。长期以来,正是由于这种“性善论”把人视为义务人,导致了中国社会对权利的漠视,不知道权利为何物,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该如何补救,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

而西方人在对待人本性问题上,历来坚持人性是恶的即“性恶论”即“人的本性是恶,权利更加恶,是恶的平方”。“性恶论”是贯穿西方法治的一条主线。西方法治以防恶为逻辑起点,以保障个体的权利为归宿,公法的设立是为了防范公共权力的乱用。私法的设立是为了抵御权力对个体的权利的侵犯。西方这种价值观念在古希腊伯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已经产生了,中经中世纪基督教“原罪说”得到深化,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则得到了集大成。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都对人的本性和权力持不信任态度。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是自私的。因此一方面期求别人发善心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是不可能,你必须为自己的权利而争斗,另一方面既然人是贪婪的自私的,因此我们就不能轻率的,盲目地倡导“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因为你无私的奉献正中自私自利之徒的下怀,成为别人的特权,满足了别人的贪欲,西方人的思路是:自己得不到的东西不该放弃,不该得到的东西不要窃取。西方人的这种“性恶论”正好与“权利的本质相符合——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对抗他人。”

注释:

①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4-195.

②葛洪义.法理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2.

③孟子·梁惠王.古籍出版社.1987.

④⑤⑥张岱年.中国哲学史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394.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3-34.

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3.21.

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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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英.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与世界化.1988.115—116.

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5.

李约瑟.李约瑟文集.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338.

皮文睿.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利益观.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6.

参考文献: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晋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张康之.论权利观念的历史性.教学与研究.2007(1).

[3]徐吉成.“性善论”对规范权力运行的若干消极影响.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7(2).

[4]周茂春.解构儒家传统政治文化对政治发展的影响.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朱贻庭,赵修义.权利观念与义利之辨.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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