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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诚信之德与政府诚信建设

2009-11-02薛晓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美德

薛晓军

摘要“诚”与“信”是儒家重要的道德范畴,是一个人立人处事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执政者治理国家应该遵守的基本规范,它是联系人际之间、人与政府之间的精神纽带,在调节人与人、人与政府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时有着巨大的作用。在当代“为政以德”的新时代中,重新挖掘儒家诚信思想的精华,对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君民互信”的信用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儒学诚信 美德 政府诚信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02-01

儒家创始人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意思是说君主以德治理国家、管理民众,则君主犹如北极之星居于天空中心,而万民仿佛点点繁星拱卫其周围,君主以德治天下,服民徕民、得民心为上。那么怎样才能得到民众的千万颗心呢?儒家又说:“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认为民众的信任是政府存在的前提,“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孟子·离娄上》)儒家认为能否得到人民的拥护和信任是一个政府政治得失的关键所在,也是民众对其生活在当时的政权和秩序能否接受与认同的根本因素。政治诚信是政府的内在要求,在当代,它的实际价值更加得到了张显。

一、儒家“诚、信”的思想变迁

先秦儒家把忠诚守信作为立人的根本,“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诚信是一个人人之为人起码的道德品质,儒家把诚信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

汉代大儒董仲舒把信列入“五常”,使信成为传统道德基本规范之一。强调上下纵向之信,官吏和民众要互信,下级要相信政府是为民造福的;宋明时期“信”的地位下降,理学家由强调外在的“五常”转而重视内在的“四德”,在周敦颐那里,“诚”不仅是纯粹至善的道德人格品德,而且是仁、义、礼、智、信五德的基础,宋明理学家不重视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信”,而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中的“诚”。

二、儒家“诚、信”的政治之德

儒家言:“民无信不立”,体现出一种“民为邦本”的贵民思想。先秦时期,孟子提出“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如何得民心呢?孟子又说:“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意思是说天子要做老百姓所希望做的事情,不要做违背民意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民心;董仲舒从天人感应论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民的重要性:“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理学家陆九渊指出:“天以斯民付之我君,我君又以斯民付之守宰,故凡张官置吏者,为民设也。无以厚民之生,而反以病之,是失朝廷所以张官置吏之本意矣。”(《陆九渊集·与苏宰》)儒家诠释的这种“民为邦本”的贵民思想后来被统治阶级所利用,其目的在于让民众相信各级官吏是为老百姓办事的,为老百姓的利益服务的,为了让老百姓真正做到对统治者的信任与拥护。

儒家言:“民无信不立”,体现出一种“政治诚信”的道德要求。儒家将诚信视为统治者治国平天下必备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必须遵守的规范。孔子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儒家强调要想治理好一个国家,必须对工作兢兢业业,信实无欺。孔子又说:“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意思是说,一个国家的统治者诚恳信实,百姓就没有人敢不说真话。全社会一旦形成诚信的良好风气,那么国家的政策号令就会顺利实施。

三、儒家“诚、信”的政治价值

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中最大的诚信。建立政府诚信,关键是摆正政府的位置和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诚信,在当代“以德治国”的时代中,主要使用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双方。如果双方地位不对等,为上、主要的一方对于受控的一方拥有太多的控制权力和手段,则会在各种不同的程度上掩盖、扭曲信用。孔子讲:“民无信不立。”目的是实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的理想社会中去,这与我们当前建设的和谐社会有着目标上的相似,但不能完全等同。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没有出现过一个真正的诚信政府,事实证明封建制度不适合建立真正的政府诚信体系,只有社会主义中国才能建立。

建立现代政府诚信,必须认真做到:确立官权民授理念,认识到政府、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群众和各级执政者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树立依法行政思想,做到有令必行,违法必纠;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都要公开,不搞“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不“犹抱琵琶半遮面”,公开交流政务信息,让人民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发言权、议政权。

建立政府诚信体系要加强法治建设,以法律为保障和依靠,创造诚信建设的良好环境。完善的政府诚信体系,既是道德的体系,又是法治健全的体系,两者相辅相成。一方面,现代政府诚信要依靠执政者的道德自觉来维系;另一方面,现代政府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靠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并促进二者的结合。政治诚信进步的突出标志就是法治化。法治是诚信制度化、普遍化的社会方式。为此,要在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管理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努力为现代政府诚信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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