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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在检察实务中的构建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加害人附带适用范围

羌 琴 刘 杨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权作为一种尚处在理论探讨中的权力构建,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其构建必须立足于体现恢复性司法的宗旨,与检察机关的权力职责相称,这样才能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权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刑事和解中,从适用范围、附带条件、运用程序等方面进行的构建,将能够有效的实现附条件不起诉权的公平性、公正性,体现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实务权力职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83-02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根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处境、犯罪后的表现、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依法做出的附有条件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权力的运用,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表现、社会关系修复等众多方面的因素,其中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是附条件不起诉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目的所在。

为了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主要应当从适用范围、不起诉条件和期限的确立以及运作监督程序几个方面进行,通过明确确立使用范围来保证附条件不起诉不被滥用;对不起诉条件及考察期间的构建则能够对加害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对不起诉的运作和监督加以规范则能够有效保证其公正性。

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是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加害人进行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角度,对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加以规定的。适用范围的构建将明确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受理标准,能够有效的避免人情案、关系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以进行纳入到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体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平性、公正性。附条件不起诉的受理标准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意愿。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机制。只有被害人完全出于自愿同意进行和解的,检察机关才可以考虑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加害人必须是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只有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真诚的进行道歉,才能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因此加害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歉,是附条件得以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第三,附条件不起诉受理范围的案件种类标准。附条件不起诉着眼于给主观恶性不深的加害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其受理范围应当做出一定得限制,将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第四,附条件不起诉受理范围的刑期标准。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受理的范围上,可以考虑将刑期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以刑法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受理的上限,将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受理的刑期标准范围。那些可能被判处三年之上的刑事案件,出于维护社会公正性以及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考虑,不宜纳入到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

二、附条件不起诉附带条件的构建

附条件不起诉中附带条件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和维护,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另一方面也是对加害人的考察监督,以实现对加害人监督改造的作用。基于上述原因,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带条件可以主要从对受害人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补偿两个方面,来设立附带条件对加害人进行考察监督。同时为了达到对加害人监督制约的目的,对加害人的考核也应当有一定的期限的限制。

第一,附带赔礼道歉条件的确立。附条件不起诉能够适用的前提就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和解能否达成的关键又在于受害人能否对加害人谅解。附条件不起诉通过设立赔礼道歉等条件,能够让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出明确悔改的意思表示。同时对受害人进行道歉也是加害人愿意接受教育、进行改造的重要评判标准,因此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道歉是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必要附带条件。而且赔礼道歉也应当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加以表现,通过致歉书和接受道歉书等形式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形式要件。

第二,附带物质赔偿条件的确立。对受害人的赔偿既应当包括精神上的赔礼道歉,也应当包括物质上的赔偿。加害人通过物质上的赔偿,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也是加害人履行义务、接受改造的重要表现。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加害人,可以通过附带一定期限的方式,允许加害人延期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进而能使附条件不起诉不会因为加(下转第185页)(上接第183页)害人的经济能力的限制,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

第三,附带考察期限的确立。对加害人的考察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设立考察期的措施既可以对加害人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况以观后效,进一步评判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的效果。同时也可以给予加害人一定的宽限期,使其能够通过在宽限期限内的劳动收入,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检察机关通过设立附带考察期限对加害人的监督制约,也能够充分保证附条件不起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价值的实现。

第四,附带其他条件的确立。对符合社会矫正条件的加害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酌情考虑对加害人附带社区矫正等其他条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让加害人通过以社会义工、以身说法等形式弥补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从而更好的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中可以赋予检察机关一定得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的案件作出其他相应的附带条件。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运作程序

第一,刑事和解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在有具体特定受害人的刑事和解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措施制定的立足点应当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就赔偿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取得了谅解。因此在加害人与受害人进行刑事和解谈判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就应当及时的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到和解的过程中。在进行刑事和解的谈判中,加害人通常担心的就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能否真正的获得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将能够为加害人解决后顾之忧,也有利于其积极的履行赔偿义务。

刑事和解中附条件不起诉具体的运作程序应当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是否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就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方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做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最后检察机关根据加害人在考察期间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做出最终是否对加害人进行起诉的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与制约可以参照酌定不起诉的救济程序,通过当事人的申诉以及公安机关的申请复查、复核,以及上级检察院的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

第二,非刑事和解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在没有具体受害人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刑事和解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运作程序,直接作出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作出附带何种条件、以多长的考察期限,对加害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加害人通过申诉等方式对检察机关的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如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行救济。同时上级检察院机关也可以直接监督下级检察机关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具体情况,进而有效的保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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