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问题研究

2009-11-02俞广林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

俞广林

摘要自侦案件是指检察职务犯罪部门自行侦查办理的案件,这类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一般意义上的侦查监督功能被弱化,这就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做足证据功,以事实证明罪与非罪,罪重罪轻。

关键词自侦案件 证据 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81-0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不能盲目地进行,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有序地进行。

一、自侦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均要收集的观念。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相当多的侦查人员一般只强调收集有罪证据,忽略“无罪证据”的收集,有的甚至回避收集“无罪证据”,省得给自已添乱。这样做实际上很不利于日后审查起诉,如果侦查人员认为是“无罪证据”末收集,势必影响公诉关对案情的全面了解,若该无罪证据被辩方出示,往往会造成毫无心理准备的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被动。

第二,言词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创造取证的环境,只能稍加提示,让证人(疑犯、被害人)自然流露心迹。切忌套取证供,更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逼取证供,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刑讯逼供。逼、套取的证供对于案件的侦破也许有点作用,但对案件最终处理没有一点好处,侦查机关的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会在最终的庭审中被否决。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对证供所作的文字记录,应详略得当,应注意体现取证环境,切忌生硬,不应省略的地方如省略了,没有逻辑性,就会给人造成一种突兀感。断章取义,为我所用,是取证的一大忌。这样的证供笔录是靠不住的,给翻供、翻证留下了可趁之机,其合法性、真实性往往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第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鉴定结论,检查、勘验笔录为我国刑事证据的重要种类,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各不相同,但在法庭上成为辩论焦点的原因却几乎一致——即物证、书证、和用于鉴定的检材、样本的提取及检查、勘验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具体操作上是否有纰漏,证物的提取、保管、笔录的制作,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都可能导致公诉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被采信。因此,为了保证举证有力,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提取证物、制作笔录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要有见证人、证物保管人或其近亲属在埸,提取的证物要用证据袋(最好是透明的)封装好,制作好搜查笔录,笔录应详细载明证物特征,用于鉴定的消耗性检材应留有备份,证据袋一经封装好,就只有到开庭出示物证时才能开拆,案件移交时,对证物应细心核对,然后办理交接手续,严格区分责任。侦查人员要秉公执法,不能将任何私心杂念带入侦查工作,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尽可能避免出现工作上的纰漏,避免对侦查工作可靠性的怀疑。

二、自侦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技巧

检察机关在坚持一些取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再注意运用一些技巧、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则可以大大提高取证的效率。目前取证实践当中应注意运用以下技巧:

(一)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

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它一方面可以增大司法机关办案中的科技含量、提高侦查机关的破案效率,但同时也可能被犯罪人用来实施犯罪,增加其犯罪的隐蔽、狡猾程度,从而使侦查取证更为艰难和复杂。在职务犯罪愈加智能化的今天,如果司法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不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成果,那么就很难在双方的活力对抗当中占得上风、取得优势。司法机关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培养司法人员科技办案的意识,转变其以人证为主的证据观念,提高他们的办案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从硬件上充实司法机关的科技装备。

(二)及时固定、保全证据

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就是指把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以提取,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分析、认定案件时使用。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对整个诉讼阶段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实践中只重视证据的收集却不重视证据的固定与保全,那么最终的结局可能是侦查人员千辛万苦收集来的证据由于没有及时保全而丧失证明力,从而使证据的收集工作前功尽弃。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如果不详细制作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或者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以后的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极易翻供。

三、证据链条的构建

司法人员在进行自侦案件的证据收集过程当中,还有必要对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适当的审查判断,以使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为查明案件事实起到有力的证明作用。这种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对证据的进一步收集补充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通过这种初步审查,可以及时发现所收集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整个证据体系能否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从而为下一步的证据收集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这种证据链条的构建一般要经过以下两个环节:

(一)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

单个证据是证据链条的基本单位,因此单个证据具有证明能力是证据链条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每个证据本身就不具有证明能力,那么就无从谈起形成具有排他性的证据链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也应当对收集到的每一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进行审查。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1.审查证据的来源。2.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3.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二)全案证据的审查

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固然是证据审查的前提,但是仅仅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却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其是否排除了其他任何的可能性,形成了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只有如此,才算完成了证据审查的任务。

四、视听资料的收集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有时也被称为影像资料和音像证据。视听资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应用,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比例和地位还将大大提高。视听资料在一些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中往往也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检察机关经常收到举报人携带录音录像资料检举受贿人的情况,在“一对一”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举报人的这些视听资料经查证属实就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作为一种能够将内容再现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具有如实、直观、动态地反映案件事实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容易被删改、破坏,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缺点。因此,司法机关和人员在进行视听资料的收集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收集后及时进行固定和保全

录音、录像等各种视听资料基本都具有易被毁灭和删改,且毁灭和删改常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对已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磁带、软盘、光盘等务必要妥善保管,防止人为的灭失有关证据信息。

(二)注意来源和制作情况

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复制的过程中一般都能完整地保留原始记录中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但是在复制过程中,由于复制设备等因素的影响复制而来的视听资料也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失真,严重时甚至会使其失去证据价值。另外,除了这种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外,在复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利用一定的技术设备还可以对复制的信息进行删除和修改,使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大降低,甚至丧失。因此,在收集视听资料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其来源和制作情况,对于并非由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视听资料,比如被害人或知情人提供的,一般都要严格审查其是否经过了复制,以及在复制过程中是否经过修改。

(三)依法收集

由于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自身特点,使其很容易在对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获得,比如密录、密拍等,而这种情况下又极易侵犯有关公民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因此,收集视听资料时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

近几年,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高明,行动越来越诡秘,不仅常常出现犯罪证据的“一对一”,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而且犯罪嫌疑人还往往大肆利用其手中的权钱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增加了相当的难度。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自侦案件的证据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自侦机关只有不断提高自己收集证据的技能,在刑事诉讼中用事实说话,用证据支撑,稳、准、很地打击职务犯罪。

猜你喜欢

职务犯罪证据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思考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手上的证据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职务犯罪涉案款物处理的现状与思考
手上的证据
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
在预防职务犯罪上动真格促实效
“证据”:就在深深的水底下——《今生今世的证据》“读不懂”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