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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处置突发、紧急事件警务应对机制的思考

2009-11-02李宝根冯伟英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

李宝根 冯伟英

摘要处置突发、紧急事件,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警务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处置突发、紧急事件警务应对机制建设,是检察机关警务部门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加以迫切思考的重要课题。我们必须充分认清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深对处置突发、紧急事件警务应对机制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疏理研究检察工作环节中突发、紧急事件的主要情形和应对处置的措施,制定针对有效的处置预案,提升应对处置能力,落实处置责任,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紧急事件中的主力军作用,为检察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关键词司法警察 警务职能 紧急事件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77-02

一、涉检突发、紧急事件的主要情形

突发、紧急事件是出乎意料而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客观情况。在检察工作环节中,根据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结合警务工作实践,经认真疏理分析,我们将涉检突发、紧急事件归纳为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一)暴力抗法性事件

该类事件通常是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以暴力行为阻挠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抗拒法律追究。在自侦办案工作主要表现这:被询、讯问对象行凶、攻击办案人员;被提押人员在提押途中行凶、攻击提押人员;被提押人员的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拦截、围攻提押车辆;被追逃抓捕对象持械拒捕,劫持人质;被搜查对象暴阻拦干扰搜查活动。在公诉活动中主要表现为: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检察官在往返途中遭遇阻拦、围攻;在庭审过程中遭遇辱骂、暴力干扰庭审活动。在涉检信访工作中主要表现为:群体性或不法分子暴力冲击机关门卫;信访人员行凶、攻击信访接待人员、毁坏机关财物。

(二)畏罪避法性事件

该类事件在自侦办案工作中主要表现为:案件当事人畏惧法律追究,以自杀、自残、逃跑等行为欲逃避法律追究。在涉检信访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信访人员以自杀、自残行为威胁信访接待人员,欲达到无理信访要求。

(三)突发疾病事件

该类事件在自侦办案工作中主要表现为:在案件突破过程中因法律的威慑,使案件当事人产生心理紧张、惊慌、害性、恐惧,然而造成突发疾病。在信访接待工作中信访人员因情绪激动而造成突发疾病。

二、处置规则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过程中遇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应当做到沉着冷静、临危不惧、忙而不乱、急而有序、积极应对。根据事件不同情形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做出及时、快捷、果断、合理的处置反应,全力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后果的发生和程度的进一步上升,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事件发生和处置情况逐级上报。

(一)遇被看护、看管对象自杀、自残时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执行看护、看管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被看护、看管对象实行人身安全检查,严密关注被看护、看管对象的情绪变动,根据被看护、看管对象的情绪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看护、看管措施,严防自杀、自残事件发生。如遇被看护、看管对象自杀、自残时,司法警察应立即予以制止,发生后果的应立即配合协助办案人员采取紧急救治,先采取包扎伤口、止血等必要的简易救治措施,同时联系就近公立医院做好紧急救治的先前准备,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和治疗,并保护好现场,妥善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二)遇被看护、看管对象脱逃时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执行看护、看管任务时,如遇被看护、看管对象脱逃的,应立即组织追逃,追逃必须携带械具或武器,必须采取徒步和车辆同时进行的措施实施追逃,也可以发动沿途群众阻拦脱逃协助追逃,追逃过程中如遇脱逃人员行凶伤及无辜群众的,必须使用械具或武器予以制止。脱逃对象被抓获后应立即强制带回看管场所。

(三)遇被看护、看管对象和涉检上访人员突发疾病时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执行看护、看管和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任务时,如遇被看护、看管对象或上访人员突发疾病的,应及时建议办案或信访接待人员立即停止询、讯问和接访工作,并积极协助配合办案或信访接待人员采取针对性的紧急救治措施实施救助。对患者的紧急救治必须按照先现场后送往医院救治的程序进行。现场救治时可以实施自行救治或求助医院出诊救治。采取自行救治时应迅速将患者置于通风处平躺状态,使其缓解心理、生理压力,对其进行体温、血压、心跳等必要检测,掌握患者病情,针对性的让其服用常用急救药品,尽量控制、缓解患者病情。求助医生出诊救治,应先前做好医生来诊前的救治准备,事先向出诊医生说明患者症状,如出诊医生无条件及时赶往现场救治的,应派车辆前往医院接应。在采取必要的现场救治措施后,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公立医院救治,送治事前应事先通知医院做好接诊急救准备,送治因根据患者病情采取自行派车送往或求助“120”救护车接送,在医院对送治患者进行救治时应加强救治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其它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遇被看护、看管对象行凶、攻击办案人时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执行看护、看管任务时,如遇被看护、看管对象行凶、攻击办案人员的,应立即使用警械具予以制止,将其制服,全力保护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如造成伤害后果的,应立即将受伤害的办案人员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五)遇提押车辆故障时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任务时,途中如遇车辆出现故障的,应按以下措施处置。带队人员应立即指派提押人员对车内被提押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脱逃。严禁无关人员靠近车辆,防止劫车。驾驶员迅速排除故障,如遇复杂故障不能马上排除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请示处置办法,同时告知院车管部门尽快派员维护或改派其他车辆,换乘提押。等候期间,应对被提押人员做好换乘前的准备工作,并保持高度警戒,防止其它突发情况的发生。

(六)遇拦截、围攻提押车辆时的处置

在提押途中,如遇被提押人员的亲属或受其亲属的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拦截、围攻提押车辆时,司法警察应根据现场情况,果断做出以下措施处置。应保持通讯畅通并立即向领导报告情况,请示处置办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迂回战术,不要停车,可适时改变提押路线,避开阻拦。如提押车辆已被拦截,遭遇围攻,应首先向围攻者讲明情况,以及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如果劝阻无效,确有劫车的行为,应先鸣枪示警,对不听劝阻,对带头闹事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制止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具予以强制制止。对被押人员严加防范,必要时司法警察可以把自己与被押人员拷在一起,防止其乘机脱逃。在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争取得到配合支持,扭转局势。

(七)遇提押人员途中突发疾病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任务途中如遇被提押人员突发疾病的,应根据不同的提押方式,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乘坐汽车执行提押的,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执行提押的,应立即求助乘警或乘务人员协助救治,如无条件救治或患者病情严重的,应建议就近停靠,并建议乘务人员事先联系临时停靠的车站或机场、码头做好接应救治准备,停靠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八)遇阻拦追逃、抓捕,保护逃犯或被抓捕人员情况时的处置

司法警察执行追逃、抓捕任务时,如遇逃犯、被抓捕人员或其亲属、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阻拦追逃、抓捕、保护逃犯、被抓捕人员情况时,首先应向逃犯、被抓捕人员的亲属及不明真相的群众讲明情况及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劝其撤离现场,并配合协助追逃、抓捕,或者交出被保护的逃犯或被抓捕对象。当政策教育劝说无效而继续闹事阻拦的,对带头闹事人员可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在情况紧急或必要时可使用械具强制制止,或采取鸣枪警告,控制现场局面,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配合和支持。

(九)遇逃犯、被抓捕人员持械或劫持人质拒捕时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执行追逃、抓捕任务中,如遇逃犯、被抓捕人员持械拒捕时,应立即鸣枪警告,令其放下凶器或武器,如仍负隅顽抗,对人民群众和追捕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将其击伤,使其丧失反抗能力,迫其就犯,当逃犯或被抓捕对象窜入人群或易燃、易爆地段,开枪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开枪,但必须及时组织疏散群众,控制逃犯或被抓捕人员进一步逃窜。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配合支持。如遇逃犯或被捕人员劫持人质时,应首先对其进行政策攻心等心理攻势,劝其释放人质。当政策教育心理攻势无效时,先尽量稳定其情绪,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配合,抓住时机,利用一切有利因素,救治人质,擒获逃犯或被抓捕人员,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遇上访人员行凶、攻击接待人员或毁坏财物时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执行维护信访接待秩序任务时,如遇上访人员行凶、攻击接待人员的,应立即采取适当强制措施予以强制制止,将其制服,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具。如造成接待人员伤害后果的,应立即将受伤害的接待人员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同时要配合技术人员对事件现场证据的采集固定,控制好被制服的上访人员,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前来现场,将被控制的行凶上访人员交给公安民警处置。

(十一)遇冲击、围攻机关门卫的处置

当发生群集性冲击、围攻检察机关门卫事件时,司法警察部门应立即组织警力,携带警械具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赶赴现场,首先组织门卫保安共同把守住大门,防止闹事人员涌入大门,并立即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严厉警告闹事人员冲击、围攻检察机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劝阻闹事人员立即停止冲击、围攻不法行为,并责令闹事人员按规定人数派出代表至专门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解决问题,对围观闹事的群众劝其自动离开闹事现场。如冲击、围攻机关门卫的闹事人员不听劝解,继续闹事的,对带头闹事的人员予以强行带离加以控制,对其他人员进行强行疏散,必要时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前来配合处置。如大门把守失控闹事人员涌入机关大院时,应立即开启警铃和院内广播装置,向全院发出应急信号,要求各大楼的安全责任人立即关闭大楼门禁系统和各办公室门,同时利用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安保系统向公安机关发出求助信号,取得公安机关增援处置。在继续把守大门控制更多人员涌入大门的情况下,对已涌入机关大院闹事人员逐一强行制止,并带至指定地点加以控制。如发现闹事人员有行凶行为的,必须立即使用械具和武器予以强行制服。

(十二)遇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检察人员在往返途中遭阻拦、围攻或法庭审理过程遭暴力干扰时的处置

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公诉人出庭人身安全任务时,当遇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检察人员在往返途中遭阻拦围攻的,应当向阻拦、围攻人员警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劝其立即停止阻拦、围攻行为,如不听劝阻的,应立即予以强制制止。如一时无法得到有效制止的,应尽量采取措施牵制阻拦、围攻人员,确保检察人员准时安全到达法庭,或者安全返回单位。当遇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遭暴力干扰时,应立即配合法院值庭法警强行制止暴力干扰庭审活动行为,保护好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三、需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应对处置组织体制建设

处置突发、紧急是一个有组织、有协调的整体行为,而绝非是单兵作战能所为。因此,加强处置突发、紧急事件警务应对机制建设,必须建立一个完整严密的应对处置组织体制为前提。各级检察机关的警务部门必须成立应紧处置小组,法警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承担第一责任,全面负责处置预案制定,组织协调现场指挥和报告等工作。全体警员均应列入小组成员,各法警部门可根据警力编制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小分队,指定带班负责人,明现场处置责任。落实现场处置和及时报告职责,被编入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全体成员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通信畅通,确保接到处置指令后以最快的速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司法警察部门还应设立应急处置快速接警机制,落实二十四小时应急接警值班制度。

(二)加强信息沟通和处置协作

加强信息沟通和处置协用,是建立处置突发、紧急事件警务应对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检察机关整体工作而言,处置突发、紧急事件不仅仅是司法警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全院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突发、紧急事件发生过程的突然性,发生环节的广泛性,处置要求的紧急性等特点,作为承担处置突发、紧急事件主体责任的警务部门,只有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处置协作,才能有效消除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隐患,确保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

(三)加强综合素能提高

加强司法警察履职综合素能的提高,是司法警察履行处置突发、紧急事件职责的根本保证。司法警察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不仅应具备沉着冷静的心理素质、强健的身体素质、熟练的警务业务素质、精湛的警务技能素质、崇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还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果断的判断力、敏捷的反应力、措施的执行力、配合的协调力,且懂得心理疏导、政策教育、医患急救等相关知识。可以说突发、紧急事件处置的效果是全面衡量司法警察综合素能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司法警察履职综合素能的高低,将会直接涉及到突发、紧急事件处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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