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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基本立场

2009-11-02杨厚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杨厚瑞 卢 妍

摘要应当在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中坚持长远眼光与现实考量相结合、外国经验与本土资源相结合以及系统视域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基本立场,以产生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从而为我国各地方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验性质的探索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基本立场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75-01

在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如2008年贵阳市检察院诉熊志金等违法建设案、2009年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污染水源案等等。但是理论界对此的研究却未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尽管各种论证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文章著作比比皆是,其中也不乏上乘之作,但是不少研究内容重复、不切实际,难以真正指导和帮助我国各地方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验性质的探索,以突破重重阻碍从而上升到一种国家制度性的安排。为了摆脱这种尴尬的局面,真正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介入提供切实有效的理论成果,就必须在相关研究中坚持如下基本立场:

一、长远眼光与现实考量相结合

对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介入必须坚持长远眼光与现实考量的结合,既不能只构建通过修改各大诉讼法才能实现的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也不应仅仅以现阶段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介入。理性的选择是以现行法律框架为分析论证的基本出发点,以司法体制改革和立法的发展为研究脉络,既为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可行的方案,也可以对未来法律的修订等进行长远的规划。

对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现实考量,就会发现此前不少学者仅仅撰文论证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忽视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难免无法可依甚至是违法办案的尴尬局面。因此,在现阶段,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其他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抗诉、督促起诉等的作用,形成合法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介入模式,而非一味的突破法律直接诉讼。

同时,在现实考量的基础上对未来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进行长远展望,就会发现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将来我国环境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介入模式必然要发生变化,这种未来介入模式的发展趋势和相关的立法改进亦是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外国经验与本土资源相结合

几乎没有哪一个领域比环境公益诉讼更能体现法律移植过程中外国经验与本国实际之间的复杂关系了,“当想要将某国为此所设立的制度推广到其他国家时,不能不进行十分慎重的考虑。……仅仅是对各国为促进公共利益而采用的方法进行一番计算,也远远不能预测出其中哪些对其他国家也适用,如果加以采用,也会同在母国一样起到同样的效果。”①

因此我们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必须注意外国先进经验和本国法律的本土资源相结合的重要性,仔细分析共性与差异,吸收那些各国均采用的先进经验,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不能直接照搬。比如有的国家环保团体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但我国的环保团体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还远远没有成长到足以担当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力量的程度。再比如几乎所有的国家均允许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而且基本上介入的方式就是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因此不少人认为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应该并只能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提起诉讼。这就忽略了我国检察机关和西方检察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差异。西方的检察机关被视为国家的“公诉人”,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承担公诉职能的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同样是介入,美国主要就是直接起诉,而中国检察机关的介入方式就可以多种多样,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起诉与抗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均可作为介入环境诉讼的方式。

三、系统视域与功能主义相结合

系统视域,就是采用系统论的视角关照研究对象,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进而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功能主义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求研究者从功能的角度出发并运用系统的观点去分析各种社会现象。②坚持系统视域与功能主义的结合,首先要把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各种方式视为一个有机的系统,而非零散的片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抗诉、督促起诉、直接起诉等各种介入方式应按照一定的功能形成有机的整体。其次,要将检察机关全部的职能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系统的研究视野,全面考察其侦查取证、法律监督、提起公诉等职能在环境诉讼中相互的衔接和配合,以更好地发挥环境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此前不少学者仅仅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论证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忽略了检察机关各职能的相互联系。比如有不少学者论证了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介入方式。但是事实上,检察建议作为缺乏规范性的手段,本身存在很多问题,也不具有强制的效力。为什么检察建议在环境诉讼中能够成为有效的介入方式呢?这就涉及到检察机关其他职权的潜在影响。但这些问题目前还缺乏相关的深入研究。再次,还要将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介入视为整个环境公益诉讼体系的子系统,要研究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系统中,检察机关的介入和公民、环保团体等其他主体的相互关系,而这也是未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必须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

注释:

①H·盖茨.公共利益诉讼的比较法鸟瞰.[意]莫诺·卡佩莱蒂编.刘俊祥等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4页.

②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社会学理论的一个流派。它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社会科学中的功能主义由来已久。孔德和斯宾塞在其著作中都有所论述。迪尔凯姆、拉德克利夫—布朗和马林诺夫斯基比较系统地阐述过功能主义。近世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Parsons)整合这些功能主义的观点,奠定了曾经盛极一时的结构功能论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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