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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的研究

2009-11-02范娟红张懿清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社会治安

范娟红 张懿清

摘要涉检信访工作是整个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了解社情民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本文从检察机关涉检初信初访工作着手,就如何通过规范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来避免、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上访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涉检信访 越级上访 社会治安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68-02

对检察机关来说,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检信访,尤其是做好涉检初信初访,是践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也是实现“执法为民”先进理念的重要体现。涉检初信初访工作包括接待和答复两个主要阶段工作,其中答复工作是涉检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信访工作整体质量,往往牵涉到能否切实解决群众信访矛盾的问题,是能否将涉检初信初访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的关键点。

一、目前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是非常重视涉检初信初访工作的,也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但实践中还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尤其是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致使涉检初信初访工作不能达到一次处理到位,而发展成为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

(一)答复之前疏于沟通,答复工作陷于被动

根据《上海市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事项办理的暂行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或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信访人拒绝的除外。我院涉检初信初访工作在这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立案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刑事案件的高发率决定了侦监部门始终面临着人少案件多的紧张工作局面,这种情况往往导致一起不立案监督件已经办结,但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却从未与信访人就该不立案监督件有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也没能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办理过程不透明,容易让信访人失去信任感。此外对于有些信访人未提供具体地址、邮编、姓名等基本信息而无法书面答复,但留有电话可以口头答复的,有些承办科室往往忽视口头反馈的重要性,陷信访工作于被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访、缠访现象。

(二)答复记录缺乏规范,前后答复自相矛盾

控申部门协同首办责任部门就涉检初信初访审查意见答复来访人时,常因答复记录责任不明确导致出现无人做答复笔录或者简单记录答复情况的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发生信访升级或恶化的情况,原承办人员或者后续负责化解信访矛盾的人员就无法查询首次答复具体情况,往往产生前后答复不一致的问题,极易激起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不满。

(三)答复质量不过关,难以说服来访群众

答复工作出现质量低下,难以说服来访人放弃信访的问题,主要是:

1.答非所访,缺乏针对性。信访人提出的是A问题,而答复的却是B问题,或者根本没答复,甚至将个人的情绪加在答复意见中。

2.避重就轻,绕开主要问题。信访人问的主要是什么问题,就应该就该问题答复和给出处理意见,但有的答复却是道理建讲了一箩筐,却没一句讲中要害,绕了一大圈实际上什么问题也没答复。

3.过分强调原则和专业,信访人难以理解。有些答复只有几句话,只讲法律原则或者专业用语,冷冰冰三言两语打发信访人,没有给与信访人任何解释,难以说服信访人。

4.仅告诉结论,不分析得出该结论原因。有些答复只给信访人一个结论,根本不就办理过程涉及的法律、证据等调查情况向信访人说明,容易使信访人产生检察机关不认真办案、草草了事的感觉,难以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5.仅告诉结论,书面处理意见能不给就不给。由于没有明确规范、长期养成的工作随意性太大或者怕信访人拿着文书到别处去告状,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只告诉信访人审查结论,却不给信访人书面处理意见。

(四)首办责任不明确,互相推诿答复责任

目前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规定,涉检初信初访的首次答复由首办责任部门指定的承办人具体负责,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时常出现作为信访接待部门的控申科与首办责任部门之间争论答复责任的现象,不利于化解初信初访。

二、规范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一)提高初信初访答复工作的思想认识

新形势下处理信访工作的艰巨任务,要求我们全体检察干警重视初信初访化解工作,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认识,着力纠正以往对“信访就是闹事、找茬”的错误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涉检信访答复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以真诚的为民之心、真实的检察作风、最好理解的解释言语、最短的时间内答复来信访人,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目前,涉检初信初访往往是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有争议或不服的事件和案件。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信访检察院,就是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尊重和信任,对检察机关寄予了希望。如果基层检察院对信访工作不重视、不主动、不热心,不认真、不规范答复信访人,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就是一种失职。要进一步认识规范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

(二)各部门选择正确途径作好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

检察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定好各自在化解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中的角色地位,并把自己融入整个检察机关的化解信访工作大局中去,强化协调整合效果,坚决摒弃信访只是控申部门事情的错误观点。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各部门应选择正确的途径来做好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如控申部门:继续重视发挥控申工作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把规范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当作检验是否依法治检、执法为民的工作标准,让接待窗口成为化解信访矛盾的第一疏散口。如民检部门:对矛盾纠纷集中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集体申诉案件、矛盾可能激化的涉检初信初访等案件重点办理,查找引起群众不满的原因,积极寻求妥善解决的方式,在与申诉人沟通理解基础上更好地答复申诉人。再如反贪、反渎部门:在进行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时,既要注重对由职务犯罪本身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化解,又要注重对由于案件查办工作而可能引发的新的矛盾的预防;既要重视对群众与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的处理,也要重视群众与相关机关、部门之间冲突的化解;既要注重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又要注重维护好相关党政机关的威信。

(三)提高检察人员个体素质

我们的规范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的要求必须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来落实,每一个信访矛盾的化解要通过具体的检察人员来实现。规范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对检察人员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的个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规范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就应注重对检察人员素质在政策把握、社会知识、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提高,以便胜任该项工作。(1)提高对当前政策的把握:加强对当前的各项相关刑事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等政策的掌握,以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认识把握具体涉检初信初访的特点。(2)提高对法律可释性的把握:在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中,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针对各类当事人不同的身份、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使用对其来讲是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与政策,要善于把专业领域内的“法言法语”翻译成能够让一个有正常智力的普通人充分理解和信服的大众话语,而不是只满足于自己的语言如何专业、如何规范。须知,信访人对检察人员所讲的话,只有听得明白,才有可能听得进去,才有可能去改变自己信访的固有观念。(3)提高对诉求合理性的把握:有些涉检初信初访是无法化解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解决。检察人员要善于区分信访人诉求的合理部分与不合理部分,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对不合理部分应当如何答复,检察人员一定要针对性。(4)提高对矛盾可变性的把握:检察人员在答复时,要加强对矛盾可变性的把握,绝对不能引发新的矛盾或是激化原有的矛盾。

(四)落实涉检初信初访答复首办责任制

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度,把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也纳入首办责任制中去。对办理的不捕、不诉、不立案和有可能引起涉检信访问题的初信初访,实行一包到底的首办责任制度。同时,对答复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通报情况,做到“早知道、早安排、早预案、早化解”,防患于未然,防止“上推下卸、推诿扯皮、一转了之”的现象。

(五)建立涉检初信初访答复风险评估制度

目前实行的信访风险评估机制是涉检初信初访的源头治理机制,从容易引起涉检初信初访发生的不立案、不起诉、不赔偿以及撤案等等这些方面入手,在作出这些处理决定前,考虑案件发生信访的风险,根据风险等级,结合实际,及时排查化解矛盾,有效防止涉检初信初访的发生,重视“事前防火”而忽视了“事后防火”,与我们控制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不一致。为有效预防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后矛盾激化,要求检察人员在规范答复涉检初信初访后,必须填写涉检初信初访答复风险评估表,以便掌握、控制信访人动向,对存在激化风险的涉检初信初访做好预案,以备随时采用。

(六)特殊信访采用不同答复方式

对难以说服或者风险等级较高的特殊信访检察机关可视情况分别采用见面答复、公开栏答复、开会答复、听证答复的形式。集体和联名信一类的涉检初信初访,如果反映的内容简单,与其代表容易沟通的,可以采用见面的方式答复;如果反映的内容复杂,与其代表沟通困难的,可采用公开栏和召开会议的方式答复。对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信访,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答复。匿名信访,无具体内容的,一般不作答复,有具体内容的,可采用公开栏或召开会议形式进行非指定对象答复。

(七)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必须记录并归档

对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由首办责任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书面记录并及时归档,以备日后查阅之用。署实名举报需要答复的,答复后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举报人,答复情况应有文字记录可查。匿名举报有联系电话可答复的,答复情况亦应有文字记录可查。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便检索和使用。

(八)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内容的要求

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内容必须具备:一是准确简述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是详细说明针对信访人投诉请求认定的事实;三是明确表示是否支持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告知信访人本单位应当履行的行政责职及法律依据,明确告知信访处理结果;四是如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助的法定权利及方式。

答复要具有针对性。针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答复,信访人问什么,答复中必须回答什么,答复时不能遗漏,也不能绕开问题讲空话。信访人反映什么问题,答复中就要将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回复。答复要具有准确性。答复用词造句要通俗易懂,表情达意要准确明了。答复要具有公正性。答复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具体来说,答复的表述要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偏袒矛盾的任何一方。在合法的前提下,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和解答要符合情理。答复要具有通俗性。涉检初信初访答复的对象多数是普通的群众,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不高。答复应当尽可能地通俗明白,让信访人理解答复的内涵。尽量少用一般人难以懂的专用术语,不得不用的,可以用举例子、作比较等方法做详尽的说明。

(九)对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不规范的责任追究

涉检初信初访答复工作,要纳入对首办责任部门负责人、首办责任人月度、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评先选优等的考核依据,并定期将各首办责任部门办理首办件的情况在院局域网上通报公布。发现违反首办责任制情形,引起群众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或者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并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本院首办责任制“三链接”工作方法,由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妥善息诉、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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