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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场勘查中的心理痕迹动态分析

2009-11-02魏克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现场勘查

王 森 魏克强

摘要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除了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外,还会留下潜在的心理痕迹。本文指出通过对现场物证痕迹的勘查,动态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有助于侦查人员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弥补现场物质痕迹的不足,同时能够对案件中的物质痕迹起到实质的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相互引申的作用,从而促使侦查人员可以进一步理解案情,客观的把握整个犯罪过程。

关键词心理痕迹动态分析 物质痕迹 现场勘查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62-02

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从来就是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的。在现场勘查中,对这两种痕迹进行综合分析,能更准确、及时地揭露犯罪。然而,传统的现场勘查理论和思想只注重对现场物质痕迹的提取和利用,往往忽视现场心理痕迹以及其个性特征的研究分析和利用①。但随着犯罪新形势的变化及犯罪分子反侦查伎俩的日益增强,单靠从物质现场的勘查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难度越来越大,因而,通过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收集更多的犯罪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是在对现场物质痕迹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心理分析技术对案犯犯罪心理及行为活动进行动态分析,科学地对案犯的犯罪心理及其行为活动进行还原重建的方法。对现场心理痕迹的动态分析有助于侦查人员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弥补现场物质痕迹的不足,同时能够对案件中的物质痕迹起到实质的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相互引申的作用。从而促使侦查人员可以进一步理解案情,客观的把握整个犯罪过程。

一、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基本原理

(一)洛卡德转移原理是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理论依据

作为各国普遍公认的侦查学与法庭科学著名理论,物质转移原理是由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在20世纪初提出的,该原理认为:一旦两个物体相互接触,其间必将发生物质转移②。通过认识、记录和检查这种证据转移的性质和范围,卡洛德认为可以把犯罪与特定的位置、各种证据以及被害人联系起来。如果交换的物质被发现,就可以解释为两种特定的物体之间发生了接触,并且可以逆向推断出发生接触的原因和结果。犯罪现场不仅仅是物质能量转移的结果,同样是心理痕迹转移的结果。心理痕迹在造痕体(作案人)的大脑中形成,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作用在承痕客体(现场物质)上完成心理痕迹的转移。心理痕迹的转移以物质转移为基础,物质转移的同时心理痕迹转移也同时进行并且同时结束。最终心理痕迹以物质痕迹为其载体,通过物质痕迹间接反映出来。如犯罪行为人在现场将一客体上的一些粉尘沾在手上,在现场活动时又将手接触了其他物品,留下了粉尘手印,走时又将这些沾在手上的粉尘带走,这就使我们有了双向的动态分析目标:一是行为人在现场上的行为过程、目的以及心理变化,二是可以分析行为人离开现场的携带物。这对现场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物质条件。既可以通过现场上物质的遗留来分析犯罪人的活动过程及心理变化,又有了对其带走物质与现场物质进行同一认定的依据,这对认定犯罪嫌疑人和勾画犯罪人特征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二)同一认定原理是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归宿

同一认定是现场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归宿,是指同一认定是现场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目标。经过侦查人员的努力,现场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目的就是要同犯罪现场的本质特征达到同一。如在河南灵宝系列杀人抢劫案中,犯罪行为人在入室时的行为特点就是就地取材,在多起案件现场的行为过程与内容也是一致的。由于对犯罪行为人入室方式有了同一认定的结论,就使侦查指挥对并案侦查有了或多了一项条件,尽管这一同一认定不是鉴定型的,是一种软件的,但毕竟多了并案侦查的一种依据。此案并案的依据不仅仅入室方式的同一认定,而且使侦查员可以分析到犯罪行为人之所以不带作案工具的潜在心理痕迹,是因为他对作案环境的熟悉,这对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人又多了一层认识,既犯罪行为人可能是流动人口,并且是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逆向辩证逻辑原理是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方法论

心理痕迹的动态分析,不同于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由“因”到“果”的顺向分析,而是一种由“果”到“因”的逆向逻辑分析。即以已经观察到的事物、现象作为终结状态,依据事物(案件或现场)发生、发展的特殊规律,从形成的结果出发,追溯事物或现象发生的过程、原因或行为人等,并使该现象或事物获得合理解释的分析③。逆向分析与其他分析方法不同的是它的逆向性,即由已有的结果寻找可能的原因。鉴于导致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在运用逆向分析方法时还应注意辩证逻辑原理。辩证逻辑原理要求人们把握事物的全部基本要素,指出其中主导的东西以及如何将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并把抽象和具体、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逻辑的和历史的方法结合起来,指导对事物的研究。因此,在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时应尽可能的运用逆向辩证逻辑原理对案件本身或现场进行分析,以保证犯罪现场再现的准确性。

二、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一般方法

(一)归纳推理

心理痕迹动态分析中的归纳推理,就是通过对现场的痕迹、物质、物品状态的勘查,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动态心理结论的过程。归纳推理法在心理痕迹动态分析中的优越性是很明显的:归纳推理方法便于运用,不需要太多的专门知识和培训,所需的时间很短,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就可以进行,并且得出推理结论。但是,归纳推理法的缺点是十分明显的:归纳推理所需的信息往往是从有限的样本中概括出来的,是对一系列个体特征的概括,由于收集者的能力和知识大小不一,在这些个体中有的适合、有的不适合作为样本,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显然不具有必然性和可靠性;其次,归纳推理是从已知的现象、特征推导出未知的现象、特征,结论往往超出了原有的现象、特征的范围,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或然性。

但是,在科学地引导下归纳推理方法也可以合理利用。根据一定的犯罪规律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思想恰恰是演绎推理所缺乏的,对犯罪现场和犯罪行为的共性的认识尽管对勾勒一名犯罪者的具体人身特征帮助不大,却有助于形成种类型的或一般性的人身特征。

(二)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一种由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即从一般性原理推出个别性结论的思维方法。由于演绎推理的思维方向是从一般的原理或规律到个别的具体的案件,因而在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中,演绎推理有助于我们认识与鉴别犯罪人的心理痕迹以及案件性质、作案动机,因而,演绎推理是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有效方法。演绎推理方法主要目的是通过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来帮助不同阶段的案件侦查,从犯罪的普遍性特征中提炼出更确切的犯罪特征,它并不能具体指定某一犯罪嫌疑人,或者把某一个犯罪嫌疑人从多数犯罪嫌疑人中甄别出来。但是,演绎推理方法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大至个性特征。

在心理痕迹动态分析过程中,我们除了应该了解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方法的上述区别外,还应该注意二者的联系。一方面,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表述一般性知识的命题,这样的命题只有通过归纳推理才能得到,所以,演绎推理离不开归纳。另一方面,归纳也离不开演绎。归纳的前提是表述个别性知识的命题,要获得这些表达个性知识的命题,人们就需要使用观察、实验等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以及比较、归类、分析与综合等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在使用上述方法时,离不开用一定的理论作指导,常常是理论先于观察。因此,在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过程中,以演绎推理方法为主,归纳推理方法为辅,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方法结合起来,以归纳推理式的心理分析为前提,在已经科学限定的范围内展开具体的、个性化的动态演绎式分析,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

三、心理痕迹动态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事不对人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会在现场勘查后根据经验对案情做出比较单一的推断。在分析嫌疑人范围时侦查人员在初步侦查获取部分情况之后,往往习惯性地急于从“重点人群”中搜寻,捕捉这些人员的“可疑”情况来印证案件,但往往是嫌疑人越分析越像,但却离事实越远。如在主观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习惯因为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对嫌疑人进行排除;简单地用空间的相容性和相近性片面的怀疑某人;简单地用动机存在与否片面怀疑或否定某人。而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是要在解决“发生了什么”以及“它是怎么发生的”等涉及犯罪行为过程等问题的基础上,分析隐藏在行为过程及其特征背后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人的人格特征问题,即“犯罪为什么发生”和“是什么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犯罪心理分析专家布伦特·特威(Brent Turvey)就提出:“只有在对诸如犯罪现场照片、验尸报告、尸体照片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冲突关系的法庭科学证据的研究下,才能够准确的重建犯罪人在犯罪现场的行为痕迹,并根据这些特定的、个性化的行为痕迹,对犯罪人的个性特征、自然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动机特征进行推断。④”因此,在进行现场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时必须紧紧围绕案件情况本身进行分析,推断犯罪人可能的心理特征及行为过程,最终达到对犯罪人的认定。不能一开始就指向某个嫌疑人,或轻易排除可能涉案的人。

(二)重发散、忌聚合

发散性思维的实质就是求全思维作用的结果,即不排除任何一种可能性的存在,从而达到对案件或现场事实真相的揭示。在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动态分析中提出重发散、忌聚合思维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思维或认识的狭隘、短路或闭塞等而漏掉任何一种可能性。通过“穷尽”,以实现分析的多样性,再通过“排除”,寻求最佳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侦查初期,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勘查后不妨对多种可能性无遗漏地予以考虑,再逐步排除不可能或可能性比较小的情况,寻求案件事实的惟一性。

(三)入流不陷入

所谓入流不陷入,即在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时不陷入自认为绝对正确或准确的分析中,而是以是否具备一定的可能性(包括现实可能性和逻辑可能性)、能否解释现场物质痕迹为准则。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侦查主体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提出惟一正确、惟一准确的假设方案,所以,侦查人员在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时应遵循入流而不陷入,以解除信息缺乏、线索较少对思维的束缚。要注意把无形的心理痕迹同有形的物质痕迹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物质痕迹检验和心理痕迹的发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反映,通过一系列的检验与验证寻求合理的结果⑤。

总之,从心理科学方法论的角度来讲,现场勘查中的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方法较多地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犯罪人思想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现场的复杂性。因此,要准确的解读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挖掘案件的事实真相也绝非易事。它要求侦查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敏锐的观察力以及开阔的思维。此外还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以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来指导心理痕迹动态分析。

注释:

①④范刚.刑事侦查心理学.甘肃:甘肃人民出版社.2007.

②刘品新.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

③⑤胡子龙,杨经德.浅谈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方法.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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