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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位理论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自我发展初探

2009-11-02戴海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公职法律援助协作

戴海莺

摘要本文应用生态位理论分析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生态位,了解其内在生态特征及其自我发展的生态环境,探索其减少生态位重叠,增加生态位幅度,实现自我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生态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自我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53-02

二十世纪末期以来,生态学中的重要理论--生态位理论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众多领域。生态位主要指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种群在时间、空间上的位置及其与相关种群之间的功能关系。以生态位概念为核心的生态位理论指出,在自然界中,一个生态位只能有一个物种,没有两个物种生活在同一生态位中;如果同一生态位中出现了亲缘相近,具有相同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两个物种,则必然会发生激烈的种间竞争。但如果物种形成并拥有适合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态位,就可以弱化与其它物种的恶性竞争,确保生物群落和生物生态系统的有序和稳定。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应运而生的司法界新生力量。其生态位在社会管理系统中显得比较复杂且具有独特位置。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考试资格取得法律援助专用律师执业证、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供职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律师群体。从实际分析,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身份是律师;事务: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从事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成员:目前多数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用生态位理论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生态位做比较详尽的分析,了解其内在生态特征和自我发展的生态环境,探索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自我发展途径,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一、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作为律师身份的生态位理论分析

目前,我国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有五类人员:一是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二是在社会律师事务所的社会执业律师;三是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的公职律师;四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五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学教育法律诊所的师生和法律院校师生法律援助志愿人员。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与其他四类具有较为相似的生态位。

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生态位幅度较大,在实施法律援助中起着主导作用。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来看,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受理、指派由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援助中心要对社会执业律师承办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进行考核,并且考核结果可作为律师协会年度奖惩的依据之一。法律援助中心和社会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实际上带有一种从属关系,而行使上述管理权力正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另外三类法律援助人员相对于法律援助职律师,无论是业务或社会影响都略逊一筹,也就是说,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生态位幅度大于其他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四类人员。

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作为参公人员身份的生态位理论分析

目前我国大部份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已作为参公人员,这就与其他公务员发生了实际上的生态位重叠。从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职责来看,他们承担着本单位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核;法律援助工作中情况的收集、反馈,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从目前的情况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具有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律师的双重身份。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在履行其宣传法律、接受咨询的职责过程中,成为政府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群众的纽带,成为公民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窗口,为公民的法制需求创造了条件。一是通过面对面的法制宣传,减少了社会管理成本,争取到公民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二是通过承接法律援助业务,了解到政府决策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社会公众的具体需求,并反馈到政府决策部门,作为完善决策管理的依据。三是由于社会转型期产生的诸多问题,参与信访者反映的问题在信访部门长期得不到解决,部分上访者借申请法律援助之名,行重复上访之实。由于法律援助部门参照公务员的服务承诺,实行首问负责制,在实践中,法律援助中心被看作是一个缓冲机构,被戏称为“第二信访办”,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自然而然成为“接访公务人员”。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与政府宣传、决策、信访等部门公务员的职责存在着生态位的部分重叠,如果不能处理好相互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协作,将会从客观上影响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自我发展。

三、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自我发展策略研探

(一)减少生态位重叠,实现协作共生的自我发展

生态位的重叠是普遍存在于物种竞争之中,生态位相近的物种,由于生态位的大幅重叠,产生了激烈的种间竞争,尤其是当资源缺乏时,在一些关键时刻,物种相互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其中一个物种被逐出;生态位部分重叠的物种,表现出对某些资源的竞争关系,但也可趋向于相互补充不是直接竞争,使竞争的物种各自从其部分潜在的生存和发展区退出,从而消除生态位重叠,实现稳定共存。

同理,竞争与协作的关系也是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与环境互动的过程的反映和必然选择。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自我发展也是一个竞争与合作的过程,适度的竞争与协作,既有利于提高效率,也利于自我发展,更利于在一个竞争-协作-竞争的不断交替与融合的循环中实现共生。

1.加强互动交流,促进处理法律援助人员之间在竞争中加强协作。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同是法律人,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和思维习惯,协作有基础。加强互动交流,有利于提高双方对法律的认识,有利于对法律的运用达成共识,有利于在竞争中协作。一是业务交流。共同进步,促进知识互补,丰富彼此的实践经验。二是学术交流。互相学习、互通有无,从而达到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三是思想交流。理念切磋,寻找共同语言,统一专业判断,造就法律共同体。通过交流学习,寓竞争于协作之中,为自我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

2.增强全局观念,促进公务员之间在履职中共同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虽然与部分公务员生态位发生重叠,职能产生交叉,应从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大局出发,坚持以大局为重,增强全局观念。由于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与部分公务员处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和工作环境,所遇到的与法律援助相关的事务亦不尽相同,每个人所考虑的具体因素也必然存在差异。就法律援助工作而言,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应主动承担主要责任。要有广阔胸怀,尊重他人,精诚合作,甘于奉献。涉及到非主要工作时,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发挥各自长处,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自我发展和共同发展双赢。

(二)增加生态位幅度,实现内涵丰富的自我发展

从生态位理论看,物种的生态位幅度越大,其发挥的生态作用越大,对各种资源的利用越广泛,利用率越高,效益也越大,竞争力越强,自我发展的内力就越大。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应着眼现在、放眼未来,切实增加生态位幅度,找准自我发展方向,努力实现内涵发展。

1.担当政治责任,提升自我发展高度。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自我发展开辟了新的理想境地。法律援助公职律师要勇于担当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培养律师职业思维和忘我的正义感,严格事实证据,坚决依法办事。以普及、实施法律为己任,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法律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三结合的原则,以严格的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以积极的心态谋求自我发展。

2.培养国际视野,拓宽自我发展平台。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对外国人和境外华人实施法律援助势在必行,十分复杂的跨国法律问题必然出现。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要熟悉国外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熟悉国际法律援助规范和惯例;要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国际理解,能够以俯视全球的高度来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全球化时代的法律事务和涉外法律事务,常常同时关系到对国际交往的一般秩序和民族利益的双重尊重和维护。仅仅有熟练的专业技能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敏感、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善于站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3.扩充知识结构,夯实自我发展基础。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法律援助业务出现了直线上升的趋势并向高层次、新领域开拓和深化。在知识经济社会到来、新知识猛增的环境中,知识拥有量永远无法满足实践的需求,因此不断提高知识层次,加强补充性学习是必要的和必备的。首先,加强更新性学习,及时了解新的法律领域或新的司法解释,掌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对涉及的纠纷问题能够提出详实的见解。其次,加强扩展性学习,包括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博奕学、系统论、控制论、环保、城市规划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以应对日益纷繁的社会面,解决实践中的各种复杂问题,使自我发展的基础更加扎实。

4.修炼情商品质,培育自我发展能力。科学研究表明,情商是成功人士不可或缺的一种素质。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从事着责任重大、任务繁杂的工作,修炼情商品质,是实现自我内涵发展必需之举。要培养自我实现意识,准确认知自己,主动地采取积极行动以适应环境。加强自我锻炼、自我监督、自我完善,满怀工作激情,不怕挫折,不自怨自艾,保持永远进取的自我实现意识。要培养自我激励意识。树立明确的人生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博.生态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李振基.生态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王孟本,毋月莲.北京:英汉生态学词典.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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