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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帮教体系之构建

2009-11-02杜学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理论基础未成年人

杜学玉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大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一直是检察机关不懈追求的目标,帮教工作便是其中具有实践意义的有益探索。本文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结合检察机关从事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特殊优势,重点论述了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 检察帮教 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49-02

少年犯罪种因于家庭,显现于学校,恶化于社会。其背后,必定有特殊的因素在支撑着罪因的延续。在当今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罪犯刑事处遇政策非刑罚化的转向以及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之下,我们的社会和人民应该给予未成年犯罪人这样一个弱势群体一些宽容,帮教制度便应运而生了。这项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工程,它需要社会每位负有责任的公民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其中,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实现了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要求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考虑个别化,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作案动机、人身危险性做出合理回应;“宽严有度”,要求对其处理时轻重比例要合理,既要防止严而不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又要防止无限宽而背离刑罚初衷。

(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

1981年经中共中央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对青少年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采用教育的原则,不会产生副作用或后遗症。采取文化知识、道德伦理观念、高尚的生活理想等方面的教育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项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应不失时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检察帮教工作“帮”字当头,“教”在其中,对失足未成年人不抛弃不放弃,不娇惯不纵容,帮助其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使其认罪服法。

(三)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自身特点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有危害社会的一面,又有受害的一面。一方面,他们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他们往往是由于生理、心理不成熟,并在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实施犯罪行为的,与成年人存在显著的差异。从主观上讲,他们对社会并没有太多的恶意,对犯罪的危害性也没有清醒的认识,因而,其改正错误和悔过自新的愿望非常强烈。

二、检察机关帮教的特殊优势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天然身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侦查、审判等司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以及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不该立案而立案、错捕、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障人权,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使得检察机关能够以更加公正的姿态去面对失足的未成年人,使得帮教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

(二)检察环节“一肩挑多头”的工作性质

在公、检、法、管教部门相互配合,侦查、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的过程中,各部门所发挥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相对于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过程中有着特殊的优势。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直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整个过程都有检察机关的参与。它的作用的发挥不是孤立的,而是在纵向上衔接了司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在横向上,检察机关广泛地与家庭、学校和社会建立联系,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环境,有利于社会调查制度的展开和品格证据的形成,这无疑为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三)检察人员帮教经验的专业性和丰富性

未成年犯因其自身的特殊经历、所处的特殊环境,其心智与人格和其他正常的未成年人有着巨大的差异,存在的逆反心理更会变为颓废、反社会的心理。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教育,非学校采用的常规教育所能行得通的。未检科的工作人员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在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接触了了大量的问题少年,走访家庭、社区和学校,深入了解了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更善于进行性格分析,便于理清思路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而许多社会帮教人员则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在帮教过程中难以进入角色。

三、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落实

(一)诉前帮教,防患于未然

1.开通青少年维权岗阳光信箱。“青少年维权岗阳光信箱”是为在校学生而开设的。如果学生在成长中遇到什么烦恼、有什么困难,可用书信的方式投入信箱中,落款可用真名或化名。收到信后,检察官与学校老师将进行解答和谈心,如果遇到突出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将选择若干班级进行现场解答。通过定期的信息交流,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让更多未成年人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维护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在校学生犯罪工作延伸到一线。

2.特设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根据所辖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较突出的地区或学校建立法制教育基地。通过媒体演示、法制讲座、现场参加等形式,为广大青少年学生提供一个经常化、正规化的法制教育场所。此外,还可通过法律常识试卷问答、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以切实改善地区和学校的法制环境,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犯罪,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诉中帮教,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1.实行特别告知制度。考虑到未成年人由于社会阅历和知识水平有限,对法律用语和法律条款的理解上普遍存在一定困难,刑事诉讼活动的威慑性、刑事处罚的严厉性易使其产生畏罪心理,对帮教矫正造成障碍。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原来通用的《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基础上,专门制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列明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和特别规定,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落实“见面和谈话”措施。通过见面了解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直接原因;了解掌握其在校学习表现和学校教育管理的状况及平时交友状况和走入歧途的外部环境。“谈话”就是对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捕前谈话、捕后谈话、出所谈话制度。即在作出不批捕决定前要进行提讯谈话,分析掌握犯罪动机、犯罪原因以及监督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作出不批捕决定后要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谈话,帮助认识犯罪的严重性以及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从心灵深处根除违法犯罪意识;在离所后要进行帮教谈话,帮助消除自卑心理,重新树立生活目标,增强学习工作信心。

3.安排亲情会见。亲情会见不同于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亲属在场权,它强调的是通过结合亲情力量来感召未成年人,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视情况安排在押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通过会见,用亲情感化、教育的方式,促使在押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所认识,同时发挥驻所检察、看守所联合帮教的整体效应,努力使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过程成为教育挽救的矫治过程。

4.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法律援助前置到了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

5.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那些被侵害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可赔偿、可恢复的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以及突发性犯罪和被害人对起因有一定过错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交待违法犯罪行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给被害人所带来的伤害并真心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案件,可以进行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而由检察机关对加害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一些如抢劫等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则采用和解后起诉,但建议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期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三)诉后帮教,实现特殊预防

1.与法院共建新型庭审方式。与法院共建新型未成年人庭审方式,重在增设法庭教育阶段。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首先对被告人涉嫌犯罪情况进行审理,其后法庭宣布休庭,就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一次评议;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主要是法庭教育阶段,由公诉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以及审判人员分别对被告人进行帮教,后法庭再次宣布休庭,就被告人的量刑再进行评议;第三次开庭,对被告人宣读判决。法庭教育环节的增设,促进了对未成年人犯全方位的帮教工作,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加落到实处。

2.做好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工作,让失足少年找到归属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家庭和社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独自“埋单”。检察机关可以以区为单位,加强与工、青、妇、教育部门、街道、劳动人事、宣传部门和广播事业单位的联系配合,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尽可能多地为失足青少年创造一些就学、就业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学校乃至家庭对失足少年的一些误解、偏见及不公平待遇,促进其参与社会生活,帮教使其感到社会温暖,有助于提高涉案未成年人对主流社会认同,培养其社会化性格,更好地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3.案后帮教,建立档案。对决定不捕、不诉或被法院判处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不能放任不理,而是建立一整套案后帮教机制,实行跟踪帮教。由案件承办人担任未成年犯的个人帮教导师,实行“一对一”帮教,保持经常性联系;同时建立未成年犯帮教档案,形成“一人一档”,未成年犯每月向帮教导师汇报思想情况和整改情况,由导师将其转化情况填入《帮教跟踪考察表》,并存入帮教档案。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孙彩虹.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河南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5).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葛建军,杨淑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改革与完善的路径.法学.2006(10).

[5][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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