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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在线交易合同的行为制度和法律适用研究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周 丽

摘要本文主要关注于具体的C2C在线交易行为,特别强调了在线交易人充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如何进行合理的信息披露展开了论述。对C2C这种交易合同订立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交易特点,从现有的法规范出发,寻找与这种交易过程的契合点,达到了比较好的互动。

关键词C2C 信息披露 在线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24-02

C2C(consumer to consumer),即个人消费者对个人消费者的在线交易模式,它是通过中间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各地的卖方可以方便地提供商品上网出售、拍卖,各地的买方也可以自行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购买,竞拍。C2C在线交易本质是将传统的交易行为转移到计算机网络上的商务活动行为。C2C交易模式作为最流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之一,实现了传统交易不可企及的梦想,是传统民商事行为在新科技基础上的重生。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通过使用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又将产生一系法律问题。

一、确立在线信息披露规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先契约义务

在理论上,合同的缔约方存在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为先契约义务,或称合同前义务,是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相互照顾、相互保护、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特殊关系的民事主体变成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主体,需要有一个逐步接触和了解的过程。先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对缔约当事人之间信用的确认和保护。信息披露可以说是先合同义务的一种。在C2C交易中,信息披露对交易的成败起着关键的作用。

C2C交易同其他的电子商务模式一样是远程交易、非面对面交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完全依赖于对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完全的信息披露对于保护在线交易具有重要意义。问题在于如何保证交易双方获得真实、充足的信息。显然,完全由双方基于诚信披露信息是危险的,因此有必要把信息披露义务写进法条,要求网站经营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体制,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尽快建立起相对应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交易双方的信息披露是相互的,但不是对称的。卖方在交易中负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卖方对所售商品信息的描述,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交易的最终成功与否。据调查,因为卖家对所售商品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描述存在瑕疵,导致买家在实际验货后难以达到满意的程度,从而导致交易失败,这在所有失败交易的总量中占有绝大部分比例。

根据法律精神和C2C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卖家合理的信息披露应达到以下要求:

第一,真实准确。真实准确,是指经营者对信息的说明必须忠实于事实,不得夸大或隐瞒,作虚假表示。

第二,完整充分。所谓“完整”是指经营者在对信息进行说明的时候,必须将有关信息完整表示出来,不得故意遗漏不利于交易成立的信息,如对即将过期的商品不说明保质期等。而“充分”是指经营者对信息的说明必须足以使消费者对是否进行交易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三,便于理解。是指经营者对信息说明所采用的文字、语言必须适合具有一般常识的普通人理解,不得故意使用一些文义晦涩的词语,或使用一些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期待。

目前,C2C交易中因为信息披露不充分、不真实导致了以下主要问题:

(一)伪劣假冒商品的信息披露问题

目前,在C2C交易中,大量伪劣仿冒商品充斥市场,对伪劣仿冒商品的描述却和其他正品的描述一样,甚至词藻更为“华丽”,这造成了人们正常购买正品的困难。笔者曾经在某知名C2C交易网站购买一件物品,在搜索后,却得到了数百件相似描述的物品,笔者只有无奈地一遍一遍询问卖家所售商品是否是正品。伪劣商品无论在网上和线下的交易中都应该是有关职能部门打击的重点,但是目前来说,因为技术障碍、资金和专业人员缺乏等因素,有关部门对C2C中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并不大, 在线交易已经成为众多假冒伪劣商品的天然避风港。针对这种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同C2C的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合作共同建立对C2C交易的实时监控体制。在受理买家的投诉后, 如果查证属实,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封闭此类卖家。并且可以迅速把信息传递给销售伪劣商品的卖家所在地的职能部门对真实的本人或组织进行查处。行政职能部门要加紧建立遍布全国各地的可以联网的网络交易处理中心,而司法机关也要设立网络交易案件的专门处理机构。

(二)二手商品信息披露问题

二手商品信息披露是在线交易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现行法律对于商品信息披露或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是针对新商品的,基本不适用于二手商品交易。这是因为,二手商品是非标准化的,即使在现实生活的面对面二手交易中,出现纠纷也很难解决。何况在网上,购买人完全依赖于出卖人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图片进行交易,难以实地验货,因此发生的纠纷的可能性更高。但是二手交易在网络中比在现实生活中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只能因势利导,根据二手交易的特点,需要对出卖二手货的经营者或个人商品信息发布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二手货必须标明已经使用的时间、性能完好程度、外观破损或完好程度等。这方面可以由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具体规定。

(三)买家的信息披露问题

目前是中国C2C市场的培育期,出于网站推广的需要,C2C的交易服务网站只要求卖家提供相关的身份登记,而对买家只要求注册一个虚拟的会员名即可参与交易。目前,C2C交易中卖家出售商品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类:一口价和拍卖。许多恶意买家在一口价的商品交易中拍下不买或者在拍卖中恶意竞价,即使得标成功也不履行付款的义务,导致了卖家和善意买家交易机会的丧失,也扰乱了C2C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目前,卖家对这些恶意的行为只能向网站管理者进行投诉,而交易网站管理者对此最严厉的处理也只能是封杀这些恶意买家的会员名,效果并不理想。任何从事交易的当事人都必须公示自己的身份,这是交易相对人信赖的基础,也是法律的要求。虽然卖家在C2C交易中承担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买家在交易成功前公布自己最基本的个人信息是起码的要求。目前,买家只需要注册为网站的用户即可(即用户可以输入与已经存在的用户名不一致的任意用户名申请为网站用户),而不需要任何身份认证过程,这导致了以上这些问题的发生。因此有必要要求对买家在注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加强在线交易主体的公示管制。

二、C2C在线合同的订立及其法律适用

在C2C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上就某物品达成买卖协议时,标志着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买卖双方交易这个物品所提供的服务结束,即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已履行完和买卖各方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其和买卖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买卖协议的达成而结束。买卖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他们所形成的商品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履行,包括线下利用传统支付手段付款和在线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在线支付系统付款。一个完整的C2C交易中存在着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各方间的交易服务合同和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如下:1.在采用竞价式交易的类型中,卖方在在线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发布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会员(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即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作出了承诺。而且在这种类型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特点:卖家可以在竞价过程中选择最合适的买家交易商品,买家的信用、所在地区、交易方式对交易成功与否有很大的影响。2.在其他类型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商品供应商已经在交易技术平台明确展示和具体标明了出售商品的价格,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其构成了签订交易合同的要约,如果买方作出了回应并对其要约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即视为承诺。当电子数据到达卖方时,买卖合同成立。

C2C在线交易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通过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并且采用由交易平台提供的专门电子程序才能进行合同的修改。因此,传统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撤消、效力待定的规则对此并不适用。

三、C2C在线交易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线订立合同后,在线下(现实空间)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卖方违约,如未按合同中承诺的期限交付商品、实际交易的商品与在线展示的商品不相符或商品质量有问题,甚至根本不将商品寄出以骗取钱款等行为。买方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如拒绝付款等。因为在线交易的买卖合同是在虚拟空间中成立的,所以有关商品的具体情况,是很难具体约定和审查的,这就很容易引起纠纷。在线交易合同属于商品买卖合同,其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交易的专门立法,建设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因为C2C在线交易合同的本质是商品买卖合同,所以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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