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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色情犯罪的管辖研究

2009-11-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

蔺 轩

摘要目前我国的刑事管辖权制度是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构建的,但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等特点造成了这一制度在处理网络犯罪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本文简要介绍了网络色情犯罪管辖的现状,并对新网络色情犯罪管辖权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网络犯罪 色情犯罪 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09-01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普及率与日俱增。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为CNNIC)于2006年1月17日发布的《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1.11亿,比2004年末增加了1700万,网民普及率达到8.5% 。从好的方面看,网络的高速发展,能为人类提供无尽的咨讯和便利的沟通方式,但是从坏的方面看,网络这种新的通讯技术,尚未规范,也带来很多法律问题--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却又参差不齐,使得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

网络犯罪,向整个社会施加着压力。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古语有云,"万恶淫为首",网络色情犯罪给我们这个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有数据表明,在网络时代,影响青少年性意识和性行为的三个因素中,大众传媒占70%以上,据青少年自述,网上、报刊杂志、影视、文艺书籍等社会性信息有最强烈的刺激和诱惑。有调查显示,我国近半数大中学生网民光顾过色情网站,甚至有大学生自己建立色情网站牟利。网络色情就像是寄生在电脑上的精神鸦片,在不断侵蚀着电子时代健康的肌体。

一、网络色情犯罪管辖权的确定

网络色情犯罪管辖权确定的难点在于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与现实的执行操作层面缺乏有效的切入点。传统的刑事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现今国家大多不单纯采用一种管辖原则,多采用几种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自己的管辖范围。如我国采用的就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

如果国家行使刑罚权,必然要找到至少一个与犯罪行为的联结点,如,只有在国家领域内等,国家才可能行使管辖;同时各种联结点对于管辖的作用也并不尽相同,这决定了国家对于不同行为行使管辖权的不同态度。

然而网络色情犯罪的跨地域性特点使得传统管辖权获得的基本联结点变得不好确认--比如属地,传统的管辖理论的最基本联结点,在涉及网络犯罪中确认难度将大大加大,关于究竟哪些地点可以认为是犯罪地,现在已成为最大的争论点。传统的理论认为犯罪地是指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的发生地。而在网络色情犯罪中,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实施。对于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大家看法比较一致,可以认为是行为的地点。对于网络数据的传输所通过、到达的节点(中途经过的路游器和目标计算机)和数据放在网络上由他人自由下载的浏览数据网页地等地点,是否可以认为是犯罪地点还有待商榷和定论。

其次,保护原则在网络犯罪中也变得不好确定。在现今时代网络的任何行为都有全球性,保护原则是否可以针对所有这些行为还有待考虑。另外,网络行为的全球性使得网络色情犯罪大多数都是对于全球的侵害。作为对于全球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是否可以适用普遍管辖,各国目前就此还没有达成相关具体的实质性协议。

二、网络色情犯罪管辖的现状

网络色情犯罪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纷纷通过立法或者判例予以解决其管辖权属问题。案件的管辖权往往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各国在管辖问题上大多展开了一场"圈地运动",竞相争夺管辖权,以求最大限度的扩大本国的管辖范围和纵深力度。现阶段我国的主流观点是扩大属地原则的适用,即无论网络色情犯罪行为(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国内发生,或者,发生在网络的案件只要对于我国内可以产生影响,都可认为是犯罪行为、结果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享有管辖权。

即,只要借助计算机或网络,无论国籍何处,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又有影响,就直接使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可以认为拥有管辖权。主流观点对于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加以认定。

诉讼管辖方面。我国根据职能管辖的不同,对于网络案件的侦查,首先判断案件性质,然后由不同的机关负责侦查。由于网络案件多为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行为,在实践中,谁先侦破案件捉到嫌疑人,通常就由谁负责移交审查起诉。当双方对于案件管辖存有争议时,先立案的获得管辖权。然而,采用扩大犯罪地概念来扩大管辖,行为人可能随时陷入到诉讼当中,网络上的行为就会变得没有安全感,网络社会就变得不再有稳定性。因此,需要确定新的网络色情犯罪的管辖权界定标准。

三、新的网络色情犯罪管辖权的探讨

新的网络色情犯罪管辖权的探讨认为我国传统刑法的管辖原则应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而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大都仅仅规定了在我国境内操作计算机的行为。如何解决犯罪地问题,笔者认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而犯罪行为地的确定应以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设备为线索,综合认定其犯罪行为地。并且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以网址为表现形式),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应视为犯罪行为地,从而有效落实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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