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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上升的成因及对策

2009-11-02刘瑞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
关键词:离婚法律意识依法治国

刘瑞刚 陈 杨

摘要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迅速上升,且幅度较大,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似乎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但也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案件,需要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才能达到。

关键词离婚 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04-01

一、调查分析发现,形成离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七种

(一)草率型

这种情形在农村表现十分突出,农村经济滞后,大部分青少年文化程度都在初中以下,其中一小部分是文盲。仍有不少人信奉父母之命、媒勺之言,婚前不了解,经人介绍后,见上两次面,定个日子就结婚了,婚姻基础很差。如赵某某与司某某,经双方公亲介绍,双方见个面,称其为对象,媒人从中说和,择个吉日,不久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因性格不合,女方借外出打工之机离家出走,一去几年不归,导致离婚。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30%。

(二)喜新厌旧型

有一部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介绍各自的婚姻基础时谈到,恋爱时对对方充满好感,双方都有磁石般的吸引力,甚至信誓旦旦,海誓山盟。结婚后共同生活渐趋平淡,失去了过去热恋时的激情,缺点和不足、家务琐事、对方不再青春依旧,孩子感情的介入,婆媳不和等等矛盾产生,没有了初恋时的美好,接踵而致的是吵、闹,甚至打骂,夫妻感情受到严重损伤,造成感情转移而闹离婚,此类离婚者占10%,并且大部分年龄都在40岁以下,在这个婚姻关系的危险阶段,他们认识不到真实的人生是平凡生活的组合,步入畸形的感情之中,所留下的是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

(三)第三者插足型

在当今社会的环境下,外出打工或夫妻两地生活,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客观条件。涌动的打工潮无疑给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但外面丰富多采的世界使一些人不惜抛弃家庭另寻新欢,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每年的春节是该类离婚案件的高峰期,占离婚诉讼的25%。

(四)生理差异型

主要是指夫妻两性生理的差别,有的当事人缺少这方面的知识,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男人的社会负荷比女人重,体力、脑力的消耗都比女人要大,身心疲惫,长时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满足生理需求的愿望较女子迫切,如果婚姻不能使他们的吃饭、穿衣、休息、娱乐及性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家庭就失去了温馨和舒适感,他们的恼怒就会溢于言表,女方若再因工作、学习、家务等事与男方不主动配合,不能很好协调,就会导致感情破裂,引起离婚。这类情况占5%左右。如蔡某,整日工作在基层,一星期只能回一、二趟,爱人许某是医生,两人都有紧张而又繁忙的工作,蔡某对家庭、爱人体贴较少,回来也是满足一下生理需要,思想交流少,许某每天忙了工作忙孩子,对爱人的行为虽提不出意见,但长时间心理和生理上的渴求使其对丈夫产生隔阂,直至厌恶,最终走上法庭。

(五)包办型

在农村子女对象的选择、婚姻的操办多是由父母一手操办。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男女双方发现在工作、事业、理想上追求不同,性格、兴趣不同,这也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违法型

男女单方或双方违反了《婚姻法》,如非法同居、结婚不登记等,造成离婚,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9%。如赵某(男)与王某(女)二人登记结婚时,均不到法定年龄,双方是在父母托关系找村委会多报年龄开结婚介绍信,到乡政府骗取的结婚证。由于二人年龄小,不懂得婚姻的维持,结婚两年因琐事王某回其娘家和亲戚家住一年半之多。赵某有妻找不到,夜夜守空房,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违法婚姻关系。

(七)虐待型

有的男同志夫权思想严重,动不动就打骂妻子,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例如一女子起诉时,是被人抬到法院而强烈要求离婚的。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5%。

二、针对离婚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建议和对策

在我们这个有着古老文明的国度里,在当今社会向市场经济变革的过程中,离婚现象的增多,到底是一件好事还是坏事?有人认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它反映了公民能够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个行将破裂的家庭,一个没有夫妻感情,一对同床异梦的夫妻,解除痛苦婚姻关系对双方来说无疑都是一件幸事。但是也应看到大量的离婚案件存在,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离婚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绝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笔者认为需要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案件。

(一)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特别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树立正确人生观,使广大公民在家庭都能做到自尊自重,互敬互爱,特别是夫妻之间,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坚持男女平等,倡导人人婚后都创造一个和睦而幸福的家庭。

(二)建立综合预防体系预防违法婚姻

程度不同的违法问题,往往是最终导致离婚的原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早婚早育、非法同居、非婚生育、结婚不登记、拐卖妇女等,这些违法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离婚案件上升的隐患。因此,治理和预防违法婚姻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这就要通过家庭、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部门、政府婚姻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起多道防线,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综合预防体系,才能有效地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案件上升。

(三)加强教育,严格把关

乡镇基层组织对所辖区的公民,可通过送法下乡、文化下乡等形式,来提高公民文化素质,争取本辖区内公民的文化知识、人员素质、道德修养、法律常识有一个新的起点,以减少离婚率的上升。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正确把握离婚与否的标准。对夫妻感情既看婚姻基础又看发展状况,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对确已破裂的不予维护,对感情尚未破裂的不草率判离,要耐心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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