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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火是错误的

2009-10-31丁仕松

瞭望东方周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中资海事船员

丁仕松

俄罗斯完全可以阻止船运动,不至于向它开火

蔡存强,上海海事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高级法院海事海商咨询专家,海事律师,A类船长,精通船务实践及国际法。

让“新星号”停航的技术手段很多

《瞭望东方周刊》:“新星号”未办理离岸手续,擅自起航,构成俄军方开火的充分条件吗?

蔡存强:一般船长和船务公司都很清楚,到一个国家,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如果要离开俄罗斯水域,必须取得开航签证,离境签证。办个手续就好了,很简单的。这条船因民事纠纷,在没有得到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拔锚起航偷跑,但没有证据表明,它侵犯俄罗斯主权,也没有威胁俄国家安全,不至于向它开火。俄罗斯完全可以阻止船运动,不必采取过激行为。

《瞭望东方周刊》:除了炮击,让它停航还有其他的技术处理方式吗?

蔡存强:很多。如果不从,可以拦截。穷尽一切办法仍不能让它停航时,真正要采取强制措施阻止船舶运动,把螺旋桨或者舵打掉就可以,这些辅助设备在船的尾部,不会造成船沉没,但能使船丧失运动的能力,然后拖回港。这些在技术上都是很好操作的。炮击整条船,显然是不当的,因为会涉及人身安全,船员是无辜的,造成人员伤亡,不符合人道主义,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瞭望东方周刊》:据外媒报道,大米进口商与货运公司因货品发生纠纷,且向海事仲裁法院提出捉拿货船诉讼。

蔡存强:纠纷是未取得合法程序离境的原因。在中国停留期间,如果有一些民事纠纷没有结案,也是不能离开的。可以采取的手段是通过法律途径扣押这条船。在法院保全的情况下逃跑,有蔑视法律之嫌,过错更大。但民事纠纷应该用民事的法律方法调整,开火是错误的。

2008年,俄罗斯有3条船,在舟山的中远船务修理厂大修,修好试航期间,工程款不付就准备跑,船上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也全部带走。我国的公务船去追,告知他,你这个行为是严重违法,涉嫌国际绑架罪。后来,他们把我们的工程人员送回来了,我们没有对他采取任何行为,没付修理费让他们走了。随后,向俄罗斯方面递交了照会,表示“这种行为是很不友好的”。

有经济困难、法律纠纷,可以正当解决。

《瞭望东方周刊》:外交部首次就“新星号”沉船事件发布消息时,用的标题是《中国船员在俄罗斯海域遇险》,这和船悬挂方便旗有关系吗?

蔡存强:“新星号”挂的是塞拉利昂的国旗,船籍就是塞拉利昂的,视为该国浮动的领土。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船舶有义务遵守船籍国的法律规定并享受船籍国法律的保护。虽然我们都知道,这条船是中资的、中国人实际拥有的,但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中国船籍。

《瞭望东方周刊》:如果船上没有中国船员的话,我国政府可以出面交涉沉船事件吗?

蔡存强:从法律意义上讲,如果船上没有中国船员,沉船事件和中国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所以,外交部用了“中国船员遇险”这样的表达,外交交涉也是基于“中国公民”的角度,因为中国政府有保护在世界任何地点的中国公民的义务。

方便旗的奥妙

《瞭望东方周刊》:据浙江通宇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公瑾说,通宇并不占有该船的股份,是几个人买的挂靠在通宇,而吉瑞祥也只是光租的,船籍又注册在境外。这么复杂的状况,在航运业普遍吗?

蔡存强:比较普遍,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成立。比方我买了条船,但没有船务经营权,就找家公司挂靠。一种方式,船注册在公司名下,名义上是公司的资产,实际上内部还有一份协议,公司只收点管理费,物权仍是我的。还有一种,就是参股组建公司。

如果是光船租赁,承租公司等于二船东,有权利选择经营方式,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选择挂什么旗子。和船主比就少了个处分权。简单地说,就是不能抵押、出卖。还有种方式,就是境外公司实际上也是自己注册登记的,两家公司有统一的实际控制人。

《瞭望东方周刊》:挂“方便旗”对真正的中资船东来说,是不是增加了维权的难度?“方便旗”为何还会风行?

蔡存强:大家都知道,这艘船是中国人的财产,但又是国外公司的财产,它的实际所有权和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分离的,所以出现问题时就比较麻烦。早期的“方便旗”,主要是为了安全和庇护,欧洲的航运大国,为了方便从别国控制区域经过,会悬挂别国国旗以求安全;我国清末时,内河航运也悬挂欧洲国旗,则是寻求大国庇护。

现代的“方便旗”,都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约占世界商船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些国家做起了“方便旗”的生意,实行“开放登记”,公开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主要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塞浦路斯、新加坡及百慕大等国和地区。赚个登记费,税收象征性地收一点,以很小的代价增加外汇收入。

现在很多小岛国,甚至内陆国家如蒙古,都开放登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可以实行船舶登记。这里的“港”是个法律概念。船籍港随便定一个城市,不一定要实际意义上的海港。

这种“方便旗”的制度,对船主来说很诱人,可以减少很多的运营成本。纳税少,很多仅仅是象征性的,而且大部分“方便旗”国海事主管机关无能力也不愿意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一个大副,花几百美金就能买到个船长的证书。船东的设备和修理标准很低,可以任意聘用船员,不受限制。

因此,很多发达国家也都挂“方便旗”,我国的国资企业中远(香港)公司也将旗下的船注册巴拿马籍。

《瞭望东方周刊》:这对航运安全不是有影响?

蔡存强:一些老旧船,缺乏严格管理,船籍国放弃管理职责,设备老化,工作环境恶劣,船员技术水平、待遇参差不齐。这都是在方便旗下面造成的。“方便旗”船的海事发生率普遍高于其他正常登记船舶。

联合国意识到“方便旗”危害性很大,特别是威胁到海事人身安全,要遏制它。《联合国船舶登记公约》规定,船籍国和船舶必须有真正联系。真正联系就是船舶和登记国有事实上联系,类似自然人因出生而获得国籍,船舶的物权所有人必须与国家有这种事实联系。因为要40个国家承认才能生效,到现在仍然未生效。

《瞭望东方周刊》:我国承认了吗?

蔡存强:我们也没有承认。我国挂“方便旗”的船队也非常多,约700艘,占中国国际海运船队总吨位的50%左右。大家都在呼吁联合国公约早日通过。

《瞭望东方周刊》:那我国对中资船挂“方便旗”,有什么管理办法呢?

蔡存强:我国是严格登记国家,上海港曾率先实行“第二登记国制度”,给予中资船回归免税等待遇,吸引他们回来。交通部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凡是按照规定回国登记并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申请办理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为期两年,第四批即最后一批免税船舶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日。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正着手对该项政策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并进一步研究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的长效机制和措施,鼓励更多的中资船舶回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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