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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食品过敏原标签标注情况研究

2009-10-28黄渊涛林小炜柯维国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13期
关键词:国内外标签

许 军 黄渊涛 林小炜 柯维国

摘要 随着人类对自身安全意识的增强,严格对过敏原进行标注将成为工业食品的重要发展趋势,而我国目前还未对这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和规范。通过对CAC、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等国家(地区)有关过敏原地的标注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食品过敏原标签标注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食品过敏原;基本种类;标签;标注;国内外

中图分类号 TS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3-0354-03

有资料显示,中国儿童过敏性哮喘的患病率从20世纪90年代的1.50%增加到2000年的3.34%,上升了1倍多。而食品过敏是引起该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过敏性疾病也已逐渐成为许多人的终身性疾病。食品过敏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仍是食品安全领域一个比较次要的问题。近10多年来,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和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以及转基因农产品商业化,过敏性疾病发病率呈不断增长趋势;该问题对大众健康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对食品过敏原的研究也就成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1 食品过敏原的基本种类

1.1 天然食品过敏原

通常认定的八大类食品过敏原全球大约90%的食品过敏都是由这些物质引起的。

1.2 转基因食品过敏原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以来就备受关注,而转基因食品过敏事件的发生,更增加了人们对其安全性的担忧。转基因食品有可能转进过敏原基因,使某些人类未知的或从未经人类食用的生物中的过敏原基因转入到食品中而引发过敏事件。如美国某公司1998年投放市场的starlink转基因玉米,就有消费者报告对该玉米产生过敏反应[1]。

1.3 食品添加剂过敏原

食品添加剂是指用于改善食品品质以及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者天然物质。如今,食品添加剂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工业食品中,这其中有些是已知的过敏原,如欧盟将浓度≥10mg/kg的亚硫酸盐列为过敏原。另外,诸如味精、柠檬黄等未明列的过敏原,更是枚不胜举。

2 世界各国(地区)对过敏原的标注要求和发展趋势

随着人类自身安全意识的增强,许多国家(地区)为了保护消费者,已经对过敏原的标签标注进行了研究,并作了严格规定。

2.1 CAC对过敏原的标注要求

由于CAC(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对各国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加上在WTO中被明确指定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标准,其权威性无可争议,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时都会优先参照CAC的规定。

CAC在《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标准》中明确规定,对已知的导致过敏反映的食品和配料应始终加以说明。CAC中规定的过敏原有: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类,如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等;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其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及其制品;浓度大于等于10mg/kg的亚硫酸盐[2]。同时CAC也考虑到在不同地区食品过敏的患病率不同,建议将本国或本地区所特有的食品过敏原在标签上予以标明。

2.2 欧盟对过敏原的标注要求

欧盟的食品标签标准体系比CAC的体系要具体、完善,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欧盟的《协调成员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和广告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经过2000/13/EC、2006/13/EC等多次修改,对食品过敏原的标签标注要求不断更新。在现行的标签法规中规定,食品标签要提供有助于食品过敏者能够避免对某类食品过敏的信息。欧盟要求标注的过敏原有:乳及乳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鱼类及其鱼类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含有麸质蛋白的谷类;芹菜;芥末;芝麻;浓度在10mg/kg及以上的亚硫酸盐;羽扇豆类及其制品;软体贝类及其制品。法规要求对过敏原应明确标出,任何过敏物质都不得隐瞒。并且提出过敏原标签的语言要求:如果1个成员国列出2种以上的语言作为过敏原标签的认可语言,则标签中至少需要使用其中1种[3]。

2.3 美国对过敏原的标注要求

美国是食品标签法规要求最为严谨和完善的国家之一。其食品标签制度在世界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在2006年1月正式实施的《食品过敏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中明确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用简单明确的语言标示以下过敏原:牛奶、蛋类、鱼类、贝类、坚果、花生、小麦、大豆。同时法案还规定,如果辣椒、香料和色素中含有任何1种过敏原,也要标明。

其标注方式有2种:一是当含有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没有出现在营养成分列表中时,必须在食品过敏原名称后加括号标注食品来源;二是在营养成分列表后紧跟食品过敏原的食品来源名称,字体高度必须不小于营养成分列表所用的字体高度。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4]。

2.4 日本对过敏原的标注要求

日本一向非常注重食品卫生与安全,因此对食品过敏原进行研究起步也比较早。2001年修订的 《食品卫生法》,明确提出在容器和包装上必须注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日本对过敏原的标注分为强制性标注和指导性标注。强制性标注的过敏原有: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5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除了上述的5种物质以外,还建议19种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进行指导性标注。这19种食品具体是:鲍、乌贼、大马哈鱼、大马哈鱼卵、对虾、橙子、蟹、猕猴桃、牛肉、栗子、鲭鱼、大豆、鸡肉、猪肉、蘑菇、桃子、山药、苹果和骨胶[4]。

2.5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过敏原的标注要求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食品标签的规定统一由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ANZFA)制定。在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中列出标签中必须标明的过敏原有:含有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其鱼类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芝麻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浓度在10mg/kg及以上的亚硫酸盐;作为食品的蜂王浆或在食品中包含的蜂王浆、蜂花粉、蜂胶[5]。法规明确要求,将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明示在对应的食品标签上,即使其中的过敏原含量非常少。

2.6 加拿大和南非对过敏原的标注要求

加拿大在2008年启动庞大的过敏原调查计划,探讨民众中有多少人对花生、坚果、鱼类、甲壳类及芝麻等过敏原有严重过敏反应。在调查计划中被列为优先过敏原的有:鸡蛋、牛奶、花生、海鲜(鱼、甲壳类、贝类)、芝麻、大豆、亚硫酸盐、坚果、小麦。调查结果可望于2009年初出台,届时将对确定的食物过敏原要求在标签中标明。

南非目前的食品标签中只将鸡蛋和牛奶作为过敏原提出。据悉,南非已着手对现行的食品标签进行修改,今后会将鱼、花生、坚果、小麦等更多物质都作为潜在过敏原在标签中体现出来[5]。

3 在食品标签中强制标注过敏原的意义和相关建议

3.1 强制标注食品过敏原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出发,严格对过敏原进行标注,可以使患有过敏性疾病的消费者更容易分辨出食品成分而回避过敏食品带来的危害。食品标签是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3方利益的平衡产物,其作用已经从简单的产品身份证发展成为向消费者提供食用安全保障的信息载体,从而确保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各国近年来在食品标签方面完善越来越多保护消费者的法规标准条文,其中强制标注过敏原即为新趋势之一,而我国在现行的食品标签标准体系中还没有针对过敏原物质必须进行标识的规定和要求,这非常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了指导消费者选择适宜的食品,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过敏原就显得尤其必要,这也是目前被公认为最有效的商业措施之一。

(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标签技术壁垒措施。食品标签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技术贸易壁垒作用。由于我国目前现行法规标准都未规定要求标注过敏原,因此在这一方面的技术壁垒也就暂时处于空白,这就非常不利于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监管(食品安全性是食品质量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无形中增加了监管难度。因为食品过敏原风险控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了解产品中的所有配料,而对于进口食品我国仅仅只能从食品标签中了解其产品配料。由于我国的标签法规标准还未规定这方面的要求,对进口食品中过敏原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监管就显得苍白无力。我国不仅是1个食品生产大国,也是一个食品消费大国,由于这几年消费者对国产食品的安全性较为担忧,促使进口食品的销量明显增加。民众“崇洋媚外”的心态,使得国外许多“物廉价美”的食品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从这几年风险预警中的数字可以看出,进口食品不合格的批次数量,正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标签不合格是一大原因)。如果我国不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技术壁垒,就会使得某些进口食品堂而皇之地不明确标注配料中的过敏原。对于这种规避我国标签壁垒的行为,监管者也就只能无奈地望“洋”兴叹。

(3)有利于我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跨越国外新的标签壁垒。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各国生产的食品都有可能成为全球的食品,因此国外发达国家以严谨规范的标签标准法规作为技术壁垒来确保本国的贸易利益。但是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在食品过敏原方面的研究还存在明显差距,总体处于较被动的局面。无形中就使我国的食品标签标准体系与世界各国(地区)对过敏原标注的要求相脱节,导致我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过敏原标注不了解和不重视,产品出口时只能被动应对这一新标签壁垒。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2007年有34.6%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而食品标签即为其原因之一。为防止各国强制性标注过敏原要求给出口食品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只有通过制定更严谨规范的标签标准,积极引导企业关注这一方面的问题,从而推动企业规范出口食品标签,避免因标示不清、不全、不实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确保产品输往国外市场。

3.2 相关建议

(1)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过敏原物质数据库,为我国提出自己的过敏原物质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据。由于科技进步、管理水平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对食品过敏原问题的理解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各不相同,公众对它的认同意识也有较大的差异;同时对过敏原物质的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受到地域、气候以及动植物种属差异、各民族的遗传差异和饮食习惯不同等诸多重因素的影响,食物过敏的致敏几率不同,反应症状也各不相同。因此,国际上通常认定的过敏原物质不一定完全适合我国。特别是在工业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层出不穷的形势下,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安全健康角度看,只有加强基础工作,经过科学的研究和科学的观测后,建立过敏原物质数据库,才能准确提出属于我国民众的过敏原物质,为标准法规的修订打下坚实的基础。

(2)加快标签法规的修订步伐,强制明确应该在标签中标注何种过敏原物质,使各种理论数据能得到有效转化、提升,为完善我国的标签技术壁垒措施起到切实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各种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与国际接轨都变得势在必行,特别是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过敏原已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具备清晰、完整的标签内容,肯定是未来产品畅通出口的关键因素之一。要想保证我国食品对过敏原安全性进行有效监管,就要求国家在政府层面上积极引导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加快标签法规的修订步伐,尽快使过敏原标注成为食品标签中的强制标注项。

(3)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过敏原安全问题的认识。目前我国食品生产者对食品过敏原安全问题意识比较薄弱,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培训,使企业主动地运用标签技术壁垒,建立市场和企业的保护机制;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特别是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过敏原安全问题的意识。只有使消费者了解诸如“什么是食品过敏原”、“什么是过敏反应”、“如何回避过敏原”等知识,才能充分认识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危害,提高购买食品的安全意识,达到更有效地预防过敏性疾病的发生。

4 参考文献

[1] 杨勇,阚建全,赵国华,等.食物过敏与食物过敏原[J].粮食与油脂,2004(3):43-45.

[2] 国内外食品标签法规标准实用指南编辑委员会.国内外食品标签法规标准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3] 刘雪涛.关于在食品标签中明示过敏成分的探讨[J].中国标准化,2007(12):19-22.

[4] 王智.美国的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走向[J].中国食品添加剂,2005(6):7-9.

[5] 周淑红.国外关于食品过敏原标签的现状启示[J].世界农业,2007(6):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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