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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多背后的漏洞

2009-10-27

中国经济信息 2009年19期
关键词:基金销售资产

胡 芳

在基金公司极力推广一对多业务的背后,一些急功近利的做法所带来的隐患也不容忽视。

基金专户一对多这出热闹的“大戏”,在该项业务未正式出台时就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基金专户一对多开拓了他们的业务版图,为基金公司向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奠定了基础。所以,众多基金公司摩拳擦掌,业务一开闸,他们就开始了轰炸式的宣传,积极为自己的“私募”产品摇旗呐喊。

但在基金公司极力推广这一业务的背后,一些急功近利的做法所带来的隐患也不容忽视。

推广违规之嫌

自9月1日一对多业务正式开闸以来,多家基金公司在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过程中有违规之嫌。

证监会于2009年5月5日颁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该规定可以理解为,禁止基金公司通过公共媒体向不特定的、分散的、匿名的大众发布一对多业务和产品信息。但多家基金公司主动向媒体提供相关新闻通稿,为了规避上述规定,通稿中使用了“记者从渠道处了解到,或是记者从知情人士了解到”等字样,将其主动向媒体提供的信息包装成媒体从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

此外,上述规定所禁止的发布渠道不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自身的网站,部分基金公司打起了“擦边球”,在自家网站上挂出了一对多产品的详细介绍,但实际上这仍属于违规行为,因为此举相当于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对多产品信息。

严格来讲,基金公司只能在自已的官网上表明公司可以开展一对多业务,而具体的一对多产品信息必须是特定的客户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方式进入相关系统后才可以看到。

信息披露空白

由于一对多业务具有私募理财性质,不需要信息披露,这使得一对多业务在监管方面存在一个很大的空白和模糊空间。

一是为洗黑钱提供了可能的渠道。《规定》第六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这一规定意味着,可以明确进行量化的特定客户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拥有100万元的法人或者个人。至于资金来源的背景、性质,无需查证;这些资金在市场上进行了何种操作,不仅不需要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甚至也不需要向证监会进行报备。

这意味着,不论是公众还是监管者,都无从获知客户的身份和资金动向。这对于洗黑钱来说,是最需要的掩护。

二是为“老鼠仓”提供了可能的操作空间。无需进行信息披露,为各种类型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最容易让人联想到的,就是“老鼠仓”。

这个为基民所深恶痛绝的现象,即使在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募基金中都时有发生,更何况是没有任何信息披露义务的一对多呢?

话又说回来,一对多没有信息披露义务,是不是基金公司关于一对多就什么都不说了呢?当然不是。它们会说,只不过会“报喜不报忧”。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师王群航对此表示,严格地说,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对市场的欺骗和误导。

基金一对多业务才刚刚起步,我们期待它一路走好,但在眼下的一片热闹背后,也许这些可能存在的漏洞才是更值得人们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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