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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讨要“职工权”

2009-10-22迟忠波

中外管理 2009年10期
关键词:股东会总经理股东

迟忠波

唐琳是大连捷讯科技发展公司的总经理。她在做好总经理份内工作的同时,顺手牵羊帮公司做了不少销售工作。但没有想到的是,因为提成问题给公司带来了一场灭顶之灾。

现在谈起这件事情唐琳还是泪光闪闪:“令我很伤心!”身为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销售产品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怎么会因此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又怎么会遭受这么大的委屈呢?

烫手的570万元提成

捷讯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生产光谱仪。公司一成立唐琳就在公司,几年来她销售了价值3000多万元的产品。按照销售提成制度,她认为可以拿到570万元销售提成。因为自己是公司的总经理,所以,一直没有急于去拿这笔提成款。转眼到了2008年年底,这个时候的唐琳,准备去其他公司。可是当她去要这笔巨款的时候,公司却拒绝支付。

“他们认为我是股东、是总经理,已经拿着一份管理者的工资,就不要再拿提成了。”唐琳告诉记者,公司成立时,她以60.8万元现金和相当于100万元的技术入股,并被股东会选举为董事,后来股东会聘任她为总经理。但是,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多重身份,会导致她不能拿到提成款。那么,为什么是股东和总经理就不能享受提成待遇呢?

谈起这件事情,捷讯公司董事长李哲对唐琳很有意见:“我看她是穷疯了,这个钱也想要,太贪心了。她属于股东会成员,是不能要提成的。提成政策只是针对销售人员。”

是否股东会已经约定了总经理不享受销售奖励?唐琳又为什么说自己应该拿取提成呢?唐琳说,要这笔提成款是有依据的。

总经理不能拿提成吗?

唐琳拿出了公司在2001年出台的管理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公司对销售提成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但是,这项销售提成制度,并没有约定哪些人可以享受。

唐琳解释说:当时自己是公司的总经理,因为公司那时刚刚成立,有些制度制定得确实不是很规范。但是,在这些管理制度中还有这样一条:“全体人员在工作量不满时,由公司统一分配工作。工作制度八点上班,六点下班。” 唐琳说,在这个制度里面,只有这里体现了是针对全体工作人员的,而不仅仅是销售人员。

据唐琳回忆:在2000年到2001年期间,股东会多次开会研究销售奖励政策,而且所有股东都签了字,董事长李哲也签了。那么当年李哲的签字,是不是对唐琳说法的认可呢?

“就是因为我签了这个字引起了争议,说我在上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总经理不拿提成,所以唐琳才来钻这个空子。”李哲说,“销售奖励只是针对职工的,而且股东会的人都参加会议了,都可以作证。”

李强、徐军城是公司的另外两名股东。“我们非常清楚地研究过,销售政策是为了鼓励销售,是对职工而言的,是针对销售人员,不适合总经理!”两位股东的语气很肯定。

捷讯公司的股东会一共有四名股东,除了唐琳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都认为销售制度只有销售人员可以享受。这样让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那么,在实际执行层面,公司的职工是怎么认为呢?当时捷讯公司一共有200多名职工,专职的销售人员有15人,那么其他非销售人员,有没有拿提成呢?

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在职职工不愿意对唐琳的说法发表意见。在唐琳的努力下,终于找到了一个叫徐勤勤的职工,原来在公司做焊接。徐勤勤说:“我们公司当时有制度,凡是能销售的人员,都可以拿到提成,不管他是什么工种,什么岗位。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写出来,但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事实上,捷讯公司的部分非销售人员的确拿过提成。

工资买断一切劳动?

但是,董事长李哲认为,即使这样也不意味着唐琳可以享受提成制度,因为唐琳不是普通职工。她的待遇股东会专门确定过:“在第一次开会的时候,我们已经定了,她每月工资最高是8000元。当然我们只是这样定的,没有记录下来,这是个不成文的规定吧。”

一谈起工资待遇的事情,唐琳就掩饰不住内心的气愤:“我也问一下,他现在到哪里能聘到拿8000块钱的总经理,管给企业融资,管技术,还要管销售,上哪儿去聘8000块钱的总经理?”

唐琳说:产品生产出来后,最重要的就是销售了,她当时大部分精力都扑在销售上了。可以说,她个人的销售占到了公司总销售额的50%。

但是,她的说法遭到了李哲的反对:“她是公司的总经理,销售合同上当然大部分都是她签的字,可是业务都是销售人员联系的,怎么说是她的提成呢?而且她的销售是职务行为,是份内之事,不能等同于普通职工的销售。”

对于李哲的这个说法,唐琳觉得销售并不是总经理的份内之事:“这样说吧,我作为总经理,本身已经很累,不愿意做销售,而且销售又是一个求人的工作。我希望人人都能做销售,然后我就轻松了。但是如果我不做,企业可能要吃不上饭,所以逼得我去做。”

股东是否丧失“提成权”?

李哲坚决不同意给唐琳销售提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唐琳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公司的股东。“因为她是一个比较大的股东,大股东可以拿公司的分红,你再拿提成职工也不会答应”。

可是唐琳不这么认为,她觉得自己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投资的股东,又是企业的劳动者。“作为投资的股东,我投资那一部分是承担风险的,盈利了我分红,亏了我就亏进去,这个没话可说。但是,作为劳动者,劳动提成是我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为我付出劳动了,就应该拿劳动报酬”。

唐琳要求拿提成的做法也遭到其他两名股东的反对:这是很不合理的事情,公司注册资金是600万,你提570万,那我们股东的利益哪儿去了。而且,你又是总经理,你这种身份都拿报酬,是一种侵占的行为。

唐琳认为:“这些股东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他们不熟悉法律。出多少资担多少风险,我作为股东已经兑现了这一块,已经把钱交来了;但作为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应该给我报酬,不管身份多特殊,我首先是一个劳动者。”

免职老总的绝对反击

唐琳说,自己其实原本没有打算要这笔提成,从2001年到2008年,自己从来也没有拿过提成。但在2008年发生了一件让她不得不拿提成款的事情。这一年9月,刚刚参加订货会回来的唐琳,被通知马上召开股东会。会上,董事长李哲宣布:因为亏损原因,解除唐琳的总经理职务。这让唐琳感到非常突然和气愤。唐琳在公司2001年成立以来就任总经理,为什么会突然免掉她的职务呢?

李哲说:“由于唐琳经营不善,我多次找唐琳谈过企业扭亏的问题,但是公司的经营一直没有起色。当时公司亏损额已经达到300多万元,职工和股东的意见比较大。后来经股东会商量,决定暂时停止唐琳总经理的职务,其他再进一步做审计,以后看情况而定。”

面对公司的指责,唐琳对亏损的原因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因为捷讯公司是生产企业,有科研、有生产、有销售,涉及链条很长,不像种庄稼那么简单,结出果来马上就能卖出去,生产企业前期投入大、回报慢。

但是以李哲为代表的股东并不认可唐琳的说法,他们认为其他同行三年就盈利了,可是唐琳经营企业已经七年了,却还是亏损。他们认为主要是唐琳能力的问题。

唐琳告诉记者:作为生产企业,前三年亏损很正常。按照她的规划,再三年就可以盈利,而在2008年时,捷讯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盈利的苗头。

“已经开始见到曙光,开始要盈利了,再以后企业如果发展好了,一年盈利几百万都是有可能的。但是,我万万没想到在形势这么好的情况下,我们的法人代表有点着急,迫不及待了。”谈到这里,唐琳总是觉得很遗憾。

在李哲等股东看来,免掉唐琳的职务还有一个原因:一些职工举报唐琳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的财产。知道其他股东这么不信任自己,唐琳表示很伤心。

被罢免了总经理职务之后,唐琳决定要回自己应该得到的销售提成,“走到这一步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你们诬陷我,所以我要依法拿到我的劳动提成,并且把整个事情澄清出来”!

法院:总经理享有职工权利

其实李哲和唐琳是一对相识近十年的老朋友,而他们在生意上的合作也有七年的时间了。从信任到合作,再从互相猜疑到对簿公堂,如今已形同路人,彼此提起对方时,语气里总有无限的遗憾。

那么,作为总经理到底能不能享受适用于全体职工的销售提成制度,企业亏损了股东又到底能不能拿提成呢?

2008年唐琳向大连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她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大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唐琳应该拿到570多万元提成款,但是必须除去唐琳在销售产品中报销的各种差旅费。

2009年5月法院做出判决:捷讯公司支付唐琳提成款5290206元。

大连市法院的吴法官认为:“这个案件里被告身份比较特殊。但是,我们认为不管她被赋予了多少种特殊的身份,她最基本的一个身份是职工,企业制定的相应工作制度,包括奖励、出差、考勤,这些制度上到董事长,下到每一个职工都是适用的。全体职工都适用这个制度,也同样适用于公司总经理。”

反思:该约定时当约定!

其实,这个案例表面上看来,是原被告双方在争论该不该拿提成,但实际上折射出来的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在管理和利益上的矛盾。应该说,在合作之初,他们因为信任走到了一起,也正是基于这种信任,又碍于情面,所以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对一些应该约定的事情没有约定。

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难免会产生矛盾。而此时,那些当初没有约定的事情,终究会暴露出来。这个案例就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事先对一些事情做出明确的约定,用制度来巩固彼此之间的信任,保障彼此之间的利益,恐怕是我们从这个案例中获得的最大收获。管理

(本文出现的人名、公司名全部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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