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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损害能否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获赔

2009-10-21蔡运光罗依群

农家参谋 2009年5期

蔡运光 罗依群

编辑同志:我在深圳打工已有两年多,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半年前,我在上班途中被公交车撞断左腿,经有关部门鉴定,构成了7级伤残。如果按该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可达15.2万元;但公交汽车公司的负责人说我是农村户口,要按我家乡当年的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金额仅为4.5万元。我认为公交汽车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没有道理。请问,农民工因车祸受伤,能否按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获得赔偿?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复函的相关规定,农民进城经商、打工、居住、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时,能否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损害赔偿标准获得赔偿,关键要掌握两个要点:一是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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