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拖车费也要搞垄断价?

2009-10-16刘克梅

浙江人大 2009年9期
关键词:汽修厂交警部门公权

刘克梅

据报道,包茂高速洛川境内前不久发生一起事故,车主孟宪法称,事故发生后两车被拖了10公里,汽修厂收了1.4万元。在反复交涉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称费用标准是交警部门定的,让孟宪法找处理事故的交警,交警称拖车费与交警部门无关,是企业行为。来回地折腾气哭了42岁的孟宪法。无奈之下,孟宪法只好交钱提走了车。

司机们的话可谓一针见血:“汽修厂面对高额的利润,首先与交警队形成关系。你如果不相信,只要有事故,汽修厂的工作人员跟交警基本上同时到达事故现场。”拖车公司借助交警部门的公权,交警部门借助拖车公司的企业身份,一场价格垄断的合谋就产生了。不管你愿不愿意,不交天价拖车费,交警部门就不会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这种“无形垄断”显然与公权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暗中袒护不无关系。

一看就知道是个“垄断陷阱”,但作为老百姓,我们有什么办法呢?长期以来,我们实施的是政府定价机制,理由是提升宏观调控质量、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不足,维护群众的利益和市场稳定。可如果让政府“自家人给自己定价”,公权部门总会打着各种幌子,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扔到一边,搞一些价格垄断,搞权力自肥,给自己谋求更多暴利。

而要想打破价格垄断现象,不妨引入社会决策力量,让政府之外的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进入价格制定范畴。价格不是凭借行政权威“定”下来的,政府可以和第三方进行公开的市场辩论和言论博弈,充分将各自利益诉求展示到大众面前,在公开争鸣和辩论中,协商、确定物价。

让人欣慰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已被列入了2009年8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换言之,行政机关、公权组织在价格制定中的滥用权力,如果会给经济发展和价格不公造成巨大威胁,也要受到监管,得到规范。

但愿这种“反权力垄断”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给之戴上“法治金箍”,倡导“让规则看守价格”的意识,杜绝各种畸形的价格垄断。

猜你喜欢

汽修厂交警部门公权
涉税信息共享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切入
“开车溅人”
黄金藏在哪儿了呢
萧公权的治学转向
有权不用、小权滥用、公权私用 这些权力堵点正在损伤发展
山东交警类政务新媒体舆论引导力研究
深圳某汽修厂聪明的赚钱方法
颜色
汽修厂喷漆废气处理方法与研究
论私权对公权的冲突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