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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荷运动中的“萧案”交涉

2009-10-12王凤霞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09年3期

王凤霞

摘要:反荷运动是发生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的一次国民外交运动,笔者通过探讨“萧案”的解决,进一步分析国民对推动外交的作用,对于推动国民外交研究的深入具有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反荷运动 “萧案” 交涉

中图分类号:G3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03-0145-01

“萧案”是发生在中荷国民之间的涉外案件,它不仅辱及到萧女士个人的名誉,而且辱及整个中国的国家和民族尊严,引起了广大华侨和国内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为萧信庵女士主持正义、处罚肇事者进而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成为“萧案”交涉的首要目标。

在此次反荷运动中,由于中国领事权利受到限制等原因,所以“萧案”的交涉并不是很顺利的,出现了种种波折。

1 中荷双方对“萧案”处理的态度

“萧案”发生后,为维持其名誉和营业,渣华公司力图掩盖事实的真相,妄图包庇凶犯。

当真相被揭穿后,渣华公司又采取了“塞嘴政策”,趁芝巴德轮到上海的时候,大发请贴,设宴招待各团体和报界。

就中方而言,此事发生后,有中方驻印尼的王领事王德棻办理。当时他并没有积极地处理,他还劝说萧女士不要声张,以避免事态的扩大。

与运动格格不入还有厦门海军警备司令林国赓,他破坏反荷运动,驱逐反荷运动的厦门指导员王戎。

中国外交当局认为情节不大,没有必要与荷使谈判,故饬令驻望加锡王领事向地方政府交涉。

2 国民的反应

2.1 对荷方的谴责

渣华公司颠倒黑白,华侨联合会力揭“萧案”真相,

针于渣华公司设宴招待各界,华侨联合会一面言词拒绝,一面登报揭露。华侨联合会在《申报》和《民国日报》刊登了如下广告:“敬恳各界纪念芝巴德荷兰船员强奸萧信庵女士奇耻,勿贪恋芝巴德走狗菲酌!勿搭乘渣华公司轮船!勿配给渣华公司商品!勿起落渣华公司客货!勿刊登渣华公司广告及该公司轮船进出口消息!”呼吁各界奋起抵制渣华公司所有船只。

各团体和个人纷纷发表通电,声讨荷兰殖民者。

上海法学院广东同学会发表宣言称:“……荷政府不知悔过,强词夺理……务恳各界支持正义,声罪致讨,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福州海员分会在警告渣华公司的通电中称:“迅将该大副二副撤职交出,按律惩办,并赔偿萧女士名誉损失,担保此后不发生同样事项,否则联合国人,彻底抵制。”

上海唐颢君致函华侨联合会说:“须知买办皆受帝国主义者金钱麻醉,早已口是心非,唯利是图,绝无爱护国家与同胞之良心。”

2.2 对政府态度的反应

“萧案”发生后,民众激愤,外交当局应乘此有力时机与荷方积极交涉。而外交当局却迟疑没有反应,未与荷属当局进行直接的交涉,从而丧失了交涉的良机,国民对外交当局的行为十分不满。

厦门公民周无我等致华侨联合会,指出:“交涉此案,如仅持冷冰冰之外交部,终必失败!惟有民气自己努力,抵制荷人,方有效果。”

《泗水大公商报》批评道:“官厅做事,外间难测高深,吾人不敢武断其与渣华公司有何关系?然鼓吹民气,牵动外交,当非今日之官中所喜。”

《上海生活周刊》则声称:“雍容雅度的外交当局是不尽可靠的,欲荷属法庭主持公道更是做梦。”

3 后援会为“萧案”积极努力

反荷大会结束后,请愿代表许冀公、郑螺生、吴迈、方之桢、萧楷等五人立即赴南京进行请愿。他们于11月27日早抵京,由外交部长王正廷接见。反荷代表将大会通过各案交给王正廷,并提出严重抗议萧案,严办“萧案”大副二副。王深表同情,并答应积极交涉此案,由于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在忙着进行“改订新约”运动,外交当局无暇顾及“萧案”,所以对于“萧案”的交涉表现得不太积极。荷使馆已接到各方来函,但并没有接到外交部的抗议,为此,后援会向外交部发出多次函电,要求政府积极交涉。

1930年12月7日,对荷外交后援会对外交部进行了通电质问,并与去年上海各界反荷大会民众的热烈程度进行了对比,“独有钧部,无闻无见,不痛不痒!岂人皆愚而钧部独智,人皆蠢而进步独灵乎?”后援会希望外交部照会荷方,严重交涉,以雪民族之耻,达到萧案最低限度的五项要求。

1931年2月11日,针对驻华荷使有未接钧外交部之抗议的扬言,中方观审专员无审判状况的报告,后援会致电外交部真电, “属会以援助政府对荷交涉为宗旨……如蒙抗争于前,自当力援于后,俾渣华公司原提条件,早见实行,使内外同胞往来海上,得有保障,雪五分钟热度之耻,增民族与党国之光……”

可见,后援会为“萧案”的解决做出了积极的争取,这对于推动外交当局处理“萧案”起了积极作用。

为赢得“萧案”的合理解决,国内爱国民众和华侨齐心协力,与荷兰殖民者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并且积极推动政府处理这一涉外案件。最后,经各方努力,对于反荷大会明确解决“萧案”的最低限度案:第一,荷政府正式向我国政府道歉,并保证以后永不发生同样事实;第二,渣华公司遍登全中国及世界有华侨居留各地方中西文报,向我国民族及萧女士道歉,并保证以后永不发生同样事实;第三,严厉处刑芝巴德号荷兰大副兰鞍奇和二副雷第马开,不得以革职降调了事;第四,永远革退船主亚尔氏船医白林舌,不得以革职降调了事;第五,赔偿萧女士损失十万两,五项目标基本达到,反荷运动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注释:

弱女子孤行途遇危险记.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12页.

申报.1930.

民国日报.1930.

上海法学院广东同学会宣言.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62页.

福州海员分会警告渣华公司电.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58页.

上海唐馥君致华侨联合会.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年版.第62页.

厦门公民周无我等致华侨联合会.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60页.

“萧案”.泗水大工商报.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48页.

欲盖弥彰的兽行.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47页.

代表报告.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117页.

请愿结果.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116页.

援会上外交部真电.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123-124页.

反荷大会的召开.反荷运动专刊.1931年版.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