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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大陆「缴对税」?

2009-09-30陈飞林

台商 2009年9期
关键词:财务人员关联税务

陈飞林

风险Vs.利益

企业财务人员须明白,制定税务策略的最大利益是Cost down(降低成本),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对于企业财务规划来讲,最重要的莫过于要搞清楚「如何缴对税」、「关联交易一定会被查税」、「公司(老板)要什么」、「什么是最大利益」。

当下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变局加速,为了及时因应,大陆税务法规也在不断调整中,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以清晰的税务策略为企业解决财税问题。

最大利益就是Cost down

专家建议财务人员要弄明白几件事,即「缴对税」、「关联交易一定会被查税」、「公司(老板)要什么」、「什么是最大利益」。

一般而言,财务人员最关注的是如何为企业省钱,少缴税。但须注意,「企业不是要少缴税,而是要缴对税。」比如想上市的企业,利润要高,则需要多缴税;如果企业只是节省开支,则需要合理节税。

包括台资在内,大陆的外资企业中不少企业存在与境外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大陆近日下发的文件明确指出,2009年起各地的税务机构将每年抽查辖区内的30%企业关联交易情况,「就算企业的运气再好,都免不了四年之内便会被查一次的几率。」

此外,财务并非只是「一天到晚算账,而是要知道老板要什么,是想要上市还是向银行借贷?再针对老板的需求调整财务策略。」不仅如此,财务人员千万不能永远只从财务面思考问题,而是要走出财务局限,从业务、生产、采购等方面来思考什么是企业的最大利益。

「其实最大的利益就是Cost down(降低成本),财务必须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比如在利润汇出税率上,如果企业来往的境外公司仍是BVI、萨摩亚,需要缴纳10%的利润汇出所得税,而将境外公司换成香港子公司的话,则税率为5%,将少缴纳5%的税费。

但应注意,并非只要把境外公司所在地改为香港就可享受5%的税率,而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分别是「必须在产生利润当年度内将控股方转为香港公司」、「必须在控股方转为香港公司12个月后再把利润汇出」、「必须被税务局判断为有合理商业目的」。其中,如何才能让税务局判断为有「合理商业目的」?专家提醒说,类似于台商向税务局说明移转定价及关联交易的原因,或是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很难有标准答案,而是要看企业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和准备的资料是否能争取到税务局的认同。」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来定税务策略

在税务风险与税务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时,财务人员亦须弄清楚节税、避税、逃税的不同之处。

税务法规上给予企业合理节税的权利,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抵扣、改变交易结构、改变投资架构等可以进行节税的操作上,企业可据理力争争取到相关节税权利。与节税不同,目前在权利金导出、关联交易、移转定价等方面的避税行为仍是法律模糊空间,其中的税务风险,只能是「听天由命」。而法律明文禁止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入不入账也不开发票、进口设备高价低报等逃税行为,一旦被查出逃税,则有可能要坐牢。

对于财务人员来讲,必须明白老板或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不同的税务策略,需要根据企业的情况来量身制定。

以制定台湾上市上柜公司的税务策略为例,如果以台湾母公司100%控股的大陆子公司名义在香港设立纯控股的子公司,财务人员则要知道,由于大陆开始严查移转定价、关联交易,因此企业的利润及营收最终都必须放回大陆子公司。大陆亦允许企业在香港设立境外公司,台商可透过香港子公司从事采购或销售等业务,一样可取得台湾银行的融资。

此外,将大陆子公司的利润汇出停留在境外公司,没有汇回台湾的话,虽然届时无法享受到台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亦不用缴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现在亦有不少台湾上市公司转型为与香港资本市场相同的纯控股公司,没有营收只认列长期投资收入,但要看到,目前台湾交易所还未同意该操作模式。

而台湾公司转型为纯控股公司后,大陆子公司将不必面临关联交易的风险,但仍须强化大陆在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的利益。对于台湾上市上柜的公司而言,由于最后要将财务报表并表揭露,因此对上市没有任何影响。

台湾研发费用如何认列回大陆公司

目前台湾已开放陆资赴台投资,但在台湾官方看来,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与大陆一般的民营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相同,都是大陆法人,属于陆资企业。因此大陆台资企业如果回台投资,亦是属于官方认定的陆资之列。这为大陆企业解决认列台湾研发费用提供了很好的途径。

在过去,长期以来台湾母公司一直为大陆子公司垫付研发等费用,大陆子公司无法认列这笔费用。但随着台湾对陆资的开放,由台湾母公司通过境外公司100%控股的大陆台资企业,可通过出资设立100%控股的香港子公司,再回台湾设立研发机构、分公司等,把原先由台湾母公司垫付的费用合理分配到该研发机构、分公司或香港子公司。

如此操作后,一来可解决大陆子公司无法认列台湾母公司垫付的费用,致使产生利润虚增的现象;二来亦可解决过去从大陆支付台湾权利金须纳税,且不能超过大陆营业额一定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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