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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2009-09-2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权民事诉讼

李 琪

摘要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已经得到承认。但是民事诉讼中哪些主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学说上仍然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法院是否应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本文对否定说和肯定说的观点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6-01

一、问题的引入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帝王条款”,其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赞同民事诉讼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在此前提下,民事诉讼中哪些主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学说上任然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集中在法院是否应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二、否定说

我国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利于诉权的保障

法官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两种情况:其一,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所要解决的案件,此时,法官的职责较为简单,只要其遵从现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判即可。其二,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可供法官援引,此时即产生了更能体现司法本质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更能反映司法过程的性质以及司法过程中法官神圣职责的恰恰是这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质上是法官在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遵循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内心良知来审理案件,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判。诚实信用原则这样一个由道德原则演化而来的法律基本原则,如果被法官任意作为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极有可能导致“情感司法”,从而不利于诉权的实现。

(二)不利于裁判确定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会增加审判的随意性及裁判的不确定性因素,并且极易成为某些法官为随意性裁判行为开脱的理由。诚实信用原则因其本身所固有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很大程度上需通过法官很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使其得到贯彻实施。而我国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在这种高标准要求面前,却显得有些尴尬。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无疑是为法官的随意性裁判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在审判中不利于裁判的确定性。

(三)不利于制约法院滥用审判权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机能在于禁止滥用诉讼权能,诚信原则应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制。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相比,法院滥用审判权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它侵犯的是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乃至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对法院滥用审判权的规制当属程序保障的课题,应诉求于明确的法律规制乃至最高层次的宪法规范。期冀以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来制约法院滥用审判权似乎过于乏力。②

三、肯定说

我国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授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是对其司法裁量的一种制约。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权力,包含了一定“自由”的内容,但这种自由不是任意的自由,更不是不受约束的自由,它是法庭在司法过程正当权力的适用。其正当性体现在其应当遵循三项原则: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这是法庭进行自由裁量的基础;第二,法官自由裁量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行使自由裁量须有法律的授权,且不得逾越权力的界限。第三,自由裁量权乃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依据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有利于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二)有利于禁止突袭裁判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下,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之外,按照自己意志独立收集证据作为裁判依据,这种诉讼体制下的民事审判当事人容易受到来自法院裁判的突袭。法院的突袭裁判,不仅否定了程序的独立价值,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所以,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法官在事实审理和适用法律裁判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当事人提供陈述主张和事实的机会,禁止突袭性裁判。

(三)有利于公正行使审判权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确保法官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自由裁量时,应当忠实地行使裁量权,不得随意滥用。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是事实的审理者、法律的适用者、程序的指挥者,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以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对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法官实施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审判行为,当事人可以在上诉审和再审时依据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

四、结语

在日本,日本法院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既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又适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判例。可见从整体上看,日本法院对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持肯定态度的。在德国,法院在诉讼中不得以自相矛盾的方式行事,尤其不得因其自身的误解和错误导致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不利益。这些规定实质上体现了对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16条等规定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都表明,尽管存在否定的观点,但肯定说在理论界和实践界相对占据主流地位,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也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注释:

①杨秀清.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河北法学.2006(3).

②熊跃敏,吴泽勇.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河北法学.2002(7).

③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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