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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限度与塑造

2009-09-28唐旭斌

党史文苑 2009年16期
关键词:人大代表公民权力

唐旭斌

[摘要]和谐社会理论存在需要克服的概念限度、理论限度和实践限度。从现实和理论层面都可以考证出和谐社会的支点是政治建设。政治建设的成就体现在国家权力性质的进步状态。国家权力公共性实现的程度规定了社会和谐所能达到的高度。塑造和谐社会的路径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关键词]和谐社会限度政治建设国家权力公民权利

“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下中国政治领域、学术领域乃至民间社会的热点话题。作为一种普及程度很高的话语范式,和谐社会理念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理论背景。社会根源就在于经过30多年开放改革,中国累积了大量必须正视和应对的各种社会变化。理论背景就在于和谐社会理念具有巨大的解释力和包容力,可以搭建一个中性、各个社会阶层都能沟通的理论平台。从情感上说,我们希望和谐社会理论能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解决社会问题的强大理论源泉。然而。和谐社会理论存在需要克服的内在限度,这种限度制约了其实践价值。

一、和谐社会的限度

1、概念限度。所谓概念限度是指,“和谐社会”作为一种新鲜社会科学术语。其概念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就目前而言,国内对“和谐社会”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理解角度。第一,狭义角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从五个方面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行了阐释。它们分别是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外交)。显然,这里理解的“和谐社会”是与经济、政治、文化并立的维度。第二、中义角度。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此讲话中,胡锦涛同志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内容纳入“和谐社会”中。这种理解的“和谐社会”涵括了政治和社会两个领域,但没有包括经济领域。第三、广义角度。广义的“和谐社会”则囊括了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领域。认为和谐社会包括经济和谐、政治和谐、文化和谐。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理论在概念上需要加以进一步界定和澄清。

2、理论限度。所谓理论限度是指,和谐社会理论在理论溯源和价值定位上存在某种程度的先天不足。理论界和学术界习惯从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中挖掘、整理、诠释“和谐社会”或“社会和谐”的思想资源。这是因为,追求和谐的生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梦想。西方的思想家和中国的先哲们,都曾有类似的夙愿和理性论证俄。但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传统社会或前社会主义社会,可以有社会和谐或和谐社会的愿望、观念和理想。却不可能有现实的社会和谐状态。在生产力现代化之前和生产关系私有制基础上的任何社会形态。不可能形成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为此,构建和谐社会不能根植于中国文化传统或西方思想,只能根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

同和谐社会的理论溯源问题相联系,把社会和谐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定位,会导致某些理论层面需要梳理和化解的价值问题。一方面,它会在某种程度上抹杀了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社会迄今最高的社会形态在价值取向上的特殊性和先进性。因为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美好理想。也是人类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共同的追求目标。另一方面,和谐社会作为一种价值定位,由于缺乏明确清晰的指向内容而显得空洞抽象,不像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具有广泛认同的核心内容。这样,容易被人授之于和谐社会理论就是掩盖社会矛盾,粉饰现实政治状况一种意识形态策略的口实。

3、实践限度。所谓实践限度是指,和谐社会在实践层面往往沦为社会建设或者滞留在治理方式的范畴。首先,构建和谐社会在实践操作中容易被理解为单一的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认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社会建设是主题,应加强教育、就业、收入、医疗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建设。这就抽离了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而把和谐社会理论降低为解决人民切实具体利益的权宜之策。实际上,“民主和民生是中华振兴和共和国腾飞的两翼。不可偏颇。以发展民生,去阻挡民主,是一种严重的错误。”其次,和谐社会在实践中也容易囿禁在寻求社会良性运行的治理方式层面。众所周知。任何治理方式本质上都是一种工具化的技术安排,它既无法离开政治权力安排而独立、全面地发挥效用,也不可能始终停留在权力自我调整层面而具有长期如一的效果。

二、和谐社会的支点

和谐社会是一个社会矛盾能够得到有效缓释,社会秩序良好,人际关系和睦的社会状态。它不仅是一种价值目标,更是一个现实性的问题命题。它必须要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社会分化问题以及由于利益关系变化而引起的复杂的社会矛盾问题。换言之,如果能找到控制社会分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就等于把握了和谐社会的支点。

无论从现实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可以推断出。和谐社会的支点是政治建设。就现实层面而言:首先,政府权力过分集中阻碍了社会利益的共享。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官员由于掌控了过分集中的权力而滋生了大量的腐败现象。即使这些腐败行为最后都得到法治的事后纠正,对市场机体和社会风气的戕害短期内也很难消弭。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税负、审批、行政垄断,掌握了过量的社会财富,导致了所谓的“国富民穷”。与此同时,国有垄断集团也依仗自己的强势地位,占有了与其职工人数占全国总职工数比例很不匹配的社会利益和资源。其次,政府权力过分集中影响了大多数公民享受足够的自由。公民没有足够的自由就会缺少生产物质利益的积极性,就会扼杀进行科学技术革新的创造性。从而最终阻碍社会财富的增长,削弱了社会和谐的经济基础。无需论证,政府权力过分集中是政治建设落后的典型表现。

就理论层面来说。只有政治建设才能担负起总揽社会关系和协调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首先,政治关系的和谐是其他全部社会关系和谐的基础。政治关系是围绕国家权力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家权力在现代社会独一无二的重要地位,政治关系对其他社会关系具有最大范围的、也是最有效的影响力。其次,政治的主要功能就是进行社会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一般意义上说。政治事关利益的分配,对社会利益在不同个人和群体之间的配置起着关键性作用。当社会资源相对短缺,利益生产成为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时,经济往往受到人们的优先关注;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利益分配成为社会最紧迫任务时,政治就会引起人们的集中关注。更重要的是,

如果不通过政治建设来调控和规范日益冲突、日益分化的群体关系和利益关系,就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乃至继续存在。

三、和谐社会的路径

既然和谐社会的支点是政治建设,那么塑造和谐社会的路径就只能围绕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来展开。国家权力是政治生活的核心要素。国家权力性质的进步状态集中体现了政治建设的成就。建国后。中国国家权力的性质经历了阶级统治性、人民性到公共性的演变。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不仅维系着公共的整体利益,而且维系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推进社会和谐这个命题而言,国家权力公共性实现的程度直接决定了社会和谐所能达到的高度。这是政治一行政学理上的一般推论,在实践过程中它涵括了两对必须处理的关系。一是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二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就前者来说,因为国家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本能地趋于追求自己的私利,所以限制国家权力的膨胀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就后者来说,因为权利只有被社会群体普遍认同的时候才能成为权利,权利本身内在地包含了公共性,所以保护并改善个体权利构成了公共利益的实质性内容。总之,限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大基本政治诉求。

1、限制国家的权力。

国家权力的存在满足了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但也具备天生的潜在腐蚀性和破坏性。正如恩格斯所言:“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科学预见到这点,还高瞻远瞩地提出了两点解决办法。“第一,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撇开该办法在当今社会实践的现实性不谈,革命导师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向是值得后人借鉴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控制国家的权力。

第一,充分实现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这里说的人大代表指的是各级人大代表尤其是地方人大代表。具体来说,其一,人大代表要体现人民性。首先要规范党委提名人大代表人选与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的关系。党委在提名前应充分进行民意调查、民主评议。其次,慎重考虑政府官员(包括司法机关人员)担任人大代表的问题。如果让政府官员本身担任人大代表就会出现自己授权给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为此。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少政府官员人大代表的比例。直至彻底让政府官员不再担任人大代表。其二,人大代表要体现代表性。代表性不仅体现在各个社会阶层都要有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还要求代表自身具备代表民意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政治信念、专业知识、沟通水平、文化素质等方面。其三。人大代表监督要有制度化平台。一是建立人大代表定期收集民意、及时反映民意、如实反馈会议情况的制度:二是建立人大代表对所提议案落实情况的质询制度。并负责对该议案的跟踪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人大代表的监督不仅局限于权力机构的廉政情况。也包括勤政、善政(善于政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社会应对公共权力可能滥用的最天才的制度发明,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在现代社会。让公务员工资等同一般工人工资的设想也许不具备可能性。但要求公务员的财产保持在一定的民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并不苛刻。现实社会的公务员已经享受了相对优越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工资福利,把特定级别的公务员家庭财产放到阳光底下不会影响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稳定。相反,过多的高素质高学历的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会削弱社会经济的活力、延缓科学技术的创新、窒息人文气息的孕育。当然。该制度本身要有科学性和实效性。其一,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时限以及受理机构要有具体细致规定。其二、官员财产申报情况的公布途径先可以分级别作出区别安排。待条件时机成熟。任何层次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要无限度向民众公开。其三。对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官员采取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要引入刑法处罚,确保官员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2、保障公民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准确处理好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是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国家离不开具体的个人,没有自由独立的个体,也就没有国家的存在。同样,现实中没有抽象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只不过表明公共利益是指向共同体中所有的成员。公共利益只有被具体的个人享用。最终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时才有价值和意义。所以。个体权利的确认和充分实现是公共利益实现的基本前提,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中国在国家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在保障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三个层次,其中社会权利构成社会和谐的基石。就目前社会现实而言。建立公民社会保障体系和落实公民受教育权利是保障公民权利首要而迫切的内容。

第一,建立公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基本部分。它一方面可以使在社会竞争中由于种种因素而处于劣势的群体保持最基本的人权:另一方面还要为国家发展战略安排的暂时延误而弥补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欠账。在公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农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保护是重点和难点。“占总人口75%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25%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的89%。”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一项普遍化权利要覆盖全社会,还是一个相对遥远的目标。为此。要夯实社会和谐的基础必须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树立公民社会保障观念。社会保障是全体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是公民地位的体现。不是部分公民的特权,更不是国家和政府的施舍。其二,探索新的系统性制度安排。要下决心克服此前的制度障碍并在对现有各个社会保障领域制度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制度设计。

第二,落实公民享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和教育机会平等方面。在公民的义务教育方面。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个符合国情的较完善的义务教育法规体系。但是,由于教育经费本身的短缺、教育资源分配的比列失调以及教育经费支出的地方化机制导致在一些地方不能为学龄儿童提供足够的教育机会。团中央实施的“希望工程”。全国妇联实施的“春雷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义务教育发展,同时。也折射出义务教育问题的普遍性和长期性。此外,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问题。流动人口户籍不在城市,城市不负担教育他们的义务,并且不允许开办民工学校。如果农民工子女想进入城市公立学校。就要缴纳高昂的借读费用。尽管一些地方后来允许开设民工学校。但由于教学条件、教师配备、所在城市教育管理等方面原因,使得这些学校难以为继。可以说。由于户籍制度和高考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真正落实尚需时日。至于教育机会的平等方面。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在各城市乃至农村广泛存在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分等级现象。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在全国范围内有赖于义务教育资源总量的增加,在局部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强有力的措施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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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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