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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24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

2009-09-27

中国计算机报 2009年35期
关键词:国家版权局著作权人版权保护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这样第一次进入了中国老百姓的生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就明确地提出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意义: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条例定义了计算机程序、文档、软件开发者、软件著作权等软件相关主体的身份,并完全肯定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在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之后,中国又逐步建立起一套全国性的法规体系,全面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并且加入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由《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构成的全国性的法规体系对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一系列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现了著作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平衡,它不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还促进、推广、传播和发展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优秀的文化艺术。

2002年2月20日,修订后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开始实施。它标志着中国软件著作权的管理正在进一步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接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而旧版本要求软件权利人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明确了软件登记的范围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并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为了方便权利人进行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此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从受理登记申请到最终予以登记、颁发证书、进行公告的时间从过去的3个月缩短为60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将使软件权利人登记更加方便快捷。

2000年5月,国家版权局发文简化软件登记办法,使软件登记数量大幅增加。有数据显示,1999年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数为1500件,2000年为3380件,2001年为70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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