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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分析

2009-09-21常玉珍

关键词:风险投资监管金融

常玉珍

摘要:文章从金融法规环境、融资环境、退出环境、金融人才环境、监管环境五方面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指出了我国现阶段金融法规不健全、缺乏风险资本的生成机制、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不完善、缺乏风险投资家人才、缺乏监管和激励机制等现存问题,提出了改善我国风险投资金融环境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投资环境改善措施分析

1 我国风险投资金融环境现状

1.1 相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有法律诸如《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专利法》在很多方面都不如人意,甚至对风险投资有所抵触。我国有关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和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关,一时还难以改变,但是,为了风险投资在我国的良好发展,我国应尽快修改与风险投资相关的金融法规、政策。

1.2 缺乏风险投资的生成机制 美国是风险投资业发展最好的国家,其风险资本的融资环境很好,融资渠道广泛,主要包括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抚恤金、富人、捐款、金融保险公司、个人和家庭积蓄、国外投资基金,它是一种以民间资金为基础,风险投资企业为中介,金融机构为后援,政府间接参与为保障的多层次融资体系。而与美国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官方资本和有限的机构投资资本。以政府的财政资金为引导,带动部分机构投资者参与,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的企业集团以及少数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财政拨款的数量有限,而银行贷款要求短期、安全、成熟的项目,与风险投资的资金需求相悖,因而困难重重。

1.3 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1991年建立,刚刚才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许多方面都不完善,由于过度投机和受政府行为的影响过大,且大部分企业是国有企业,由于国有股是不能流通的,这样就造成圈钱、庄家操纵、上市公司做假账现象时有发生。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很多,包括公开上市、买壳或借壳上市、并购退出、风险企业回购、寻找第二期收购、清算退出,但是公开上市应该是风险投资资本退出的最好方式。但是,对于风险投资企业来说,其规模一般较小,达不到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要求,因而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虽然香港和海外上市的条件相对宽松些,但是对于正处于发展中的风险投资企业来说,在香港和海外上市的少之又少。因此,我国应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尽快完善为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以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改善风险投资的退出环境。

1.4 缺乏风险投资家人才 风险投资的发展不仅与内在的金融环境有关,而且与外在的金融环境也有关。金融人才特别是风险投资家的缺乏就属于我国的外在金融环境,也是人为环境。风险投资是跨越高科技和金融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涉及评估、管理、审计以及高科技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实践性强,所以风险投资家是复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家主要是单一型人才,技术型人才对金融知识一无所知,金融人才对技术方面的知识又知晓太少。我国真正具有现代风险投资理念与素质的风险投资家较少。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家要么缺乏投资理念,要么缺乏科技知识,不能够很好地运作风险投资企业,使风险投资资本得到较好的利用。因此,我国应大力培养真正具有现代投资理念、高素质、复合型的风险投资家。

1.5 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风险投资家和受资企业以及最终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关系中,风险投资家作为委托人,受资公司作为代理人。风险投资家对潜在的投资对象进行评价,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具体到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情况而言,因为相应的监管环境较差,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前景好、收益大的投资对象被前景差、收益小的投资项目所驱逐,风险投资家最终选择那些前景差、收益小的投资对象,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风险投资家是代理人,与最终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可能并不一致,风险投资者不按照最终投资者的要求去做,产生了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严重后果是风险投资最终失败,而这与我国的监管环境不完善有很大的联系。因此,我国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降低这种代理风险。

2 如何完善风险投资环境

2.1 尽快建立和修改与风险投资相关的金融法规和政策 我国目前许多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限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因而我国应该在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风险管理条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专利法、税法、基金、保险基金、机构投资参与等方面修改和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和中小企业成长的政策法规。

2.2 扩大风险投资主体以增加风险投资资金总量 我国的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比较少,居民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很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居民储蓄由于其流动性大,要求变现力强,且多为短期资金,而且居民储蓄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息息相关,虽然其容量大,但是目前还不宜作为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我国可以挖掘的最佳资金来源是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来源多为长期资金,正好符合风险投资资金的要求。另外,我国可以吸引境外资本,设立由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高科技企业与国外有实力的优秀风险投资机构合资或合作成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募集资金对国内进行风险投资。

2.3 尽快完善二板市场以改善风险投资的退出环境 二板市场的建立,对于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为证券市场是在不断发展中得到完善,二板市场的建立并未加大监管的难度,一些中小规模企业在二板市场上市能够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反而有促进作用。二板市场的建立,降低了上市条件,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方式,将会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二板市场。

2.4 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为了使风险投资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影响降到最低,我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为了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吸引资金,风险投资家必须提供必要的“市场信号”来证明自己的行为能力,包括有效的审查、适度的谨慎态度、风险投资经验,以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再如,为了降低风险投资家和最终投资者之间的代理风险,风险投资公司应采取有限合伙制,将有限合伙人(最终投资者)和一般合伙人(风险投资家)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再比如,为了降低受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代理风险,可以采取设置较高的基准回报率、详尽的合同条款、适当的薪水和契约策略、对投资进行密切监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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