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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费“收取三统一” 意在大幅降药价

2009-09-18王军贤

中国当代医药 2009年10期
关键词:药价服务费统一

王军贤

新医改方案中提出,公立医院将取消药品加成、改收药事费,但是药事费何时收取、以何种方式收取、依据的标准是多少?日前,陕西省给出了初步答案:按药价的10%收取,并决定从今年6月5日起开始在宝鸡、榆林两地的基层医疗机构试行,并计划从明年起在全省推行。这项改革思路一亮相,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三统一”意在大幅降药价

据介绍。所谓“药事服务费”,是指医生和医院在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向患者提供的合理、安全用药方案加收的一项费用,其中包括药品在用于患者前的运输、储存等物耗成本。

新医改框架出台后,市民对地方新医改方案的出台更加期待。记者了解到,陕西省经过卫生部门与物价、财政等各相关部门的反复协商修订,已初步形成医改方案。陕西省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对药品“三统一”(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其中关于统一价格方面这样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

“过去老百姓老觉得医院药更贵,是因为药品从出厂到老百姓手上,可能已经加价30%甚至40%,但是开展药品‘三统一之后,药品价格将大大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将按照药价的10%加收药事服务费。”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陕西省向卫生部申请全省全面试点,即在全省范围内挑选部分医院试点,但卫生部要求医改应先在一个市全面试点,再在全省全面铺开。

药事费能否遏制高药价

有医院管理者说,现在提出收10%的药事服务费还不知道是否合适。收多了患者不愿意,收少了医院要亏本,如果表面上降低了药品价格,实际上影响了医院的发展,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者,因为医院由于经济原因将难于改善服务质量。

“关于药事费收取的标准,实际上国家发改委在早先的行业意见征询会上初步拟定的就是10元左右。陕西省出台的这个方案可以说是在意料之中。”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协同医院院长董协良告诉记者。

“药事费的收取是从医院药品管理成本上来考虑的。收取药事服务费可使医院药学工作者通过技术服务实现自身价值,也有利于为患者提供专业服务。保证用药安全。”西安市一家三甲医院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收取药事费是不是一个好举措,首先要看其能否真正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其次要看能否保证医院的发展,再次要看能否体现医生的劳动价值。

西安圣和医院院长丁毅认为:“取消15%的药品加价,改为收取10%的药事费,从表面上看患者的确享受到了5%的实惠,但是收取的药事费能否弥补原来药品加价的收入,真的很难说。归根结底,医院不是慈善机构,在救死扶伤的同时也要生存。只要国家的投入到位了,真正用到地方上,‘看病贵问题才能真正缓解。”

据介绍,目前我国药品的生产、研发、流通、零售领域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但药品使用环节是非市场化的。政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问题,还需要考虑如何设定游戏规则,让市场竞争规律在药品的使用环节发挥作用,即同等质量的药品,价格越低廉,越受到医院和医生的欢迎。

药品阳光招标不可少

收取药事费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受访的多家公立医院的院长表示:还未执行,不好说。

一家省级三甲医院院长告诉记者,由于长期以来国家投入不足、医疗费用较低,形成了许多医院“以药养医”的局面,药费收入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现在一些老百姓抱怨医院药价比药店贵,也是正常的。药品价格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比如现在叫同一药名的药很多,像阿奇霉素,由于生产厂家不一样,生产成本和生产工艺有差别。价格也不一样;即使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由于进货渠道不同,价格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现在“三统一”有益于药品质量的优质和价格的公开。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

“好的政策要落到实处,必须得有不折不扣的执行做保障。阳光招标不可少!”董协良指出,因为现在全国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的药品几乎全部是省或市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的,药品销售价也是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加价。实际上,一些药品从出厂价到患者手里经过的关口太多,价格会翻几十倍。那么多的同类型药品。要选出质高价格相对低廉的药品,凭的是责任和良心。整个招标的过程应该透明,除过官员、医院、药商外,应该给予患者足够的发言权。

试行还需完善提高

对于国家新医改提出收取药事费的预期效果,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长浩却并不看好。他认为,医院能不能靠收取药事费养活自己还很难说。

西安铁路中心医院院长高宁汉出言谨慎:“目前医院的发展和医生的报酬主要来源是药品收入,如果缺了这一块儿。医院发展肯定会受影响。可能是出于这一点考虑,省里才计划从基层医疗机构试行,便于改进和调整。”

业内人士坦言,现在透露出的关于药事费的政策还是比较粗糙的,还应该出台具体的规则和操作细节。有的医院院长建议。药事费的收取应增加刚性的制度约束和管控,如果这方面缺失,难保医疗机构会以“一刀切”的方式来执行。若真是这样,那么结果必然应验了一些专家的担忧。“无法体现大病小患之间的成本差异”,最终造成新的不公平。

药事费这种类似“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其实隐含着一个更真实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协调医药格局中各个不同主体的利益、负担和责任。由此看来,陕西省即将试行的增收药事费的新政策,一些现实问题必将无法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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