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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暴利须回归社会

2009-09-16郭洪业

董事会 2009年9期
关键词:董事会投资者基金

郭洪业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实施5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地覆天翻的巨大变化,然而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也不断摆在立法者面前,修改《基金法》的呼声日渐高涨。如何进一步完善发展与规范、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化解基金业深层次的困扰,以适应新的资本市场形势?本刊记者采访了原《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先生。

《基金法》修改应坚持市场化方向

“《基金法》的使命并没有完成。”王连洲的立场坦率而明确,他对此显然做过深思熟虑。

《董事会》:今年人大的一号议案就是修改《基金法》,放松监管的呼声很高,您怎么看?

王连洲:提出修改基金法,可以理解。

一是《基金法》制定时,基于当时亚洲金融危机后社会上荫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就决定了现行《基金法》可能是不完善的、是有瑕疵的。特别是“基金黑幕”事件发生后,更强化了对于基金幕后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的防范意识。因此,在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基金立法,很难避免关注目前有余,展望未来不足;约束限制有余。发展事业不足。比如当时《基金法》规定,参与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基金托管人是商业银行,根本没有考虑到证券公司以及作为托管银行的商业银行以后要上市。

二是基金管理需要进一步朝市场化方向发展,以适应市场对于基金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产品开发以及监督管理等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新需求。如果不改变以往的管理惯例,中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中国的基金业也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比如每一个基金产品都要监管部门去审批,这个工作量未免太大。对基金产品的审批很难有客观的标准,很难掌握公平性与公正性。所以从推动整个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来看,过多的加进没有客观标准的人为因素,将不利于基金业公平、公正、和谐的发展。

市场化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能促使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在运作机制上的取长补短,有助于推动财产受托管理基础制度的建立与平衡。现在公募基金相比于私募基金,在设立、投资、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较高的要求,较多的限制,面临着市场上不太平等的竞争问题。

《董事会》:您刚提到了公募基金的设立存在门槛,积极的一面是存在外部监管的呵护,消极的一面是可能导致行业依赖于制度红利不思进取。新《基金法》会否降低进入壁垒?

王连洲:基金管理市场的准入门槛需要放松。基金公司完全是人力资本与智力的集合,不需要很多的资本金。它只需要几台电脑和其他一些IT设施,有几间房子就可以开办了。所以我想,这个市场的门槛降低一些,向具备一定经营管理水平、职业操守并有志于基金业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一个可能的机会,这有助于营造基金管理业市场化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基金管理资源的优化组合以及基金经营团队基本素质的提高,也有助于通过市场化的平等竞争,使基金行业成为广大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良好平台。

现在已经允许外资进入我国旱涝保收的基金管理行业,那么再对中国民营资本进入基金管理行业做出种种限制,这可能涉及到国人的国民待遇诉求,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似乎都难以回答清楚。

《董事会》:门槛降低必然导致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分化难免,那对基金现行的投资方面的限制该如何调整?

王连洲:关于基金的投资限制问题,以往的一些规定是,买一只股票不能超过其发行总额的10%,买同一只股票不能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 O%,基金持仓比例不能低于60%。这些硬性规定有分散风险、稳定市场、防止操纵市场积极性的一面。但它是否也有机械的一面,值得讨论。明明熊市来临,前面出现陷阱,仍然让它持仓60%,而周围的资金都获利逃走了,还让公募基金苦撑给人垫背,对此向来有争议。

另外,坚持价值投资、中长期投资,一向是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但市场变化剧烈而频繁,又往往使这种理念受到冲击。现实生活中不乏这种例子:在手里稳拿几年的优质股票,不见得增值多少,却常有ST类股票只要借助一种概念就会获得市场炒作。出于投资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往往受到很大的挑战。现行《基金法》对于投资比例的严格限制,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公募基金的手脚,对于保护公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也不见得有利。而这个问题并不简单,需要多方面的权衡,可能有所改动,也可能得不到改动。

《董事会》:有些关联交易的禁止也需要因时制宜。

王连洲:关联交易实际上属于中性词汇,有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有的关联交易不损害投资者,甚至有利于投资者,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禁止,适当解禁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哪些需要解禁,哪些不能解禁。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做出规定。比如,托管银行是事后监督基金运作的,理论上直接危害基金利益的关联交易很少,基金购买与基金有关的托管银行的股票,不妨可以解禁,没有必要予以限制。

何况,在《基金法》中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是在当时没有银行和证券公司上市的情况下做出的。现在已经有托管银行设立了基金公司,并且不少成为了上市公司。如果还按照当初的规定禁止关联交易,不让购买基金公司股东业绩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有关基金就会失掉很多的投资机会,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利,可能会得到较大的改动。

《董事会》:有人认为2004版的《基金法》已完成了历史使命,也有人提出《基金法》需要推倒重来,您对此有何评论?

王连洲:不能那样说。《基金法》很多的内容规定和要求,谁都不能说贯彻得很好,执行得很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要求和规定,到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都需要认真地体悟和贯彻。

《基金法》的贯彻实施,为中国基金业的迅速发展与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层面的支持与保护。中国基金业能有今天的发展成就,《基金法》功不可没。基金立法的宗旨和它主要的规定精神直到现在也不能说过时了。如果有力量,有时间,把市场需要、业界赞成的规范内容都能纳入进去,搞出一部更全面、更周密、更适应市场需要的《基金法》,那当然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了。

善治的根本是提高职业道德

中国特色的《基金法》确实值得引以为傲,然而昔日“基金黑幕”事件中涉及的种种丑行,至今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甚至还在升级蔓延。

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正视。对于眼下更隐蔽更灵活的种种基金违规行为。一般认为和基金内部治理的缺失有很大关系。王连洲对此也表示认同。“我想主要是激励约束机制、内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但归根到底还是要提高人的职业道德”。

《董事会》:不少基金高管的切身体会是,要改善自身治理水平,首先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您觉得该如何健全?

王连洲: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关系要处理好,需要让他们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一致起来。本人向

来认为,旱涝保收的收费模式,不利于调动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二是股东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关系要处理好。基金管理是特许的行业,属于半垄断性质,基金管理利润超高,有的100%、300%,甚至还有的更高。就是说当年的投资有可能当年就能收回去,这无论如何很难从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利得所能解释清楚。很明显,基金公司股东的高额利润,一是源于部分公权力的特许,属于非市场因素;二是源自投资者资金的支持以及基金经营团队精心的运作。基金收费如何分配才合情合理,是一个值得很好讨论的问题。

三是公司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团队的关系要处理好。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经营团队是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两者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董事会不宜干预经营团队依照规定的正常工作事宜,经营团队也要十分警惕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危害。

四是公司经营团队上下级、管理层与一般职员的关系要处理好。很少有哪项工作成就不是调动所有职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努力的结果,尽管所起的作用有大有小。管理层有责任、有义务,使全体员工生活在一个团结互助、快乐向上的战斗集体。

在此,对于少数基金专业人才,也提个醒,任何基金专业人员都应当保持一个自知之明的良好心态。牛市中往往听到有的基金经理说,“我”给基金投资者赚了多少钱。实际上他未必不清楚,那些引以自豪的业绩,离不开市场火爆大环境的恩赐,并非个人有多么了不起的能耐。因为在熊市中,犹如耍魔术的人掉到深井里,还不是照样苦无对术、给投资者也会造成巨额亏损?切不可忘乎所以,把个人的能力和水平估计得过高。要看到基金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依赖于客观因素。

《董事会》:从外部监管到内部治理,成功的关键还在于人的因素。

王连洲:归根到底还是要提高人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履行好自己作为财产受托人的角色。现在有《公司法》、《基金法》等各种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上不存在大的问题,关键是我们的执法怎么样,职业操守怎么样。因此。凡是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都要严肃惩处;同时,基金公司内部要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特许利润不宜归少数人

曾几何时,本该基、民一家亲的和谐关系被恃强凌弱的博弈取代,失衡的利益天平凸显着不公与歧视。在整个社会的多元复合转型期间,源自多方面的对于公平的诉求与渴望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强烈,基金是其中的一扇窗。

《董事会》:基民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是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现在的情形好些了吗?

王连洲:这个问题到现在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原因是,现在基金公司的治理体制是以股东资本为理论基础,而非以投资者资本为理论基础架构的。在基金体制中,没有谁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原来说基金托管人应该可以代表,但他们代表不了,因为他们只是负责事后检查监督。基金持有人大会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时候,当然可以行使话语权,但只要和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利益发生冲突,持有人大会就不大好召开,并且基金持有人大会在现在的规定下,确实也难以有效行使权力。

怎么解决?一是用脚投票,当发现基金管理人不能代表自身利益的时候可以把基金赎回或者不购买。二是完善制度,加大基金投资者话语权的法律规定应尽量具体,有可操作性。三是要加强对妨碍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事件,创造条件,鼓励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包括社会传媒的监督、投资者的监督。

《董事会》:引入公司型基金套否有帮助?

王连洲:这种声音确实愈来愈强烈,我本人的看法是,推行公司型基金固然可以试点,而且在《基金法》的最后一条也留出了立法空间,但公司型基金能否防范利益输送等种种弊端,还要观察,我不敢打这个保票。

举个例子,现在上市公司中的广大流通股东都是小股东,小股东又怎么奈何得了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的所作所为,上市公司又怎么会完全有效地为中小股东服务?同样地,公司型基金毕竟只是个组织形式,能否真正地关心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未必见得。

《董事会》:基金业取得的超常规发展、超额利润,很大程度上是政策套利的结果,并被少数人充分享有,如何真正还广大基民一个公道?

王连洲:监管部门之所以很谨慎地对待基金业激励机制的建立,是因为基金管理业毕竟是特许行业,是公权力赋予的行业,旱涝保收的行业,也是高收益的行业。具有公权力特色的特许行业,意味着只能一部分人从事参与而大多数人无缘。特许行业产生的特殊利润,应该如何分配处理,很多人表示关心。既然基金管理的高额利润并非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利得所能解释,那么就应该改善基金管理利润的分配结构,不宜完全归资本所有。公权力产生的利润,是否需要归社会,归全民所有,以体现社会公平,值得讨论。大家之所以感到现在社会有些不公平。是因为一部分既得利益者推行了公权力的资本化,而且资本产生的利润归于了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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