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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须保护公共利益

2009-09-11

环球时报 2009-09-11
关键词:私权孟山都黑屏

知识产权制度为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对激励发明和创作、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知识经济和贸易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被许多国家、组织、企业等当作夺取核心竞争力、谋取高额利润的法宝。知识产权的竞争在国际贸易中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近来出现了一系列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我国公共利益相矛盾的问题。

去年10月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制造的电脑“黑屏”事件是一个关于著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争议的典型案例。按照中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要负侵权责任。该规定高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规定的保护标准,即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不构成侵权。这一超出我国现有社会发展水平,给予软件著作权人过高保护水准,为微软公司制造“黑屏”事件提供了依据。

另一个让我们警惕的例子是一些外国跨国公司正试图垄断基因专利,控制发展中国家粮食主权。美国孟山都公司通过从中国的野生大豆中提取核心基因,获得转基因高产大豆,向包括美国、欧洲和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相关国际专利。目前孟山都已基本“攻陷”阿根廷等主要大豆生产区。阿根廷农民要为生产转基因大豆支付昂贵的专利费,中国不能重蹈覆辙。

再如,药品专利权的保护与维护人类健康的矛盾、网络著作权与作品传播利用的冲突,更是不断引发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反思:究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重要,还是全社会公共福利的保障和提高重要?

美国《宪法》关于版权与专利权条款规定,通过赋予作者和发明人对他们的创造物享有有限专有权来促进科学和艺术的进步。中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综观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我们不难看出,保护权利人的私权是激励发明和创作的手段,而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思想信息的广泛传播、维护和提高社会公共利益才是最终目的。现在一些发达国家更多地是把保护私权放在首位,忽视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中国目前发展市场经济需要鼓励自主创新,提高核心技术竞争力。适度保护知识产权是必要的,但不能对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过度保护,而限制知识传播,或者进一步的创新,甚至危害人类的健康安全。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有利于市场竞争,而不是成为发展经济的阻力。我国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修订和司法判决中,应充分考虑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通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呼吁在国际范围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作者是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中德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欧洲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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