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2009-09-05李小群
青苹果·教育研究版 2009年7期
关键词:能力
李小群
编辑老师:
我们小区的邻居付某,有个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闯祸,如用石头砸别人家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就对小强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后得知小强砸镜子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对付某说:自家小孩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你家小孩调皮是有名的,以前你不是多次因小孩闯祸而赔偿别人吗?以此拒绝赔偿。请问老师:小强平时闯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这次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赔偿?
××九中李南
李南同学:
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小强平时闯祸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其父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再回答第二个问题。此次小强闯祸的原因与以往不同,是因为受到他人教唆,因此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教唆者萧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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