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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笑云要归来了

2009-09-04

中国经贸 2009年13期
关键词:纸业定性监管部门

钱 江

赵笑云的归来显然不是英雄的凯旋。尽管赵笑云在媒体记者面前依然是侃侃而谈,谈论自己在英国的生活,评论国内公募基金缺少大局观,表示自己对国内经济与国内股市长期看好,甚至畅谈自己的抱负,要把“润天华创”打造成“中国私募基金业的航空母舰”,表示要利用自己所具有的国内、国外投资经验,回国后更好地为金融市场做出贡献。

与英雄的凯旋通常受到人们的热烈欢迎不同,赵笑云归来的消息,却引来“骂声一片”,“大骗子”成了人们送给赵笑云最美丽的语言。赵笑云的侃侃而谈,在投资者看来,这与他当年在电视机前、在各大媒体上“咬定青山不放松”的侃侃而谈没什么两样,都是对投资者的“忽悠”,谁要是相信赵笑云,谁就是没有记性的大傻瓜。

其实,对于赵笑云来说,仅仅只有侃侃而谈是远远不够的。赵笑云归来,就必须要正视历史,就必须要对历史负责。“笑云不是托,青山可为证”。2000年,赵笑云在青山纸业上的表演,是赵笑云永远也抹不去的污点。谈及那段历史,不少投资者仍然历历在目。因为赵笑云的强烈推荐,投资者在青山纸业上吃套,在青山纸业上蒙受损失,投资者要么割肉出局,要么一直要等到7年后的大牛市才解套。这7年的套牢之痛,足以让投资者与赵笑云不共戴天。

但赵笑云却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于2001年悄然无声地出国了。所以,尽管在青山纸业的事情败露后,证监会方面表示,赵笑云“涉嫌操纵股价,现在还在调查中”。但由于赵笑云已经去了英国,以至证监会方面对赵笑云的查处难有进展,只好在2002年公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名单时,把赵笑云及东方趋势排除在名单之外而不了了之。很显然,赵笑云用出国的方式逃避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赵笑云归来,应该主动到证监会报到,接受证监会的继续调查,最后,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就承担怎样的责任。而且,作为证监会来说,也有必要在赵笑云归来的情况下,继续对赵笑云进行查处。如果赵笑云可以在国外逍遥8年之后归来而不受查处,这将势必开创一个不好的先例。以后,国内的黑嘴们就都可以选择通过逃往国外的方式而回避证监会的查处了。这对于北京首放的汪建中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一样是黑嘴,而且汪建中的黑嘴远没有黑到赵笑云的水平,但汪建中不仅被证监会以操纵证券市场为由处以1.25亿的罚款,并没收炒股所得的1.25亿元;而且还因为涉嫌操纵市场罪而被批捕。

不仅如此,赵笑云也只有主动接受证监会的调查,才能表明“润天华创”资金的清白。根据介绍,赵笑云将有10亿英镑(约百亿人民币)的资金流回国内。然而,在这10亿英镑中,有赵笑云的个人资金是多少?这其中又有多少资金是赵笑云当年做“庄托”的所得?而这种做“庄托”所得的资金显然是违法所得,是要予以没收的。所以,为了表明这10亿英镑不是非法所得资金,为了表明赵笑云的8年英国之行不是“洗钱”,也为了赵笑云真的能把“润天华创”打造成“中国私募基金业的航空母舰”,赵笑云也必须主动接受证监会的调查。

所以,赵笑云归来,请先看清自己身上的污点,不要把自己当成是凯旋英雄在媒体面前夸夸其谈,而是应该夹着尾巴到证监会报到去。也许这才真正是赵笑云归来可以为中国金融市场做出的贡献。

赵笑云回国会被法律追诉吗?

2000年,赵笑云曾被称为中国荐股第一人,但他对青山纸业的推荐,却将众多股民死死套牢,于是,他被称为“第一庄托”。随后,赵笑云以及东方趋势公司未能通过证券咨询资格年检,就此从中国证券市场消失。

日前,在英国留学多年之后,赵笑云准备回国二次创业,开展私募业务。他的回归,立即招来众多股民的高度关注与不满,称他的回归让人无法接受。

赵笑云的行为在当年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如今他回国,可否免责?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否追索,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赵笑云当年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当时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难以一概而论。从表面上,当时监管部门没有给他定性。比如,是否违法、违规甚至犯罪之类,至少没有公开定性,而只是暗示性地、曲折地作了表述。然而,从赵笑云以及东方趋势公司未能通过咨询资格年检来看,监管部门对他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看法的。

假如他当时触犯了《刑法》,尽管他已出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可能缺席审判),但是也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英国警察机构的司法协助要人的。事实上,却没有这样做。假如他确实违反《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监管部门也是可以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人缺席也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此类例子很多),但监管部门并没有这么做。这看起来有点令人费解,似乎是介于违法或不违法之间,也就是说,既没有说你不违法,也没有说你违法。

那么,如今赵笑云要回归,可否由此得出免责的结论呢?同样也不能一概而论。不管当年青山纸业事件曾经多么轰动,赵笑云的外在声名如何受到质疑,除非监管部门在其回归后对其问题立案,旧事重提,否则,他不可能被追究责任。由此,当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也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为其亏损维权或提起诉讼。

因此,赵笑云可否免责,关键在于监管部门对他过去行为的认知及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需要程度。

按照国家的《行政处罚法》,一般理解,赵笑云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并且当时监管部门也没有对赵笑云本人进行行政处罚,故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也不能由此起诉他。但是,笔者仔细研读了《行政处罚法》全文,虽然在第29条中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这里所指出的情况是“违法行为未被发现”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已被发现”、但“没有立案”或“立案后没有处理”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二年的追诉时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赵笑云回归,监管部门仍有可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同时,监管部门认为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事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情节比较严重,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这样的话,刑事责任的追诉期最长就可以达到20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逃匿、连续犯罪、犯新罪等)。根据《刑法》,其第76条规定为:“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78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当然,是否构成犯罪,是不能随意下结论的,需要证据和法律的认定。

因此,赵笑云数年前发生的行为与问题的定性,在今天,仍需要监管部门的表态。对于过去的行为,并非没有办法治理,关键要视监管部门的态度与需要,以及对事件的定性和当时的法律适用来决定。应该说,在当年的老《证券法》中,对于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违法证券咨询甚至操纵股价等行为的法律禁止是明确的。

如果赵笑云受到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是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证券法》第77条中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了操纵证券价格纠纷的案由。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操纵证券价格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而相关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目前正在起草中。

就赵笑云的回国而言,假若监管部门不予定性或定性为无责或定性为有责但表示不予追究,面对当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赵笑云在道义上也应该把事情讲清楚,对投资者有一个明确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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