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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不死与李培英之死

2009-09-03

中国经贸聚焦 2009年8期
关键词:腐败案培英一审判决

陈同海以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犯罪纪录,却领到了“免死金牌”。

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陈同海的判决引起轩然大波。公开资料显示,陈同海在任时,平均每天挥霍的公款为4万元;其受贿金额接近2亿元,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陈以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犯罪纪录,却领到了“免死金牌”。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7月6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首都机场集团原董事长李培英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前,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培英受贿2661万元,贪污8250万元,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两者相比,甚至有不少人觉得李培英死得冤枉。李培英自己也想不明白,自己为首都机场公司委托理财的15亿元资金不仅分文不少地进了公司账户,另外还为公司创造了2.8亿元的收益;尽管在做事程序上不完备,乃至有贪污挪用公款之嫌,为何自己就非死不可?据说,就连一位审判法官也对媒体表示:“李培英确是理财高手”。

受贿近2亿元的陈同海为什么能够免死?公开的报道中给出了两条理由:一是退还了全部赃款;二是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虽然有关部门随后又公布了解释说明,但解释说明中仅公布了适用于立功表现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公布陈同海“立功表现”的具体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陈同海为“太子党”成员,其已去世的父亲陈伟达曾任浙江省委书记、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等职。

陈同海案让人联想到了前年广受关注的山东鲁能案。2007年1月8日出版的北京《财经》杂志以“封面故事”的显著版面,发表重头报道“谁的鲁能”,揭露山东国有企业鲁能集团借“转制”之名,悄然私有化。

报道称,2006年,山东资产规模最大的企业同时也是全国电力系统最大的职工持股企业鲁能集团,完成向私人公司的“变身”。过去名不见经传的两家私人企业——北京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竟以37.3亿元的收购价,获得总资产高达738.05亿元的鲁能集团91.6%的股份。

这篇“重磅炸弹”还说,长期以来,在鲁能内部除了少数人外,无人知晓是哪两家公司,更不清楚是用什么价格、什么方式转让股权。

但此案在吸引世人眼球一段时间后,竟不了了之,消失得无声无息。

对于陈同海案,很少会有人相信缓刑两年后的陈同海还会被执行死刑。甚至有人相信:用不了几年,陈就可以“立功减罪”、“保外就医”或其他名义获得自由。

近几年来,贪污受贿的数额不断爆出新的纪录,但另一方面,贪官免死却几乎成为一个“潮流”,民众对此非常迷惑:他们怀疑即使上了审判台,贪官们的“余威”是否还在发挥作用?因此,对那些在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建议有关部门对适用于“立功表现”而减刑的情况,予以解释,以减少或消除公众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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