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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

2009-09-03王赞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8期

王 赞

摘要:着眼于商业贿赂犯罪所发生的具体领域,应针对商业活动的固有规律和内在特质,对商业贿赂犯罪语境中的“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扩张解释,凡是对商业活动中交易机会的选择和交易条件的形成发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均可视为“利用职务之便”,并以此为标准确定“利用职务之便”的缘由、时机和方式,防止刑事法律制度对商事惯例和商事规则的过度侵犯。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扩张解释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236-01

1商业贿赂犯罪语境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私法性质

张明楷教授曾指出,商业贿赂犯罪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类罪,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独立的犯罪类型,它只是着眼于贿赂发生的具体领域而形成的概念。因此,商业贿赂犯罪的实质仍是一种贿赂型犯罪,它与公务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并无显著差异,都要求接受贿赂一方行为人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产生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之便”的这一概念解释立足于公共事务并且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的特点,具有显著的公法色彩。

而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着眼于商业领域而形成的概念,并不专注于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商业活动有着与公务活动截然不同的规律和特质,“利用职务之便”这一概念的解释也应当尊重商业领域的固有规律和内在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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