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

2009-09-03杨秀琴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8期

杨秀琴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企业物资储备的数量和方式也越来越重要,自然损耗、管理不善、意外因素、资产减值等都会造成物资储备的损失。对于正常的损耗,损失金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低扣;非正常损失则要将进项税额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低扣,在对发生的损失进行处理时,首先对损失要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其次。要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键词: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152-01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底,因公司更换仓库保管进行了财产清查。清查中发现,库存A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I库存B原材料短缺18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由于遭受水灾,损失产成品成本6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50%;6000元半成品,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到期承租经营一车间积压产成品原值50000元,经资产评估减值至20000元。该公司想了解上述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毁损、半成品削价、资产评估减值等情况造成的库存减少或减值,是否均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