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位于古都的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
2009-09-02张松
张 松
摘要:《古都保存法》为战后日本在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古代都城中“历史风土”的重要法律。该法对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影响,现特将修订后的《古都保存法》全文译出,供大家研究、参考。
关键词:古都;历史风土保存;法律;日本
Abstract:Methods for Preserving Ancient Cities is an important law promulgated by Japa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igh speed economic development after WWII,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the “historic culture” in ancient cities. The law has certain influenc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istoric & cultural city system of China. The overall revised Methods for Preserving Ancient Cities is translated for your research and reference.
Key words:ancient city;historic culture preservation;law;Japan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8-42(5)
译者简介:张松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教授博导
薛里莹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硕士生
(1966年1月13日法律1号,1993年11月12法律89号修订,1999年7月16日法律87号、法律102号修订,1999年12月22日法律160号修订。)
(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作为国家固有文化资产位于古都内的历史风土,让国民可平等享受且能够传承后世,在国家等层面确定应建构的特别措施,并由此弘扬国土之爱,促进文化繁荣,特制定本法。
(定义)
第二条本法中“古都”指作为我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心,在历史上有重要地位的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政令规定的其他市町村。
本法中“历史风土”指我国具有历史意义的建造物、遗迹等与周边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的土地状况,这些土地状况具体体现并构成了古都的传统与文化。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任务等)
第三条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为了妥善保护古都历史风土,必须贯彻本法宗旨,并为合理执行本法而努力。
一般国民应理解本法宗旨、避免违反该法目的,且必须协助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本法目的所采取的措施。
(历史风土保存区域的指定)
第四条国土交通大臣可在听取有关地方公共团体及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意见的同时,与有关行政部门长官进行协商,把对保有古都历史风土有必要的土地范围指定为历史风土保存区域。……
